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raq1986 (我們身體那麼合...)
標題捷運站面交的法律責任
時間Tue Oct 7 14:28:57 2008
※ [本文轉錄自 iraq1986 信箱]
作者: d8888 (Don)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 捷運站面交網拍 小心罰1500元
時間: Mon Oct 6 12:58:05 2008
※ 引述《willyt (T-Yak [Farewell~])》之銘言:
: 沒八卦,要噓就噓吧
: 高雄臺北都一樣。
: 台北國跟高雄國都是使用同一套大眾捷運法
: 面交基本上不要太誇張應該是不會有事啦,
: 不要有什麼稽查人員在旁邊你還在面交就不給他面子了…
: 根據大眾捷運法第50條,
: 第 50 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
: 以下罰鍰:
: 一、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 二、妨礙車門、月台門關閉或擅自開啟。
: 三、非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或人員,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進入大
: 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
: 所。
: 四、未經驗票程序、不按規定處所或方式出入車站或上下車。
: 五、拒絕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查票或妨害其執行職務。
: 六、滯留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不聽勸止。
: 七、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募捐、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其
: 他商業行為。
: 八、未經許可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輛內。
: 九、於大眾捷運系統禁煙區內吸煙;或於禁止飲食區內飲食,嚼食口香糖
: 或檳榔經勸阻不聽,或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
: 、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 十、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礙
: 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 十一、非為乘車在車站之旅客大廳、穿堂層或月台層區域內遊蕩,致妨礙
: 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 十二、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
: 十三、未經許可在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
: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得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
: 強制其離開站、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票款,不予退還
: 。
: 那個「其他商業行為」是可以很廣義解釋的,當然也包括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面交。
: trtc講的是第十條。
: 然後的確有網友在龍山寺站面交被開單過。
我這樣解釋行不行:
在網路上買家下單的一瞬間
賣方的東西就已經屬於買方
而買方的錢就已經屬於賣方
所以在捷運站面交
只是把已經屬於買方的貨品交給買方
和已經是賣方財產的錢交給賣方
所以並沒有買賣行為
或至少買賣行為在捷運站沒有發生
請強者大大解答一下,這種說法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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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5.97.118
1F:→ chang1202:他要是鳥你 他就不是捷運局了 10/06 12:58
2F:推 s488716:回去看一下民法總則吧。完全不通。 10/06 12:59
3F:→ ge0619mini:狗屁不通 10/06 13:00
4F:推 ily:............... 10/06 13:01
5F:推 abian:所以我現在趕快去下標,賣方的東西就是我的了.. 耶~ (大誤 10/06 13:01
6F:推 ral:下單後只成立債權行為 動產物權的移轉需要交付始有效 10/06 13:02
7F:推 ZMittermeyer:如果已經先匯款付完 只在捷運站交付才不算 10/06 13:02
8F:→ s488716:Z的觀念也不對。 10/06 13:03
9F:→ ral:你要說在捷運站面交只是物權行為非買賣(債權行為)也是可以拉XD 10/06 13:03
10F:→ d8888:謝謝樓上幾位的指導,看來還是不要低調比較安全@@ 10/06 13:03
11F:→ s488716:不論有無匯款,一方給錢,一方給物,兩個都是物權行為。 10/06 13:04
12F:→ s488716:在捷運為兩個物權行為不行,一個物權行為就行。這說不通吧 10/06 13:04
13F:→ youzilin:這樣的話賣口香糖的就整天坐捷運沿站下車賣就好了 XD 10/06 13:05
14F:→ s488716:重點在於「動產物權移轉行為是否屬於商業行為」的解釋。 10/06 13:06
15F:推 mstar:那我在捷運車上講電話談成交易,不也算「商業行為」? 10/06 13:07
16F:→ youzilin:看電視新聞主要好像也是在講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這種的 10/06 13:07
17F:推 PeterJackson:可以考慮在捷運站會合 出去再交貨啊 10/06 13:07
18F:→ PeterJackson:買賣家:捷運局打我啊~~ 10/06 13:07
19F:→ youzilin:如果沒有現金出現的話 捷運當局人員也不知道是交易吧 囧 10/06 13:08
20F:推 MJdavid:這串討論可以停了嗎? 都是在講各式各樣的理由 見鬼了 10/06 13:10
22F:→ isyvonne:不通 六樓才是對的 10/06 13:21
23F:推 pondaponda:看八卦,長法律知識~~ 10/06 13:22
24F:推 souening:這樣是債權中的買賣行為成立 面交是物權移轉不算商業行為 10/06 15:16
25F:推 parkerlived:以後進出口閘門會不會檢查皮包帶多少錢太多要抽買路錢 10/06 17:15
26F:→ likecandy:當然不行 從來沒聽過有這種說法 10/06 19:35
27F:推 lichunism:不管怎樣,這個說法 is little legal sence.... 10/06 19:42
28F:推 nosod:同學 重修吧 10/06 19:59
29F:推 yoco315:智... 10/06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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