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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uforum] 东海油田之争议
时间Wed May 18 09:01:10 2005
[uforum] 东海油田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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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大学法律三 饶梦华
一、 自然资源与经济利益
东海问题不只是海域划界的争议,更包括庞大海洋资源的开发。根据日本产业技
术研究所的报告指出,东海海域的海底藏有资源的可能性极高,特别是「日中中
间线」附近的海域有厚度极高的堆积物地层,估计有五千亿公升的原油储蓄量。
於是周边国家无不主张对於东海的权利。
二、主权权利之主张依据
(一) 法律面
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中,讨论了有关领海、海峡、大陆架、专属经济区、
群岛、岛屿制度等问题;依照《海洋法公约》,确立专属经济区的制度,包括了
宽度自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两百海里的专属经济区范围,以及沿海国於专属经
济区内,享有勘探、开发、养护、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
之权利,最後是在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
另外依《大陆礁层公约》的规定,沿海国可为开发大陆礁层之天然资源的目的,
对大陆礁层行使主权上权利,此权利是为专属权利。
(二) 中国、日本主张及相冲突的地方
依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以上两个国家都可主张自领海基线算起两百海里的
专属经济区范围,然而中日海岸线相向的宽度却不到四百海里,因此两国主张的
范围会有重叠之处,根据《大陆礁层公约》第六条,当两国有上述的情形时,应
由两国协议定之。
中国大陆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就有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与海岸相领或者相向国家关於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重叠的,在国
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定界线」。
然而中国认为东海大陆架是中国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与日本主张采用等距离线
或中间线划分大陆架的方式有所冲突。中国驻日代表王毅就曾表示:「所谓『中
间线』只是日本单方面主张,中国绝不接受」。日本方面则表示,中国在日本所
主张的「日中中间线」仅约五公里海域内的「春晓油田」大举开采天然气,地下
矿脉是相通的,天然气的采矿方式,会把日本的天然气一并采走。
(三) 解决问题
中日双方都是能源进口大国,东海蕴藏的石油气更为周边国家所觊觎,也成为中
日关系陷入低迷的重要因素之一。
荷兰壳牌石油公司与美国加州石油商Unocal Corp.於2000年8月19日发表声明,
该两家公司已和中国石油化学公司、中国海洋石油公司签署开发案,共同开发中
国东海油田和天然气。此开发案的油田位在东海西湖凹陷区域,以西湖的景命名
,由春晓、残雪、断桥及天外天等油田组成,总面积二点二万平方公里。目前春
晓油田最快於2005年8月间开始生产,十月即可将天然气输往上海及浙江,输送量
约二十五亿立方公尺。
日本方面,除了於「二00五年外交蓝皮书」中,指责中国在东海开发天然气田
对日本的主权造成严重威胁;另外也宣布「正式开始接受日本器界申请在东海采
油」,授予民间对油气的试采权。
两方持续采取对立的态度对双方皆没有益处。中日两国皆为《海洋法公约》的参
加国,依照《海洋法公约》规定,海洋化界不仅可按照自然呈现的界线划定管辖
区域,还可透过协商方式解决问题。1969年,德国、丹麦、荷兰就是用公平协议
的方式,化解了北海大陆架的油田纠纷,三国在开采和分享北海油田权益方面共
同合作。
中日双方既然对东海资源开发有争执,应该参考国外先例,依照《海洋法公约》
来寻求解决。中国曾经表明与日本「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立场;日本也释放
善意,愿考虑中日双方共同开发油田,但前提是中国必须停止在「东海中线」争
议海域继续钻探油源,并提供相关的探勘资料。
中日双方各有坚持的底线,但应该长远考量,如果协商未果,双方都不有所妥协
,第一可能引进第三势力,如美、俄的介入,会使问题更加复杂,第二上告到国
际海洋法法院裁决,不一定能得到最好的双赢利益,不是全赢就是全输的零合问
题。因此在东海油田上要有最大的利益,中国和日本应该携手合作才是。
三、 台湾在东海问题的定位
中国大陆所开发的东海春晓油田,也在台湾专属经济区内,三十多年前也曾和美
国海湾石油公司合作,钻探四口探井,却因合作的大洋及福斯特公司引用合约中
「不可抗力条款」暂停履约至今。东海油田对於资源贫乏的台湾也有庞大的经济
利益。
台湾方面根据《海洋公约法》亦可以主张权利,海巡署根据行政院「中华民国第
一批专属经济海域暂定执法线」来执行海域巡护职务。
然而在中国与日本间鹬蚌相争的激烈情势下,以台湾的国际地位,虽然难有介入
之可能,但仍可以透过巡视来达到宣示台湾为主权国家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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