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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大女子籃球聯盟競賽規章(2016/9/11更新) 索引 ┌ 一.參賽資格&個人身分加入&系隊申請補充人員 ├ 二.比賽制度 ├ 三.比賽時間&比賽記錄 ├ 四.出賽時間&隊長資料&球員名單&登錄名單&先發名單 ├ 五.延賽次數&延賽時限&補賽 ├ 六.比賽服裝&其他規定 ├ 七.支援人員 └ 八.申訴&罰則&扣除保證金&其他 一、參賽資格&個人身分加入&系隊申請補充人員: 1.參與球隊以系為單位。 2.參加隊伍需繳交4000元報名費以及1000元保證金,若無任何違規事項,保證金將於賽季 結束後全額退還。 報名須由隊長在版上各屆報名區推文,並在期限(2016/9/20)內匯款。 3.球員必須為本校大一到大四(含延畢)以及研究所在校學生。 4.轉系生以及雙修生可以選擇一系參加,惟選定後,不得更改之,且須在繳交球員名單時 註明。 5.輔系生不得參加非本系之球隊。 6.前屆已轉系或雙修並選定其一系隊參加之球員,不得在本屆變更參加之系隊。 本屆(105學年)才轉系或雙主修的學生仍可選擇一系參加,不在此限。 7.若本系系隊現已不再營運或未參與聯盟,個人可以提出申請,由聯盟抽籤分配至提出申 請的系隊。若提出申請之系隊數多於個人申請之球員數,聯盟將依照系隊球員人 數,人數較少者優先抽籤分配。但每系隊個人申請球員人數至多3人。但每系隊個人申請球員人數至多3人。若個人申請球員仍有剩餘,再分配至人數較少之系 隊,不受限於至多3人之規則。 8.研究所學生可參加與大學部系所相同之系隊;或大學在政大就讀者,得參加大學所屬之 系隊。 9.若一系無系隊運作,或只有研究所而無大學部(如第10點列)、且研究所無所隊,個人可以 提出申請,由聯盟抽籤分配至提出申請之系隊。前項抽籤分配之球員,應一直留在該系隊 。但若該系之系隊開始營運,或研究所有得相之系隊或所隊開始營運,該球員應回歸本系 或相對應之系隊或所隊。 前項抽籤分配之球員若回歸本系或相對應之系隊或所隊後,下屆若需以個人身分申請,則 不經由抽籤直接分配至前次分配之系隊 (1)若下屆前次被分配到之系隊及原系皆無參賽,則該球員將由聯盟抽籤分配至當屆提出 申請之系隊。 (2)若有球員依照第(1)點方式曾以個人申請方式被分配至兩個系隊,則以最後被分配之系 隊為歸屬。以上申請球員須於抽籤且公告名單過後始得代表提出之系隊參與比賽。 10.文學院-圖檔所、宗教所、台史所、台文所、華語碩/博學程 理學院-神科所、應物所 社科院-勞工所、國發所、社工所、行管碩士學程、亞太研究英語碩/博學程 法學院-法科所 商學院-科智所(原科管、智財所)、管理碩士學程、商管碩士學程、經管碩士學程、國 際經營管理碩士學程 外語院-語言所 國務院-東亞所、俄研所、國際研究英語碩士學程、日本研究碩士學程 教育學院-輔導與諮商碩士學程 傳播學院-數位內容碩士學程 二、比賽制度: 1.熱身賽 1)前八名繳清報名費之系隊獲得熱身賽資格 2)細項規定於當屆熱身賽規章 2.例行賽 1)於領隊會議時抽籤分組,分成AB二組,組內循環打一次例行賽結束之後,各取前四名 交叉對戰進入季後賽。 2)前一屆第一.四名、第二.三名直接分別拆在A或B組,不再抽籤。 3)每隊一星期至多2場比賽。 4)球隊在各組比賽名次,依據其勝負場數,以所得積分計算;得分高者為勝隊,勝一場 得2分,敗一場得1分(包括人數不足判定失敗者),棄權得0分。 5)若球隊在例行賽棄權兩次以上,該隊於例行賽的所有成績取消。 6)若兩隊積分相同,則以兩隊之比賽勝負關係,判定名次。 