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leshelter (連城訣)
看板NCCU_SEED
標題華隆檔案一
時間Tue Dec 21 15:13:26 2004
※ [本文轉錄自 NTUniNews 看板]
作者: paleshelter (連城訣) 看板: NTUniNews
標題: 華隆檔案一
時間: Tue Dec 21 14:48:53 2004
華隆案檔案(一)
范立達
最高法院在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舉行的臨時刑事庭會議中,
廢止了一則有關自訴的判例。
這則判例是「七十年台上字第五0九三號」,判例意旨是說,
有權提起自訴的犯罪被害人,應依自訴狀所訴的事實為準,而
非以經法官調查結果為準。
這則判例到底在說些什麼,想必很多人都搞不清楚。在此,先
壓下不表。先談談另外一個定義的問題。
一般人可能弄不太清楚,什麼是「判例」,什麼又是「案例」
。已經不知道多少次了,我看到立法諸公們在國會殿堂中高談
闊論時,都把「判例」和「案例」搞錯。在此,就先簡單的介
紹一下「判例」和「案例」這兩者之間的區別吧!
所謂的「案例」,指的是法官曾經判決過的案子。如果後人提
到這件案子的判決情形時,我們就稱它為「案例」。例如說,
有人寫信把別人臭罵了一頓,被罵的這個人向法院提出誹謗罪
的自訴,可是法院卻判決寫信的這個人無罪。法院提出的理由
是,誹謗罪的構成要件之一是必須是「散布於眾」,但寫信罵
人,信件並沒有散布於眾的可能,所以不構成誹謗罪。所以,
以後當我們提到有關於誹謗罪的「案例」時,就可以舉這個案
子為例,說:「以前曾有一個『案例』是如何如何判的。」
至於「判例」,指的是最高法院所作的終審判決中,案情同樣
或有相類似情節,但判決結果歧異,經過最高法院刑事庭或民
事庭會議裡提出討論後,認為應該作成統一見解,經過表決後
,定出來的一項結論。例如說,最高法院曾經作成一項判例,
認為「有騙沒有到」這種情形並不算詐欺未遂,所以,以後當
我們說:「吹牛不犯法」時,就可以引述最高法院的這個判例
作為例證。
判例對於下級審的法院具有拘束力,但案例並沒有,充其量只
能作為參考。這是兩者最大的不同。
回到前頭。為什麼一開始要提到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裡要廢止
的那一則判例呢?因為,那一則判例,其實牽扯到國內司法史
上一件非常重大的案件,而這件案子的偵查階段中,我曾經很
用力的跑過。非但如此,在跑這則新聞的過程中,我還目睹了
很多不為人知的幕後運作過程。這其中的點點滴滴,對我後來
的新聞工作以及理念,都有一定程度的影響,而這件案子所涉
及的人物之廣,以及其中正、反兩方的鬥法之烈,大概也是我
跑新聞以來所僅見。
這件案子,就是在民國七十九年底爆發的華隆案。
民國七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股票上市的華隆公司向證管會申
報,出售名下所持有的國華人壽公司股票五百萬股,承接這些
股票的人是張家宜和游顯德。其中,張家宜買了二百二十萬股
,游顯德買了二百八十萬股,每股的交易價格是一百二十元。
也就是說,張家宜付出了二億六千四百萬元,游顯德掏出了三
億三千六百萬元。在這次的持股轉讓中,華隆進帳了六億元。
上市公司的持股轉讓,在自由經濟市場中,是非常普遍的現象
,原本也不足為奇。不過,證管會為了照顧小股東的權益,所
以也特別規範上市公司及董監事們不得任意出脫持股,如果要
把手中的股票脫手,必須向證管會申報並且公告。所以,華隆
這次賣掉手中的股票,也依規定申報,並且在青年日報上刊出
公告。表面上看來,絲毫沒有什麼特殊的地方。
不過,這件持股轉讓事件,卻讓一名很細心的記者瞧出了端倪
。這名記者,就是當時在財訊月刊擔任執行副總編輯,現任今
周刊雜誌社社長的梁永煌。
梁永煌對於上市公司的動態一向非常關注,他發現,國華人壽
公司其實是華隆集團旗下的子公司之一。華隆把子公司的股票
賣掉,目的當然是為了變現。可是,為什麼要變現?是為了降
低華隆轉投資的比例嗎?還是缺錢孔急呢?
