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aken (小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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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NEWS]金融機構合併 土增稅優惠擴大
時間Mon Jan 17 20:32:48 2005
金融機構合併 土增稅優惠擴大
聯合新聞網 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金管會決定比照企業併購法,擴大金融機構合併的租稅與費用優惠範圍,將適用土增稅優
惠擴及所有不動產,合併產生的商譽攤提,也從原本的五年延長至15年,以提高合併誘因
。
許多金融機構都擁有不少不動產,土增稅優惠對象擴大,加上商譽攤提時間拉長,都可減
輕併購過程中的資金成本,有助金融機構整併。
金管會高級官員昨(16)日表示,去年為配合農金法實施,加上取消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
權(NPL)給資產管理公司,損失可在五年內認列規定,金管會已提出金融機構合併法修
正案,目前在立法院審查中。
這次為推動金融業整併政策,金管會決定再提出金融機構合併法修正案,主要修正範圍包
括將金融機構合併可以享有的租稅優惠,擴大到與一般企業合併相同,金管會將在近日內
將修正案呈報行政院。
現行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7條規定,金融機構合併可適用多項租稅減免,包括被消滅的金融
機構「直接使用」的土地,隨同移轉時,應繳納的土增稅,可以暫時記存,等將來再移轉
時才一併繳納,土增稅記存可讓金融機構節省不少資金成本。
企業併購法也有類似規定,但不限於「直接使用」的土地,只要是登記在企業名下的土地
都可以,換言之,企業合併可以適用的這項租稅優惠的範圍更廣。
金管會高級官員表示,這次金融機構合併法修正,就將這項優惠範圍,不再限於「直接使
用」的營業用不動產,所有不動產都可以適用。
官員表示,金融機構都擁有很多不動產,而且不一定是直接使用,比照企併法後,將可大
大提高金融機構合併誘因。
此外,現行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因合併產生的商譽,可以在五年內攤銷。企業併購法則
規定,可以在15年內攤銷,相對優惠,這次修正案也比照企併法,擴大到15年。
商譽是在併購過程中產生的無形資產,通常是指併購價格超過淨資產市價的部分。
商譽的攤提對金融機構併購過程相當重要,如玉山銀標購高企、中信銀標購鳳信,都分別
攤提52億元、7.6億元的商譽損失。
此外,金融機構合併法修正案另一重點是,放寬金融機構NPL規定,資產管理公司委託公
正第三人拍賣NPL時,不再限於第一順位抵押權的不動產,任何順位抵押權的擔保品都可
以,以加速NPL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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