7)若三隊以上積分相同,先以三隊勝負關係判定名次,若分不出勝負則以得失分差判之 ,若仍無法判定,則以對戰之商率判定名次。商率:總得分/總失分。 8)比賽場地在體育館或六期。 3.季後賽 1)交叉組合:A1vs.B4 A2vs.B3 A3vs.B2 A4vs.B1,得分高者為勝隊,每個對戰組合採 三戰二勝制。 若系隊於季後賽賽程公布前放棄晉級資格,則由該組第五名遞補。 若於賽程公布後放棄晉級資格,視為惡意棄賽,由該對戰組合之對隊晉級。 惡意棄賽之隊伍禁賽一年且扣除當屆全數保證金。 2)每隊一星期至多2場比賽。 3)八強賽及四強賽(三戰二勝),第一場、第二場或第三場被沒收比賽(即棄權)時, 球隊將因"沒收比賽"而輸掉該系列比賽或決賽,由對隊直接晉級。 但冠軍賽及季軍賽則不適用此項規定。 4)比賽場地在體育館、六期或河堤籃球場,比賽場地由賽務長全權安排。 5)冠亞季殿軍各則頒發獎盃一座。 4.規章若未另行規範者,比照FIBA 2014籃球規則。 三、比賽時間&比賽記錄: 1.若比賽安排於體育館、河堤運動場,比賽時間為星期一10:00-14:00、星期二至五 12:00-14:00。 (一34CD、二CD、三CD、四CD、五CD、共12個時段) 若賽程安排於六期運動場,比賽時間為星期一10:30-13:30、星期二至五12:30-13:30。 2.每場比賽由聯盟記錄員負責填寫記錄紙及計時工作。 3.比賽進行中犯規、違例不停錶;例行賽前三節最後30秒犯規、違例停錶,第四節最後2 分鐘犯規、違例、進球停錶。 季後賽因採行進攻時間24秒,故前三節最後24秒犯規、違例停錶。 4.賽後,勝者將發給紅色記錄單,敗者將發給黃色記錄單。 5.賽後請裁判員和記錄員簽本名,以示負責。 6.記錄長將在比賽結束後將比賽記錄PO板,賽務長每週整理戰績表,若發現問題請隨時 詢問記錄長或賽務長。 四、出賽時間&隊長資料&球員名單&登錄名單&先發名單: 1.各系隊需在公告期限內(2016/09/23)繳交可出賽時間,一星期至少要排出3天6個可出賽 時段及不限天數3個勉強可出賽時段。同時並需繳交一週3個 X:30-Y:30 之出賽時段,便 於若有六期運動場之賽程時安排。 每系可於2016/10/7前更換可出賽時間一次,若無更換則依照原可出賽時間安排賽程,不 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延賽。 2.若未在期限內繳交完整出賽時間&勉強出賽時間,將視對戰隊伍可出賽時間安排賽程, 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延賽。 若下學期已確定無賽程之系隊,可免交下學期可出賽時段,但須於期限內寄學校信箱 告知賽務長。 3.若兩系隊可出賽時段&勉強可出賽時段沒有交集,賽務長將寄學校信箱通知雙方隊長, 要求兩系自行協調,兩系需在96小時內回覆(4天),若未在時限內回覆協調結果,將由賽 務長自行安排,且排定之賽程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延賽。 4.各系隊隊長資料需在公告期限內(105/9/20)繳交,包含系級、姓名、手機、PTT ID。 5.各系隊球員名單需在公告期限內(105/9/20)繳交, 第一學期球員名單補增刪截止日為105/10/3。 第二學期原則上在公告期限內辦理增刪,次數只有一次。 6.若未在公告期限內繳交球員名單,視為放棄繳交並算入增刪球員名單使用次數; 若最遲於該隊第一場例行賽賽程公布前(含熱身賽)仍未繳交,視為放棄該場熱身賽(不 影響球隊積分)或判定該場例行賽棄權(影響球隊積分)。 7.球員名單應包含系級、姓名、背號、身分別備註(如轉系生、雙主修生),前三項資料 不得空白,否則視為未繳交。 8.