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ccuLawServe (政大法律服務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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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公告] 政大法律服務社組織章程
時間Fri Sep 3 12:16:45 2004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院法律服務社章程
第一章 法例
第一條 (立社宗旨)
為落實法治教育於生活,協助學生學以致用,提供民眾法律服務,
激發學生社會責任感,特於本校法律學院(以下簡稱本院)設置「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院法律服務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 (服務方式)
本社對於民眾所諮詢之法律問題,以面談以及電話諮詢的方式提供
參考性之建議與解答,不收取任何的報酬。
第二章 社員
第三條 (社員身分之取得)
凡本校大學部及碩、博士班學生,經社長同意後均得參加本社。
第四條 (社員身分之喪失)
Ⅰ 社員未於學期初進行返社登記,推定其退社。
Ⅱ 社員於學期中退社應於一個月前向社長表明理由,但嚴重影響
社團運作時須由指導老師同意。
Ⅲ 社員若具備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社長具明事實及理由後,令其退社:
一 無正當理由未出席社員大會達一次以上
二 違反本章程第六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
三 有其他重大之事由者
第五條 (社員之權利)
Ⅰ 本社社員之權利如下:
一 出席社員大會
二 參與本社活動
三 使用本社設備
四 享有章程及活動辦法上之其他權利
Ⅱ 本社社員得同時參與各組活動,但須得他組負責人同意。
第六條 (社員之義務)
本社社員之義務如下:
一 出席社員大會
二 不得洩漏服務案件之內容及當事人姓名
三 不得接受服務案件當事人之報酬
四 負有其他依本章程及本社活動辦法上應盡之義務
第三章 社員大會
第七條 (社員大會之功能)
Ⅰ 社員大會為本社最高機關,議決下列事項:
一 本社章程之變更
二 社長之選舉、罷免
三 本社社務推展方針之討論與決定
四 其他重要社務事宜之決議
Ⅱ 前項之議決事項應於一星期前公告
第八條 (社員大會之召開)
Ⅰ 社員大會之常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二次,由社長公告召集之
Ⅱ 社員大會之臨時會召開方式如下:
一 由社長及幹部召集之
二 經全體社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提請社長召集之
第九條 (社員大會之決議)
社員大會之決議,應由全體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該決議始為有效。但章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四章 社團組織
第十條 (指導老師之選任)
本社設置指導老師一人,統籌社務,由本院院長就本院教師中選任。
第十一條 (幹部之設置)
Ⅰ 本社設置社長一人,如社長因故無法主持社務,由推廣組副社長代行之。
Ⅱ 本社設置副社長兩人,協助社長處理社務,並分掌推廣組及解答組。
Ⅲ 本社設總務、文書各一人,但社長得依社務之需要增設其他幹部。
Ⅳ 推廣、解答、文書組設組長、副組長各一人。組長因故無法決策,
由副組長代行之。
第十二條 (推廣組的任務)
推廣組任務如下:
一 法律常識推廣
二 法律服務推廣
三 法律科系推廣
第十三條 (解答組的任務)
解答組以接受當事人之法律諮詢為其任務。
第十四條 (社長之選任)
社長於每學年第二學期結束前,由社員大會提名、表決之,任期為一年,
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五條 (指導委員之設置與選任)
Ⅰ 本社得設置指導委員若干人,提供解答組、推廣組法律服務之指導
Ⅱ 指導委員由本院院長就本院教師及有意願成為本社義務律師者中選任之
第十六條 (顧問委員會之設置與委員之選任)
Ⅰ 本社得設置顧問委員會,擔任行政事務、經費籌措等事宜之諮詢。
Ⅱ 顧問委員會委員由指導老師就曾任本社幹部者中選任之。
第五章 章程及活動辦法
第十七條 (章程之變更)
本章程變更之決議,應由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
以上之同意。
第十八條 (活動辦法之訂定與變更)
Ⅰ 本章程之活動辦法另定之。
Ⅱ 前項辦法之生效、變更與廢止,準用本章程第九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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