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hyllis0624 (何謂身心健康?)
看板NCCU_SEED
標題[轉錄]資料三
時間Mon May 12 23:51:13 2003
※ [本文轉錄自 NCCU_Herself 看板]
作者: Apartness (死靈) 看板: NCCU_Herself
標題: 資料三
時間: Mon May 12 11:51:38 2003
優生保健法
問: 為什麼要有優生保健法?
答: 在刑法中曾對實行人工流產的醫生及受人工流產的婦女定有刑責,致使婦女在不期待
卻意外懷孕只能有兩種選擇:勉強生下小孩或是尋找密醫墮胎。不論是哪一條路皆會造成該婦
女在身心上極大的傷害。故特別制定優生保健法。此法的實行不但保護了婦女之健康,也顯
示法律開始重視婦女的獨立人格權。
問: 優生保健法是何時制定的?
答: 經過十三年的奮鬥,優生保健法終於在1984年7月9日制定出來了。為因應社會變遷,
本法於1999年12月22日再次修正公布施行。
問: 欲實行人工流產具備什麼條件?
答: 依照優生保健法規定,除未婚之未成年少女外,下列婦女均可施行人工流產:
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的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本人或其配偶的四親等以內的血親患有礙優生的遺傳性疾病者。
有醫學上的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有醫學上的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以上除了第六款的情形須經丈夫同意外,其餘五款婦女均可獨立自主為之。
問: 本優生保健法是否有缺失呢?
答: 由於此法的第九條第六款中仍給予丈夫行使否定權之權利,致使部分女性在婆家或丈
夫期待有男嬰的情形下必須繼續生育直到有男孩為止,甚至不顧惜母體在身心上會因此有極大
的耗損。也有醫院不管法律之規定,只要有婦女要求實施人工流產,一律要其出具配偶同意
書,否則不願動手術。意即婦女對自己的身體沒有自主權,而必須由其丈夫與婆家決定。
問: 未婚懷孕之未成年少女可否使用優生保健法?
答: 對於未婚懷孕之未成年少女,本法則要求其需先獲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才能為其實行人
工流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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