第一學期自105/10/3起,球員名單之系級、姓名、身分別備註不再更動,背號則可更動 。(自由球員增刪不在此限) 9.比賽前應由記錄員或裁判員將球員名單交予雙方教練或隊長(副隊長),勾選12個登錄 球員以及5個先發球員,雙方隊長發現背號與球員名單不同時應在勾選時一併更正。 若無教練或隊長(副隊長),請指派熟悉球隊運作之人代為勾選。 10.勾選12人登錄名單及先發5人時,務必確認球員姓名與球衣背號相符,倘若背號不符, 請務必清楚標示更改後之背號(建議使用紅筆)。 11.記錄員於開賽後任何時間,發現球衣背號與球員姓名不符,得隨時要求裁判暫停比賽 ,更正錯誤,第一次更正錯誤將給予警告,若再發現錯誤, 教練或隊長(副隊長)將被宣判一支技術犯規。 12.比賽進行中,若發現球員非聯盟球員名單上的球員(冒名頂替)或不符參賽資格,經對 手檢舉並查證屬實,該場比賽以輸球論。 若賽後檢舉,需抗議隊提出證明,抗議成功則該場比賽以沒收比賽論,抗議隊20:0獲 勝。 五、延賽次數&延賽時限&補賽: 1.球隊可申請延賽,例行賽可延賽次數為1次;季後賽八強賽及四強賽可延賽次數共1次 冠軍賽或季軍賽可延賽次數為1次。 2.除首週賽程外,每兩週週日公告一次下兩週賽程,然而將視延賽之提出,做賽程上 之微調。每週四將公告下週確定賽程於聯盟版上。 首週賽程,原則上為十月份的第一個禮拜,請各系隊密切注意聯盟版公告賽程時間。 季後賽賽程安排,則不在上述規範中。賽務長將於前輪賽果確定後兩日內(含當日) 公告賽程於聯盟版上。 3.欲延賽之系隊需於聯盟板PO文,時限為「當週賽程前一週的星期三23:59前」,由賽務 長更新賽程,以學校信箱告知賽務長但未PO板則不予受理。 4.比賽前,天候條件不佳,無法正常進行比賽,由聯盟在賽事進行前1小時PO板決定是否 如期舉行,不再另行通知系隊。遇雨延賽之賽程由賽務長另外安排賽程;倘若為兩系無 交集協調出來之時段,需自遇雨延賽當日起算48小時內(2天),協調出新時段供賽務長 排賽,若未在時限內回覆協調結果,將由賽務長自行安排,且排定之賽程不得以任何理 由要求延賽。 5.如在比賽中途下雨,由裁判員裁定是否繼續比賽,若無法繼續比賽,則由裁判員宣布 停碼表時間,並記錄比賽中斷之比數、恢復比賽之球權。未完成之賽程由賽務長另外 安排;倘若為兩系無交集協調出來之時段,需自因雨中斷比賽當日起算48小時內(2天) ,協調出新時段供賽務長排賽,若未在時限內回覆協調結果,將由賽務長自行安排,且 排定之賽程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延賽。未完成之賽程視為補賽,不受每隊一星期至多2 場比賽之限制。 六、比賽服裝&其他規定: 1.賽務長將調查各系隊球衣顏色,該場比賽球衣應著深色或淺色,依據對戰組合決定,在 前之隊伍著淺色,在後之隊伍著深色;若同為相近淺色,則在後之隊伍應著同樣顏色之 深色系T恤或無袖背心;若同為相近之深色,則在前之隊伍應著同樣顏色之淺色系T恤或無袖背心。且僅球褲有號碼,T恤或無袖背心不得有號碼,以免裁判混淆。 如需號碼衣,請各系隊自行向體育室申請借用。 2.遇需著同樣顏色之深/淺色系T恤或無袖背心的狀況而未依規定穿著時,該球員得登錄但 不得上場比賽。 3.難以分辨球衣顏色是否相近,或不確定何者為淺色、何者為深色,應事先詢問裁判長, 由裁判長認定。 4.球衣內可穿著有袖上衣,但露出部分須與球衣底色完全相同。 5.對戰隊伍球員席,請距離球場中線五公尺以上;加油團或個人物品(人.球鞋.衣服.冰袋 .背包.球.球袋.瓶裝水等)請勿占據球場兩邊底線,以免妨礙比賽進行及裁判執法。 6.暫停及替補皆需由場下的隊職員向記錄員請求,不得由場上的球員向裁判請求。 