如果只是為了降低轉投資比例,那代表著華隆在得到這筆現金
之後,很可能會再作別的投資,記者若能提早掌握到投資動向
,那自然是一則不錯的新聞;如果是因為母公司缺現金周轉,
所以不得不變賣手中的股票,不必說,那更是一則大新聞。
可是,華隆在賣掉五百萬股國華人壽股票的過程中,也實在太
怪了點吧!
首先,華隆一口氣賣掉五百萬股股票,這個交易量,就大到有
點嚇人的地步了。其次,有能力買下這麼大額股票的人,應該
有非常雄厚的財力背景才是,但是,與華隆交易的張家宜、游
顯德,這兩人在股市中卻是名不見經傳,既非作手,更非大戶
。莫非,他們兩人只是某名超級大金主的人頭戶?再者,交易
價格為每股一百二十元,這價格,以現在的眼光看起來是很高
的。可是,以當時的股市行情比較,國泰人壽的股價已經突破
一千元,國華人壽雖然沒有上市,但價格應該差不到哪裡去。
以每股一百二十元成交,這算不算賤賣資產呢?
梁永煌耐心追查,竟被他查到好東西。原來,和華隆集團交易
的張家宜,竟然是當時擔任交通部長的張建邦的女兒,而且位
居淡江大學行政副校長一職!而游顯德則是淡江大學的建築研
究所的副教授。
這一下,梁永煌揭開了一場政商掛鉤的大祕辛。
原來,張建邦在擔任公職之前,是淡江大學的創辦人。而他的
妻子姜文錙,則是淡江大學的董事長,同時也是華隆公司的監
察人,很顯然,張家和華隆集團是有些交集的。而向華隆買下
五百萬股國華人壽股票的人,一個是張建邦的女兒,一個是張
建邦一手創辦的淡江大學的副教授,華隆賣掉國華人壽股票的
價格,又低到令人起疑,這裡頭,要說沒有鬼,要說沒有利益
輸送,很難讓人相信。
於是乎,梁永煌就在八十年三月號的財訊月刊上發了一則全國
大獨家新聞。這則新聞的標題是「台灣股市爆發驚人內線醜聞
案─請郝柏村要求張建邦出面說明」。
這則充滿爆炸性的獨家新聞中指出,國華人壽在七十八年的每
股盈餘高達八十八點五元,每股淨值也達一百二十二點九元,
如果扣掉年底配發的現金股利二十一元之後,淨值仍有一百零
一點九元,可是,華隆公司卻以一百二十元的價格,把五百萬
股的國華人壽股票賣給張家宜和游顯德,這顯然有賤賣資產的
嫌疑。
稿子中也點出,交易人之一的游顯德,原本是台北市國宅處副
處長,在七十年初因為涉及萬芳社區弊案,而被調查局約談,
游顯德後來雖被無罪開釋,但卻受到免職處分。失業後的游顯
德,受到張建邦的照顧,轉到淡江大學任教,所以,游顯德和
張建邦之間的交情應該頗深。
這篇稿子更直接寫道,張建邦的妻子姜文錙是華隆公司的監察
人,理應善盡監督董事會及經理人的職責,以維護股東權益;
不料,她卻縱容華隆公司以低價出售股票給自己的女兒張家宜
,此一行為是否已經涉及違法,司法機關應該作進一步的調查
。
稿子最後一段還向張建邦喊話:「這次張建邦女兒購進國華人
壽股票,轉手獲得數十億帳面利益,為什麼華隆公司不願公開
標售,而偏偏願意以低價賣給張建邦女兒?身為部長的張建邦
應該出面澄清。」
不出所料,財訊月刊在三月初一上市之後,馬上轟動全國,甚
至連政壇都為之震動。
舉例來說,三月八日,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洪昭男就在立法院院
會中,公開向行政院長郝柏村提出質詢。他說:「有關交通部
張部長的女兒張家宜與游顯德以低於市價近乎十倍的價格向華
隆公司購入國華人壽五百萬股的股票,其資金是不是張部長所
贈與?可曾繳過贈與稅?希望張部長一併說明.。」
郝柏村回答說:「關於張建邦部長女兒購買國華人壽公司股票
的問題,張部長對此事非常坦然,並已向本人表示辭職意願,
惟本人尚未接受。張部長於此一事件中有無過失,本人認為在
未經法定程序確定前,身為政務官應有其尊嚴,我們應該尊重
他。如果經過法定程序發覺張部長有責任,無論是法律上的責
任、政治上的責任、或是道義上的責任,本人都會尊重張部長
意見。此事既已交由法定程序處理,本人希望大家能信任司法
,靜待法定程序處理的結果,於此之前,任何輿論或個人的猜
測及判斷,均是不必要的。」
張建邦請辭?就算郝柏村還沒決定要不要批准,這也是爆炸性
的大新聞了!
