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localkin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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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uforum] 東海油田之爭議
時間Wed May 18 09:01:10 2005
[uforum] 東海油田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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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大學法律三 饒夢華
一、 自然資源與經濟利益
東海問題不只是海域劃界的爭議,更包括龐大海洋資源的開發。根據日本產業技
術研究所的報告指出,東海海域的海底藏有資源的可能性極高,特別是「日中中
間線」附近的海域有厚度極高的堆積物地層,估計有五千億公升的原油儲蓄量。
於是周邊國家無不主張對於東海的權利。
二、主權權利之主張依據
(一) 法律面
在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中,討論了有關領海、海峽、大陸架、專屬經濟區、
群島、島嶼制度等問題;依照《海洋法公約》,確立專屬經濟區的制度,包括了
寬度自領海基線量起,不超過兩百海浬的專屬經濟區範圍,以及沿海國於專屬經
濟區內,享有勘探、開發、養護、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資源
之權利,最後是在區內從事經濟性開發和勘探。
另外依《大陸礁層公約》的規定,沿海國可為開發大陸礁層之天然資源的目的,
對大陸礁層行使主權上權利,此權利是為專屬權利。
(二) 中國、日本主張及相衝突的地方
依據《海洋法公約》的規定,以上兩個國家都可主張自領海基線算起兩百海浬的
專屬經濟區範圍,然而中日海岸線相向的寬度卻不到四百海浬,因此兩國主張的
範圍會有重疊之處,根據《大陸礁層公約》第六條,當兩國有上述的情形時,應
由兩國協議定之。
中國大陸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就有規定,「中華人
民共和國與海岸相領或者相向國家關於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主張重疊的,在國
際法的基礎上按照公平原則以協議定界線」。
然而中國認為東海大陸架是中國大陸領土的自然延伸,與日本主張採用等距離線
或中間線劃分大陸架的方式有所衝突。中國駐日代表王毅就曾表示:「所謂『中
間線』只是日本單方面主張,中國絕不接受」。日本方面則表示,中國在日本所
主張的「日中中間線」僅約五公里海域內的「春曉油田」大舉開採天然氣,地下
礦脈是相通的,天然氣的採礦方式,會把日本的天然氣一併採走。
(三) 解決問題
中日雙方都是能源進口大國,東海蘊藏的石油氣更為周邊國家所覬覦,也成為中
日關係陷入低迷的重要因素之一。
荷蘭殼牌石油公司與美國加州石油商Unocal Corp.於2000年8月19日發表聲明,
該兩家公司已和中國石油化學公司、中國海洋石油公司簽署開發案,共同開發中
國東海油田和天然氣。此開發案的油田位在東海西湖凹陷區域,以西湖的景命名
,由春曉、殘雪、斷橋及天外天等油田組成,總面積二點二萬平方公里。目前春
曉油田最快於2005年8月間開始生產,十月即可將天然氣輸往上海及浙江,輸送量
約二十五億立方公尺。
日本方面,除了於「二00五年外交藍皮書」中,指責中國在東海開發天然氣田
對日本的主權造成嚴重威脅;另外也宣佈「正式開始接受日本器界申請在東海採
油」,授予民間對油氣的試採權。
兩方持續採取對立的態度對雙方皆沒有益處。中日兩國皆為《海洋法公約》的參
加國,依照《海洋法公約》規定,海洋化界不僅可按照自然呈現的界線劃定管轄
區域,還可透過協商方式解決問題。1969年,德國、丹麥、荷蘭就是用公平協議
的方式,化解了北海大陸架的油田糾紛,三國在開採和分享北海油田權益方面共
同合作。
中日雙方既然對東海資源開發有爭執,應該參考國外先例,依照《海洋法公約》
來尋求解決。中國曾經表明與日本「擱置爭議,共同開發」的立場;日本也釋放
善意,願考慮中日雙方共同開發油田,但前提是中國必須停止在「東海中線」爭
議海域繼續鑽探油源,並提供相關的探勘資料。
中日雙方各有堅持的底線,但應該長遠考量,如果協商未果,雙方都不有所妥協
,第一可能引進第三勢力,如美、俄的介入,會使問題更加複雜,第二上告到國
際海洋法法院裁決,不一定能得到最好的雙贏利益,不是全贏就是全輸的零合問
題。因此在東海油田上要有最大的利益,中國和日本應該攜手合作才是。
三、 台灣在東海問題的定位
中國大陸所開發的東海春曉油田,也在台灣專屬經濟區內,三十多年前也曾和美
國海灣石油公司合作,鑽探四口探井,卻因合作的大洋及福斯特公司引用合約中
「不可抗力條款」暫停履約至今。東海油田對於資源貧乏的台灣也有龐大的經濟
利益。
台灣方面根據《海洋公約法》亦可以主張權利,海巡署根據行政院「中華民國第
一批專屬經濟海域暫定執法線」來執行海域巡護職務。
然而在中國與日本間鷸蚌相爭的激烈情勢下,以台灣的國際地位,雖然難有介入
之可能,但仍可以透過巡視來達到宣示台灣為主權國家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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