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picy3 (坍塌)
标题[转录](剪报)租税公投的主张与意义不可漠视
时间Sun Apr 10 11:45:02 2005
※ [本文转录自 spicy3 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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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剪报)租税公投的主张与意义不可漠视
时间: Sun Apr 10 11:44:36 2005
作者: spicy3 (浅薄) 看板: not
标题: 租税公投的主张与意义不可漠视
时间: Sun Apr 10 10:46:24 2005
工商社论
数位立法委员与泛紫联盟日昨联合召开公听会讨论「纳税者权利基本法」的推动与纳
税权利保障等相关议题。会中有学者提出以「租税公投」作为纳税者基本权利的主张,引
起与会者的错愕与惊讶,虽然大家都认为这是一项非常进步的想法,但却皆抱持着审慎与
保留的态度。我们可以了解国人长久以来对「公投」二字的敏感与不自在,但既然要谈纳
税者的基本权利,则社会就应该有更宽阔与充分的心理准备,来讨论以公民投票解决租税
争议或决定重大租税政策的严肃意义。
根据「公民投票法」第二条的规定,「预算、租税、投资、薪俸及人事事项不得作为公民
投票之提案」,因此,依照现行法律,我国人民不论是全国性或地方性的租税议题,都没
有行使创制或复决的权利。换言之,这项依据宪法主权在民之原则,为确保国民直接民权
行使而制定的法律,竟然完全排除与剥夺纳税者对租税不公直接表达不满的权利与机会。
泛紫联盟等民间团体主张订定「纳税者权利基本法」的理由,谈及「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有
依法律纳税之义务,但亦同时保障人民有平等权、工作权、财产权及生存权等各项基本权
利,以维护人性尊严,故政府之徵税不能严苛,
致侵害人民权利」,但却对最能具体落实宪法主权在民精神的公民投票权的行使,没有给
予任何坚持与争取。这对纳税者权利的保护而言,毋宁是一大缺憾与疏忽。
其实,创制与复决直接民权的行使,乃先进民主国家政治机制的常态。我国宪法虽然早就
订有创制与复决权,但由於特殊的国家变局与处境,一直迟到民国九十二年底才完成「公
民投票法」的制定,赋予国民行使此二权利的法律基础。可惜这项好不容易才争取到的权
利,在租税事项上仍然未能实现。就如同财政部的官员所说,由於租税的本质即是人民的
负担,「若是主张租税公平议题,大家都会支持,但若要加税,则大家都会反对」,所以
,租税事项不宜由民众直接公决。亦正如泛紫联盟所言,租税公投可能导致「政府收不到
税」,而且「我国民主深化仍有待加强」,在民
众的民主素养尚未成熟前,租税公投的构想,须再斟酌。这些论点想必也是当时公民投票
法制定时,未将租税纳入权利行使范围内的理由。前者充分反映出对民众「理性」行为的
事先预测与不信赖,後者则明显的表露出对民主机制的缺乏信心与对民众教育训练责任的
逃避。
或者就是因为租税课徵的本质让人民不悦与厌恶,所以宪法上才明确且硬性的规定,纳税
是国民应尽的「义务」,强制民众服从。惟如今既要以纳税「权利」的保障,重新思考租
税对纳税者的意义,则似乎就不应该再一味的强调对租税厌恶本质的担心,而是要用更细
致的方法建构新制度,以改善或解决租税直接民权的行使可能遭遇到的问题。从纳税乃是
一种义务的角度言,现状对租税公投权利的限制或许还可以接受,但若以纳税乃是一种权
利的观点论之,则租税公投的权利实在没有轻易放弃的理由。
我们最起码应该设法争取到「渐进式」的租税公投权利。其一,公投事项概分为法律与政
策之创制与复决二者。至少对「租税立法原则」或「重大租税政策」的权利,可以优先放
宽回归给民众。其二,公投种类包括全国性及地方性公投二者。至少对「地方租税自治法
规立法原则」或「地方租税自治重大政策」之权利,可以优先还给地方选民。其三,租税
公投可以先限制采「收支连带」的方式进行。让民众在作是否接受「加税」的抉择时,亦
能并同考量支出面可能获取的利益或牺牲的代价。
我们有充分的信心,这种方式的租税直接民权行使,绝对不会对社会造成「洪水猛兽
」的负面伤害。相反的,由於民众有亲自参与的机会,才会有学习的进步效果,进而更能
激发出理性的责任感。如此,不但能落实直接民权的宪法精神,提升民众的民主素养,更
能为我国未来税改的推动奠定广大的支持基础。
工商时报2005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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