但若該球隊場下無適當人員(如隊長、教練等)可在適當時機提出暫停或換人之請求, 該球隊得在開賽前告知記錄員,方得由場上球員提出暫停或換人之請求;惟場上球 員仍需利用空檔,至記錄台前一公尺以內的距離,向記錄員明確示意暫停或換人。 7.聯盟不提供比賽雙方賽前練球場地及時間。非當場比賽之球隊,請勿進入球場,以免 影響比賽進行。 8.比賽結束之球隊,應迅速離開球場,並將自身物品及垃圾帶走,不得丟棄於場內。 9.當天最後一個時段比賽之勝隊應迅速將分數板推回儲藏室。 10.前場次比賽完,聯盟有權要求隨即進行下一場比賽。 11.球員禁止佩戴耳環、手錶等飾品,以歸責本為主要原則,若有其他配帶物由裁判裁定 ,長髮球員也請將頭髮束起。 12.雙方系隊自行協調是否需要清理場地(ex:拖地),並於開賽前完成。若系隊認為室外場地有樹葉等物影響比賽,請與對手協調是否需要掃地,並請於開賽前完 成。 七、支援人員: 1.每個參賽隊伍都須派出至少2名人員支援聯盟運作,但至少1名為裁判聯盟當屆幹部 亦得為支援人員。 2.支援人員名單應於公告期限內繳交,支援人員身分不限該球隊之成員,亦不 限性別,願意代表該系作為支援人員即可。支援人員資料應包含系級、姓名、臉書名稱 、支援組別。 於支援名單繳交期限後新增之支援人員,須有執照或擁有吹判、記錄經驗。 3.支援人員有義務參加聯盟舉辦的研習會、在裁判記錄台板推班表、排班表、PO檢討文。 4.繳交支援人員名單但未參加研習會,也未推班表、排班表,視為沒有支援。 未請假者,將直接從支援名單中剔除。 5.支援場數改為分開計算 紀錄台:上學期4場,下學期3場,不含實習場數及熱身賽場數 裁判: 上學期3場,下學期3場,不含實習場數及熱身賽場數 若有系隊在第一學期結束時未達到上學期的支援場數,則該系隊將被取消下學期的參賽資 格(不論進入季後賽與否) 若有系隊於下學期結算時未達下學期支援場數,則酌扣保證金500元 6.若是支援人員遲到,則當次支援場數不算且不支薪 (遲到以10分鐘內為限) 裁紀推班表後無故未到則當場支援場數不算並倒扣一場,且不支薪。 無故未到兩場則從支援人員名單剔除 7. 若未來星期一早上在六期有賽事,則該時段班表會多排一位備用裁判,以防有裁判因 不可抗力因素缺席。備裁若有吹到比賽則以正常方式計算支援場數和支薪,若無吹到比賽 則予以50元的觀賽實習獎勵。 8.支援人員相關細則、獎勵、罰則依照臉書社團(第七屆女盟支援人員交流版)之公告辦理 八、申訴&罰則&扣除保證金&其他: 1.若球隊抗議比賽結果時,隊長應在比賽終了時,立刻通知裁判員,並在記錄表 "抗議球隊隊長簽名欄"上簽名。聯盟將召開委員會處理,委員會成員出席人數超過 三分之二會議決議始有效。 2.若裁判有嚴重錯誤疏失,經裁判長判定或委員會決議,應禁止吹判若干場次再教育之 處分。 3.比賽中所有判決依照裁判的判決為主;若判決有爭議,當系隊得提供錄影畫面時,只有 每節最後一擊才可以看影片,給予改判。 4.若球員累積被判兩支技術犯規或單場兩支違反運動道德犯規,應取消該場比賽之資格。 5.如球員鬥毆或被吹判奪權犯規,應禁賽三場(下三場比賽)。情節重大者,由聯盟委員會 討論處理。 6.每個參賽隊伍都須派出至少2人員支援聯盟運作,兩人中一定要有一人為裁判;未支援 之隊伍扣除1000元保證金。若未繳交支援人員名單影響比賽進行者,將以扣賽作為懲處。 另支援場數不足者,酌扣保證金。 7.例行賽賽程公告前申請退賽者,扣除報名費半額;例行賽賽程公告後申請退賽者, 扣除報名費全額。 8.對於其他違規行為聯盟保留扣除保證金、扣延賽次數的權力。 9.聯盟保留修改規章的權力。 第七屆聯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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