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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题目是胡说的(对不起!!我迟交了~~~~~~) 【第五大题】 F4(道明寺、花泽类、美作、西门)三番两次恶整杉菜,导致她在学校中难以生存,杉菜有苦难言。有一天杉菜再喝了一罐蛮猪之後,肾上腺激素大量分泌,决定和F4面对面,讲清楚,说明白。杉菜邀了青和和优纪,与F4相约在新店五峰山上的兄弟土鸡城见面谈判,谈判未果,F4纷纷拿出预藏在桌下的武士刀,准备狠狠干一场,杉菜一行也早有预备,亮出怀中的西瓜刀。一夥人从这峰打到那峰,难分难解……。F4这群公子哥儿平常欠训练,个个外强中乾 被杉菜三个人打得鼻青脸肿,而杉菜和青池与优纪也都挂了彩。此时只闻警铃声回荡山间,警方将一行人带回警察局。请问: 【题目】 1.( )优纪和青池为杉菜挺身而出,造成F4皆受轻伤,三个人谁犯法?(A)不管他们是因为什麽理由伤人,都是犯罪,成立轻伤罪。 (B)都犯法,F4是我的偶像,怎麽可以欺负他们,这三个去死吧! (C)杉菜争取自己的权益,不犯法。但是优纪和青池是鸡婆,所以犯法。 (D)都不犯法,F4仗势欺人,死了也活该! 2.( )承上题,青池因为道明寺的快刀刺中要害,送医不治,而美作也被杉菜砍下一只手臂,终身残废,法律在这种造成重伤与死亡的情况下有何处罚?(A)跟第一题一样,都算轻伤罪。 (B)有罪同担!大家都成立重伤罪。 (C)除了杉菜和道明寺,其他人成立聚众斗殴罪。 (D)罪大恶极,乾脆都拖去枪毙好了! 3.( ) 承上题,那杉菜和道明寺呢? (A)也是聚众斗殴罪。 (B)其实道明寺喜欢杉菜,让他为爱牺牲,一个人担重伤罪了! (C)道明寺成立重伤致死罪,杉菜是重伤罪。 4.( )下列各项罪以及其刑责,何者最高? (A)轻伤罪。 (B)聚众斗殴罪。 (C)重伤罪。 (D)重伤致死罪。 【详解书】 大家好!今天我来帮大家上课!来讲一下:聚众斗殴罪好了!大家跟我看一下法条……各位可能觉得这个法条真的是给它有一点抽象啦!不过我今天一定讲到大家懂! 什麽是聚众斗殴?简单说,就是「打群架」啦!就是两群不同道的兄弟在街上「车拼」的意思!懂了吧! 基本上,大家看到刚刚的法条,就知道我国的法律是处罚打群架的,而且不是只有带头的要被关,跟着打架的小弟也是犯罪,都要抓起来坐牢,所以有些大哥会跟小弟说:「出事了!有我罩着,免惊!」ㄟ~~这是不懂法律的才这样说! 不过并不是两群人在街上车拼,就会被法官判成「聚众斗殴罪」,事实上,要成立聚众斗殴罪的话,还得要有人不幸被砍成重伤或造成死亡,如果今天两派的人只是在打空气、练太极拳,或者只是造成轻伤而已,那麽就不会被判「聚众斗殴罪」。 这样就有两种情况啦! 如果只造成轻伤,那麽这些人会被判轻伤罪。 但如果有人重伤或甚至有人死了,情况就不同喔! 在这种情况下,下手杀人或把人家砍成重伤的那个人,他会被判重伤罪,而其他在场的兄弟才会成立聚众斗殴罪! 大家是不是有点给它一头雾水! 我们来看题目好了! (读题目) 各位跟我想一下,今天要是在场的人很君子,只是在打太极拳,大家都是轻伤而已,那会犯什麽罪?当然是轻伤罪,根本没人重伤或死掉嘛!所以第一题答案是什麽?A 好!各位再跟我想像一下,今天杉菜把砍了美作的手臂,断啦!接不回去啦!就是重伤!然後道明寺输人不输阵,乾脆把青和砍死了。对!这样不就是聚众斗殴了吗? 那在这样的情形是每个人都只是聚众斗殴罪吗?当然不是!道明寺这个大魔头当然不能只是聚众斗殴嘛!法官会怎麽说?他说这是重伤致死罪!那杉菜咧?这个魔女当然判她重伤罪! 除了这两个人以外,其他的人像是优纪啊还是花泽类,都是在场助势,这才是真真正正的聚众斗殴罪!所以二、三题就有答案啦!第二题是C、第三题也是C 那我光跟你们说这什麽什麽罪有啥米用?跟你们讲一讲被法官判这些罪,在处罚上会有什麽差别,这才是重点啦! 比方说,今天所有人都是轻伤,都是轻伤罪,那会怎麽样,看看法条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各位!关三年喔! 那如果有人死了或重伤,在场那些助势的人,像优纪和花泽类会怎麽样,聚众斗殴罪嘛!看法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是关三年! 那杉菜呢?她把美作砍成独臂人,当然是重伤罪,看法条:处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是不是比轻伤罪和聚众斗殴罪重ㄚ? 那道明寺咧?把人弄死了就是重伤致死嘛!刚刚那一条看下去: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个意思是什麽?他可能要被关一辈子F4就解体啦!所以第四题的答案是?D ok!讲到这里就是希望大家在打架前先想清楚,不管是刚刚哪一个罪,都至少有三年的刑期ㄟ,你看打一次架,就损失三年国中生活,多得不偿失ㄚ?所以各位要三思ㄛ…… 【参考法条】 第 277 条(轻伤罪) 伤害人之身体或健康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 犯前项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8 条(重伤罪) 使人受重伤者,处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项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 283 条(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致人於死或重伤者,在场助势而非出於正当防卫之人,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下手实施伤害者,仍依伤害各条之规定处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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