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picy3 (坍塌)
標題[轉錄](剪報)租稅公投的主張與意義不可漠視
時間Sun Apr 10 11:45:02 2005
※ [本文轉錄自 spicy3 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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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剪報)租稅公投的主張與意義不可漠視
時間: Sun Apr 10 11:44:36 2005
作者: spicy3 (淺薄) 看板: not
標題: 租稅公投的主張與意義不可漠視
時間: Sun Apr 10 10:46:24 2005
工商社論
數位立法委員與泛紫聯盟日昨聯合召開公聽會討論「納稅者權利基本法」的推動與納
稅權利保障等相關議題。會中有學者提出以「租稅公投」作為納稅者基本權利的主張,引
起與會者的錯愕與驚訝,雖然大家都認為這是一項非常進步的想法,但卻皆抱持著審慎與
保留的態度。我們可以了解國人長久以來對「公投」二字的敏感與不自在,但既然要談納
稅者的基本權利,則社會就應該有更寬闊與充分的心理準備,來討論以公民投票解決租稅
爭議或決定重大租稅政策的嚴肅意義。
根據「公民投票法」第二條的規定,「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
投票之提案」,因此,依照現行法律,我國人民不論是全國性或地方性的租稅議題,都沒
有行使創制或複決的權利。換言之,這項依據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為確保國民直接民權
行使而制定的法律,竟然完全排除與剝奪納稅者對租稅不公直接表達不滿的權利與機會。
泛紫聯盟等民間團體主張訂定「納稅者權利基本法」的理由,談及「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有
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但亦同時保障人民有平等權、工作權、財產權及生存權等各項基本權
利,以維護人性尊嚴,故政府之徵稅不能嚴苛,
致侵害人民權利」,但卻對最能具體落實憲法主權在民精神的公民投票權的行使,沒有給
予任何堅持與爭取。這對納稅者權利的保護而言,毋寧是一大缺憾與疏忽。
其實,創制與複決直接民權的行使,乃先進民主國家政治機制的常態。我國憲法雖然早就
訂有創制與複決權,但由於特殊的國家變局與處境,一直遲到民國九十二年底才完成「公
民投票法」的制定,賦予國民行使此二權利的法律基礎。可惜這項好不容易才爭取到的權
利,在租稅事項上仍然未能實現。就如同財政部的官員所說,由於租稅的本質即是人民的
負擔,「若是主張租稅公平議題,大家都會支持,但若要加稅,則大家都會反對」,所以
,租稅事項不宜由民眾直接公決。亦正如泛紫聯盟所言,租稅公投可能導致「政府收不到
稅」,而且「我國民主深化仍有待加強」,在民
眾的民主素養尚未成熟前,租稅公投的構想,須再斟酌。這些論點想必也是當時公民投票
法制定時,未將租稅納入權利行使範圍內的理由。前者充分反映出對民眾「理性」行為的
事先預測與不信賴,後者則明顯的表露出對民主機制的缺乏信心與對民眾教育訓練責任的
逃避。
或者就是因為租稅課徵的本質讓人民不悅與厭惡,所以憲法上才明確且硬性的規定,納稅
是國民應盡的「義務」,強制民眾服從。惟如今既要以納稅「權利」的保障,重新思考租
稅對納稅者的意義,則似乎就不應該再一味的強調對租稅厭惡本質的擔心,而是要用更細
緻的方法建構新制度,以改善或解決租稅直接民權的行使可能遭遇到的問題。從納稅乃是
一種義務的角度言,現狀對租稅公投權利的限制或許還可以接受,但若以納稅乃是一種權
利的觀點論之,則租稅公投的權利實在沒有輕易放棄的理由。
我們最起碼應該設法爭取到「漸進式」的租稅公投權利。其一,公投事項概分為法律與政
策之創制與複決二者。至少對「租稅立法原則」或「重大租稅政策」的權利,可以優先放
寬回歸給民眾。其二,公投種類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投二者。至少對「地方租稅自治法
規立法原則」或「地方租稅自治重大政策」之權利,可以優先還給地方選民。其三,租稅
公投可以先限制採「收支連帶」的方式進行。讓民眾在作是否接受「加稅」的抉擇時,亦
能併同考量支出面可能獲取的利益或犧牲的代價。
我們有充分的信心,這種方式的租稅直接民權行使,絕對不會對社會造成「洪水猛獸
」的負面傷害。相反的,由於民眾有親自參與的機會,才會有學習的進步效果,進而更能
激發出理性的責任感。如此,不但能落實直接民權的憲法精神,提升民眾的民主素養,更
能為我國未來稅改的推動奠定廣大的支持基礎。
工商時報2005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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