於是,各媒體都紛紛跟著財訊月刊的後頭,繼續追蹤這則新聞
的後續發展。
在此同時,也有些人看不過去,就向司法單位提出檢舉,指控
華隆集團涉及利益輸送行為。
提出控訴的人有兩個。其中一個,署名是「一群小股東」,檢
舉內容就和財訊月刊寫的差不多;另一個人,則是如今已是赫
赫有名的柯賜海。
其實,柯賜海在司法界已經有名很久了。
這個人不知是從哪裡冒出來的。總而言之,從不知道什麼時候
開始,台北地檢署就常常會接到柯賜海寄來的告發狀。
柯賜海愛告人是出了名的。而他告人,也不是因為別人和他之
間有什麼糾紛。他常常是因為看了報紙,發現報紙上提到一些
看起來很像是犯罪行為的新聞之後,就把報紙剪下來,貼在信
紙上,然後在空白的地方寫上一些有的沒的的感想,然後就寄
到地檢署來。
在地檢署的作業程序中,這種檢舉信也會被視為一種告發行為
。而依規定,地檢署收到民眾的告發狀後,也必須分案交給檢
察官處理。很多檢察官看到柯賜海寄來的東西後,都表示頭痛
,甚至還有人罵柯賜海是「看到黑影就開槍」,可是,罵歸罵
,他們還是得正經八百的寫個簽結報告,或是不起訴處分書才
能結案。這對於常常被積案壓得喘不過氣來的檢察官而言,自
然是雪上加霜了。
久而久之,地檢署對於柯賜海的告發狀,也失去了警戒心。分
案室相關人員都認為,柯賜海檢舉的案件,一定都是胡亂控告
的,不必特別費心處理,只要按照一般正常流程分案即可。也
就是說,哪一位檢察官分到了柯賜海的案子,就算他倒霉吧!
提到這裡,不免又要叉題一下,要簡單的介紹介紹地檢署的分
案程序。
一般來說,案子進入地檢署的來源有兩大類。第一類是由司法
警察機關移送過來的案件。例如說,車禍傷人事件,警方一定
會先處理,之後就要移送到地檢署,由內勤檢察官開庭,決定
要讓被告交保或收押;另一類的案子,則是一般的告訴告發案
件。這兩類的案子進到地檢署之後,會送到分案室去分案。比
較平常的案子,就採「輪分」方式處理,也就是說,不管大小
案,地檢署所有的檢察官們大家平均分攤;另一種案子,就必
須採用「指分」的方式分案。所謂的「指分」,指的就是由地
檢署檢察長批示後,交給某位特定的檢察官處理。
會採取「指分」的案件,通常都是案情特別複雜、特別重大,
或是特別敏感。這類的案子,如果讓一位剛出道而且經驗不足
的檢察官接手,很可能會砸了鍋。當然,如果案情特別敏感的
案子,落到一位桀驁不馴的檢察官手上,更可能會「失控」,
這絕對不是「上級」所樂見的事情。所以,只要是「指分」的
案件,一定都是新聞性頗高的案子。
華隆案既然牽扯到華隆集團,又扯上交通部長張建邦家人,按
照地檢署的老規矩,這件案子絕對是屬於「指分」的案件。可
是,地檢署分案室人員作夢也沒有想到,在他們沒有警覺的時
刻裡,柯賜海和署名「一群小股東」的檢舉信,已經寄到了地
檢署。而分案室人員看到又是柯賜海的檢舉信時,也大意的沒
細看檢舉信內容,就按照「輪分」程序,把案子分給了女檢察
官許阿桂。
等到地檢署檢察長劉景義後來發覺時,許阿桂已經簽收了這些
案子,而且開始進行偵查了。這時,檢察長要把交到檢察官手
中的案子拿回來,再分給自己的「心腹」承辦,已經來不及了
。
誰也沒想到,就是這麼的誤打誤撞,就是這麼的陰錯陽差,卻
讓華隆案一發不可收拾。
其實,台北地檢署發現華隆案到了許阿桂檢察官手上的過程,
也有一段有趣的故事。
那一天,是民國八十年三月七日。媒體報導華隆案疑似涉及利
益輸送的新聞已經是沸沸揚揚的時刻了。那天上午,我和其他
