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LSP (史布林匹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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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Fw: 学生议会公告
时间Sat Mar 31 04:32:03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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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LSP (史布林匹治) 看板: NCCU
标题: 学生议会公告
时间: Sat Mar 31 04:30:10 2012
国立政治大学学生议会 函
民101.3.31
事由:学生议会公告第二会期第二次临时会通过废止之本会法规。
发文者:第十二届学生议会(议长:历史四 吕鸿祺)。
受文者:全体学生议员。
副本:会长林威呈、副会长侯萱、秘书处、课外活动组杨芬茹老师、本会会员。
主旨:第十二届学生议会第二会期第二次临时会三读通过废止本会学生议员惩戒施行细则
全文,依据本会法规标准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由学生议会公布後,正式生效。
附件:本函另有附件,敬请 酌参。
第十二届学生议会第二会期议长
历史系四年级
吕鸿祺
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国立政治大学学生议员惩戒施行细则
94.05.16第五届学生议会纪律委员会制定全文六条公布
第一条
本细则依据学生议员行为法第二十三条制定之。
第二条
学生议员惩处案之处分执行,依本细则规定;本细则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律之规定。
第三条
学生议会纪律委员会审议惩戒案,得按情节轻重提报大会决议下列之处分:
一、不处分。
二、警告。
三、口头道歉。
四、书面道歉。
五、经出席大会议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停止出席大会一次至三次。
六、经出席大会议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停止出席大会四次至十次。
七、经出席大会议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停止行使职权一个月至五个月。
八、经出席大会议员五分之四以上同意,停止行使职权半年至一年。
九、经出席大会议员全体同意,将其学生议员之身分除名。
以上惩处处分,除其本身重复处分有矛盾或有违反比例原则,可对同一人之同一事由或不
同事由,作成重复之惩戒处分。
第四条
处分之执行应以下列形式为之:
一、通告信:警告以上之处分,应於大会通过後,由学生议会秘书处於电子布告栏猫空行
馆寄通告信或以适当方式告知。
通告信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议员姓名、职务全称、惩处理由、惩戒处分,并应有
「希有所警惕改进,以不负选民期待」之字样。
二、口头道歉:处分於大会通过後,於下次大会时为之。
三、书面道歉:处分於大会通过後,於下次大会前,提交秘书处,并於大会上通过後,由
秘书处公告,公告范围计有:四维堂言论广场、电子布告栏猫空行馆学生议会板
NCCUSP、议员所属之学院各系所系板及其他促进资讯公开之场所。
四、书面道歉以上之处分,秘书处应於大会通过後公告,公告范围同前款,除与其余惩处
一同附於会议记录外,并应另行发文公告。
五、停止行使职权:於停权期间,不得出席大会、委员会及一切因议员身份而得出席之会
议,并不得以议员身份对外。
第五条
逾处分规定执行之期限,该议员仍不予理会处分,送交纪律委员会加重惩处。
第六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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