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hyllis0624 (何谓身心健康?)
看板NCCU_SEED
标题[转录]资料三
时间Mon May 12 23:51:13 2003
※ [本文转录自 NCCU_Herself 看板]
作者: Apartness (死灵) 看板: NCCU_Herself
标题: 资料三
时间: Mon May 12 11:51:38 2003
优生保健法
问: 为什麽要有优生保健法?
答: 在刑法中曾对实行人工流产的医生及受人工流产的妇女定有刑责,致使妇女在不期待
却意外怀孕只能有两种选择:勉强生下小孩或是寻找密医堕胎。不论是哪一条路皆会造成该妇
女在身心上极大的伤害。故特别制定优生保健法。此法的实行不但保护了妇女之健康,也显
示法律开始重视妇女的独立人格权。
问: 优生保健法是何时制定的?
答: 经过十三年的奋斗,优生保健法终於在1984年7月9日制定出来了。为因应社会变迁,
本法於1999年12月22日再次修正公布施行。
问: 欲实行人工流产具备什麽条件?
答: 依照优生保健法规定,除未婚之未成年少女外,下列妇女均可施行人工流产:
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碍优生的遗传性、传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本人或其配偶的四亲等以内的血亲患有碍优生的遗传性疾病者。
有医学上的理由,足以认定怀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险、危害身体或精神健康者。
有医学上的理由,足以认定胎儿有畸型发育之虞者。
因被强制性交、诱奸或与依法不得结婚者相奸而受孕者。
因怀孕或生产,将影响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以上除了第六款的情形须经丈夫同意外,其余五款妇女均可独立自主为之。
问: 本优生保健法是否有缺失呢?
答: 由於此法的第九条第六款中仍给予丈夫行使否定权之权利,致使部分女性在婆家或丈
夫期待有男婴的情形下必须继续生育直到有男孩为止,甚至不顾惜母体在身心上会因此有极大
的耗损。也有医院不管法律之规定,只要有妇女要求实施人工流产,一律要其出具配偶同意
书,否则不愿动手术。意即妇女对自己的身体没有自主权,而必须由其丈夫与婆家决定。
问: 未婚怀孕之未成年少女可否使用优生保健法?
答: 对於未婚怀孕之未成年少女,本法则要求其需先获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才能为其实行人
工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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