兩家晚報的記者們到了台北地檢署後,直接衝到檢察長劉景義
的辦公室,我把手中的報紙遞到劉檢察長面前,問他:「檢察
長有看到這則新聞嗎?地檢署要不要主動偵辦呢?」
說起來,我們這三家晚報記者也很壞,行徑有時也很「柯賜海
」。有時,當我們看到報紙上寫了一些看起來很像涉及犯罪情
節的新聞時,我們就會跑到檢察長辦公室,問他要不要主動偵
辦?其實,我們要的只是一句話。只要檢察長說「要辦」,我
們馬上就多了一則新聞可寫。而檢察長往往在面對我們時,也
大多不會說出「不辦」這種話。
所以,這一天,我們一如預期的,得到了檢察長的這句話。不
過,這次檢察長說的話比較多。他說:「我會馬上召集檢察官
開會研究,看看相關人員的行為有沒有觸法的問題。」他很嚴
正的說:「報紙寫得這麼大,我們負責偵查的機關再不行動,
沒有立場可言。」
我相信,在他說這話的同時,他一定還不知道這件案子已經落
到了許阿桂檢察官的手裡了。
到了中午快截稿時,我們再去問檢察長。他有些欲言又止的說
,地檢署已經受理了華隆案,而且一次受理了兩件,其中,有
關於華隆賣股票這件案子,已經按照正常程序,輪分給檢察官
許阿桂偵辦了。另有一件華隆賣地案,也按照輪分程序,分給
楊楚猛檢察官承辦。
當年,台北地檢署有四十多位檢察官。這其中,有些是經常辦
大案的檢察官。在我們這些記者眼中,誰手上有大案子,我們
自然就多往他們的辦公室鑽。所以,在其他那些平常碰不到大
案子的檢察官眼中,當然就覺得吃味。往往,他們就會酸溜溜
的說:「哎喲!你們記者專門去找那些『紅牌』檢察官聊天,
我們這些『黑牌』的,沒有什麼新聞價值,怪不得你們都不理
我們。」其實,這也不能說是記者「現實」,而是情勢使然,
不得不然。
可是,說實話,許阿桂、楊楚猛這兩位檢察官,在台北地檢署
裡,都算不上是所謂的「紅牌」檢察官。這其中,許阿桂更不
紅。她的辦公室在台北地檢署五樓。那間辦公室,是記者眼中
的冷衙門,記者平常就已經很少進去了,就算進去,也沒什麼
人會找許阿桂聊天、挖新聞。印象中,她總是板著一張臉,低
著頭在寫公文,很少抬起頭來和別人交談。
因此,當我們聽到檢察長說,兩件華隆案,一件分給許阿桂,
一件分給楊楚猛時,我們都嚇了一跳。
檢察長劉景義有些聽天由命的說:「因為之前已經有人提出檢
舉了,我們分案室就分給他們兩個人辦。既然地檢署已經有案
在辦,我就不另外指派檢察官專案處理這件案子了。」
檢察長沒說,但我們都知道,他也很擔心許阿桂和楊楚猛有沒
有能力「吃下」這兩件案子。因為,以往檢察長和他們之間並
沒有很密切的互動,所以,對他們的辦案能力如何,檢察長並
沒有把握。但我們誰也沒有想到,後來真正令檢察長劉景義操
心的,倒不是許阿桂的辦案能力,而是她的性格。華隆案最後
會發展到幾近於「失控」的程度,是劉景義始料未及的。
這兩件案子中,看起來情節比較嚴重的,自然是華隆售股案,
也就是許阿桂手中的那件案子。所以,在知道案子已經發交給
許阿桂偵辦之後,劉景義檢察長就把許阿桂找來,告訴她要慎
重辦理這件案子。同時,劉景義也跟她說,調查局方面已經指
定交給北機組偵查了,以後,許阿桂可以和北機組好好配合行
動。
調查局北機組是一個很特別的單位,在調查局的體系中,它是
一個有很優良傳統團體。這個位於中和市永和路裡的單位,最
早的名稱叫做「閃電組」,顧名思義,代表他們辦案時的行動
「快如閃電」,這和警政系統中的「迅雷小組」、「霹靂小組
」有異曲同功之妙。
第一任閃電組主任是譚木盛,他後來脫離調查系統,在吳伯雄
