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LSP (史布林匹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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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Fw: 學生議會公告
時間Sat Mar 31 04:32:03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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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LSP (史布林匹治) 看板: NCCU
標題: 學生議會公告
時間: Sat Mar 31 04:30:10 2012
國立政治大學學生議會 函
民101.3.31
事由:學生議會公告第二會期第二次臨時會通過廢止之本會法規。
發文者:第十二屆學生議會(議長:歷史四 呂鴻祺)。
受文者:全體學生議員。
副本:會長林威呈、副會長侯萱、秘書處、課外活動組楊芬茹老師、本會會員。
主旨:第十二屆學生議會第二會期第二次臨時會三讀通過廢止本會學生議員懲戒施行細則
全文,依據本會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由學生議會公佈後,正式生效。
附件:本函另有附件,敬請 酌參。
第十二屆學生議會第二會期議長
歷史系四年級
呂鴻祺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國立政治大學學生議員懲戒施行細則
94.05.16第五屆學生議會紀律委員會制定全文六條公布
第一條
本細則依據學生議員行為法第二十三條制定之。
第二條
學生議員懲處案之處分執行,依本細則規定;本細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三條
學生議會紀律委員會審議懲戒案,得按情節輕重提報大會決議下列之處分:
一、不處分。
二、警告。
三、口頭道歉。
四、書面道歉。
五、經出席大會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停止出席大會一次至三次。
六、經出席大會議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停止出席大會四次至十次。
七、經出席大會議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停止行使職權一個月至五個月。
八、經出席大會議員五分之四以上同意,停止行使職權半年至一年。
九、經出席大會議員全體同意,將其學生議員之身分除名。
以上懲處處分,除其本身重複處分有矛盾或有違反比例原則,可對同一人之同一事由或不
同事由,作成重複之懲戒處分。
第四條
處分之執行應以下列形式為之:
一、通告信:警告以上之處分,應於大會通過後,由學生議會秘書處於電子佈告欄貓空行
館寄通告信或以適當方式告知。
通告信應至少包含以下內容:議員姓名、職務全稱、懲處理由、懲戒處分,並應有
「希有所警惕改進,以不負選民期待」之字樣。
二、口頭道歉:處分於大會通過後,於下次大會時為之。
三、書面道歉:處分於大會通過後,於下次大會前,提交秘書處,並於大會上通過後,由
秘書處公告,公告範圍計有:四維堂言論廣場、電子佈告欄貓空行館學生議會板
NCCUSP、議員所屬之學院各系所系板及其他促進資訊公開之場所。
四、書面道歉以上之處分,秘書處應於大會通過後公告,公告範圍同前款,除與其餘懲處
一同附於會議記錄外,並應另行發文公告。
五、停止行使職權:於停權期間,不得出席大會、委員會及一切因議員身份而得出席之會
議,並不得以議員身份對外。
第五條
逾處分規定執行之期限,該議員仍不予理會處分,送交紀律委員會加重懲處。
第六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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