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ccuLawServe (政大法律服务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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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告] 政大法律服务社组织章程
时间Fri Sep 3 12:16:45 2004
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院法律服务社章程
第一章 法例
第一条 (立社宗旨)
为落实法治教育於生活,协助学生学以致用,提供民众法律服务,
激发学生社会责任感,特於本校法律学院(以下简称本院)设置「
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院法律服务社」(以下简称本社)
第二条 (服务方式)
本社对於民众所谘询之法律问题,以面谈以及电话谘询的方式提供
参考性之建议与解答,不收取任何的报酬。
第二章 社员
第三条 (社员身分之取得)
凡本校大学部及硕、博士班学生,经社长同意後均得参加本社。
第四条 (社员身分之丧失)
Ⅰ 社员未於学期初进行返社登记,推定其退社。
Ⅱ 社员於学期中退社应於一个月前向社长表明理由,但严重影响
社团运作时须由指导老师同意。
Ⅲ 社员若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社长具明事实及理由後,令其退社:
一 无正当理由未出席社员大会达一次以上
二 违反本章程第六条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规定
三 有其他重大之事由者
第五条 (社员之权利)
Ⅰ 本社社员之权利如下:
一 出席社员大会
二 参与本社活动
三 使用本社设备
四 享有章程及活动办法上之其他权利
Ⅱ 本社社员得同时参与各组活动,但须得他组负责人同意。
第六条 (社员之义务)
本社社员之义务如下:
一 出席社员大会
二 不得泄漏服务案件之内容及当事人姓名
三 不得接受服务案件当事人之报酬
四 负有其他依本章程及本社活动办法上应尽之义务
第三章 社员大会
第七条 (社员大会之功能)
Ⅰ 社员大会为本社最高机关,议决下列事项:
一 本社章程之变更
二 社长之选举、罢免
三 本社社务推展方针之讨论与决定
四 其他重要社务事宜之决议
Ⅱ 前项之议决事项应於一星期前公告
第八条 (社员大会之召开)
Ⅰ 社员大会之常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二次,由社长公告召集之
Ⅱ 社员大会之临时会召开方式如下:
一 由社长及干部召集之
二 经全体社员五分之一以上连署,提请社长召集之
第九条 (社员大会之决议)
社员大会之决议,应由全体社员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社员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该决议始为有效。但章程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第四章 社团组织
第十条 (指导老师之选任)
本社设置指导老师一人,统筹社务,由本院院长就本院教师中选任。
第十一条 (干部之设置)
Ⅰ 本社设置社长一人,如社长因故无法主持社务,由推广组副社长代行之。
Ⅱ 本社设置副社长两人,协助社长处理社务,并分掌推广组及解答组。
Ⅲ 本社设总务、文书各一人,但社长得依社务之需要增设其他干部。
Ⅳ 推广、解答、文书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一人。组长因故无法决策,
由副组长代行之。
第十二条 (推广组的任务)
推广组任务如下:
一 法律常识推广
二 法律服务推广
三 法律科系推广
第十三条 (解答组的任务)
解答组以接受当事人之法律谘询为其任务。
第十四条 (社长之选任)
社长於每学年第二学期结束前,由社员大会提名、表决之,任期为一年,
连选得连任一次。
第十五条 (指导委员之设置与选任)
Ⅰ 本社得设置指导委员若干人,提供解答组、推广组法律服务之指导
Ⅱ 指导委员由本院院长就本院教师及有意愿成为本社义务律师者中选任之
第十六条 (顾问委员会之设置与委员之选任)
Ⅰ 本社得设置顾问委员会,担任行政事务、经费筹措等事宜之谘询。
Ⅱ 顾问委员会委员由指导老师就曾任本社干部者中选任之。
第五章 章程及活动办法
第十七条 (章程之变更)
本章程变更之决议,应由全体社员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社员三分之二
以上之同意。
第十八条 (活动办法之订定与变更)
Ⅰ 本章程之活动办法另定之。
Ⅱ 前项办法之生效、变更与废止,准用本章程第九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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