擔任台北市長時,被延聘為台北市交通局局長,民國八十年,
譚木盛轉戰高雄,任市議會祕書長,而且一幹就是十年,直到
九十年八月才屆齡退休。
續任的閃電組主任中,最有名的一人,就是劉展華。而閃電組
也因為有了劉展華這一個靈魂人物的出現,而成為全調查局中
辦案績效最佳的單位。
後來,吳東明接任調查局局長之後,認為像閃電組這樣的單位
應該再多增加幾個,才能有效的打擊犯罪,所以,他就下令在
台灣中部、南部、東部,各成立一個性質相同的單位,同時,
也把這四個單位一併改名為「北部、中部、南部、東部地區機
動工作組」。
當我們聽到,華隆售股案是由調查局北機組擔綱負責調查時,
我們心中的想法是:「這件案子在分給檢察官時分錯了,所以
,在調查局方面就只好補救補救,派出最強的精銳部隊承辦,
或許,這樣一來,這案子還不會辦得太離譜。」
但不管如何,檢察官才是偵查主體,案子既然分給許阿桂偵辦
,我們這些幹記者的,就必須和她接觸。否則,案情的進度就
沒辦法掌握。
雖然和許阿桂不熟,但我也只好硬著頭皮到地檢署五樓去找許
阿桂了。
我走進許阿桂的辦公室,到她身邊站了好一會兒,她仍是頭也
不抬的低頭寫公文。我很尷尬的掏出名片自我介紹,她撇了一
眼,從鼻子裡哼出一口氣說:「喔!你就是范立達呀!我看過
你的報導。你跑我們地檢署已經有一段時間了嘛!」
話是沒錯。我那時雖然還很菜,但是跑台北地檢署也已經跑了
兩年多了。這兩年來,我還沒跟許阿桂說上半句話。
我知道許阿桂有心挖苦我,覺得我們這些記者們是「看大不看
小」,以前大概從沒想到,有朝一日也有會向她拜託求新聞的
局面。但事到如今,我也只能任憑她數落了。
想不到,她只說了這句話之後,就閉口不談了。
這麼一來,我就更尷尬了。
我站在她身邊,走也不是,要開口也不是,只能默默的罰站著。
過了半晌,她很故意的抬起頭,假裝很驚訝的樣子,看著我說
:「咦?你還在呀?你怎麼不去跑新聞?我這邊哪有什麼大新
聞好提供給你們這些大記者呀?去!去!去!別浪費你寶貴的
時間了。我要結案,沒時間招呼你!」
她這麼說,我就更尷尬了。
於是,我厚著臉皮,蹲下身去,讓自己的腦袋冒到比她辦公桌
稍稍高一點點的位置,這樣子,我和她的眼光就能平視了。
我看著她,很誠懇的說:「許公(在司法界中,我們稱呼司法
官─不管男女,都要加一個「公」字,以示尊敬),不好意思
啦!麻煩妳多少透露一點啦!華隆案現在有什麼進度呢?」
她還是不看著我說:「哪有什麼進度哇,我這麼笨,又不會辦案。」
我更窘了。
我在她身旁蹲了半個多小時,她也不理我,就任我這麼蹲下去
。蹲到我腳麻了,蹲不動了,我只好訕訕然的站起來,灰頭土
臉的向她告辭後,懷著一顆破碎的心情離去。
我很慘,是嗎?的確如此。但是,慘的人不只我一個。
許阿桂對所有的記者都是一視同仁。不分男女,不論老少,每
一個記者到她面前,都是無功而返。至少,她作到了一點,那
就是「公平」。
對我來說,這一點就很重要了。
當記者之後,我慢慢的就體會到,跑新聞時最嚴重的情形還不
是採訪對象不理我,而是對我和對其他記者有差別待遇。如果
採訪對象是個悶葫蘆,那也不壞,至少,我問不到,別的記者
也問不到,頂多是大家通通沒有。但是,如果採訪對象對記者
有差別待遇,譬如說,不肯跟我說,卻願意把關鍵案情透露給
我的競爭對手,那麼,我的新聞就漏不完了。
所以,我想想,也好,既然許阿桂什麼都不肯說,在這一關,
我最少並沒有輸給人家。那麼,我就另闢蹊?,從別的管道去
挖這則新聞的內幕吧!
辦這件案子的單位有兩個。一個是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許阿桂,
一個是調查局北機組。許阿桂不肯說半句話,那麼,我就只好
從北機組下手吧!
在北機組裡,我還有幾位私交還不錯的調查員朋友。透過輾轉
打聽,我終於掌握到一點點案情。
提供我線索的朋友點出了一個疑點。
他說:「我們最近在清查張家宜、游顯德的資金來源和流向,
發現一件很好玩的事情。」
什麼事呢?
「你大概不知道,張家宜的財力狀況吧?」
我當然不知道。
「我們請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調出來的檔案中發現,張家宜申
報七十六年綜合所得稅時,她全年的所得總額只有七十五萬元
;她申報七十七年所得稅時,年度所得額也只有一百二十四萬
元;七十八年多了一點,但也只有一百五十萬元。她七十九年
的所得稅還沒有申報,不過,我看也不會多到哪裡去。你想想
看,一個年度所得不到兩百萬元的人,竟然可以一口氣拿出二
億六千四百萬元買股票。這錢,是從哪裡來的?」
我的耳朵豎起來了。
他接著說:「而且,她去年的投資還不只這一筆喔!去年十二
月十四日,她花了兩億六千四百萬元買國華人壽股票。十一月
,她還花了四億四千萬元,認購了蘭陽銀行的股分。」
蘭陽銀行?這是哪一家銀行?我沒聽過。
朋友耐心跟我解釋:「你是記者耶!你看報紙都不看財經版的
呀?財政部最近不是說,要開放新銀行嗎?現在,有好幾家財
團都在籌備要成立新銀行。其中有一家就是蘭陽銀行。而張家
宜就是發起人之一呢!嘿嘿!她還真有錢呀!」
我心裡默算了一下。二億六千四百萬、四億四千萬,加起來就
是七億零四百萬元了呢!老天,張家宜怎麼可能有這麼多錢?
朋友繼續說:「張家宜必須對這些資金來源作解釋。如果說,
她本來就很有錢,但是她每年反映在報稅資料上的所得額卻那
麼少,那麼,她的行為就涉及短報所得稅。如果她只是漏報,
就要補稅罰款;如果是蓄意逃稅,還會有刑事責任。假設說,
這些錢不是她的,是別人送她的,那麼,送她這筆錢的人,就
要課贈與稅。依我看,如果真是贈與,那贈與稅可能要課到六
十%喔!再如果說,這錢不是短報,也不是贈與,就只有一種
可能,也就是說,張家宜是個人頭。」
他愈分析愈興奮:「你想想看,交通部長的女兒被人家拿來當
人頭,這是多麼罕見的事情呀!是誰那麼大膽,敢用她的名字
作人頭呢?張家宜事前知不知情呢?這一點,我們可要好好查
查!」
其實,該查的又何止是這麼一丁點兒問題呢?(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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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主義與馬克斯主義的目標是同一個,但後者把人吸收在理念中
,前者則在他所在的所有地方,即在他工作的地方、在他家裡、在
街上尋找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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