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hyllis0624 (何謂身心健康?)
看板NCCU_SE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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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Mon May 12 23:50:46 2003
※ [本文轉錄自 NCCU_Herself 看板]
作者: Apartness (死靈) 看板: NCCU_Herself
標題: 女權會資料
時間: Mon May 12 11:42:33 2003
我國墮胎的狀況在「優生保健法」未實施之前所依據的是1969年4月19日所公布的「中華民
國人口政策綱領」,在「中華民國人口政策綱領」的第二章中就已規定了醫學及優生理由的墮
胎。然而在1984年6月29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優生保健法」,並於1985年1月1日開始實行
,將原有醫學的墮胎由防止母體生命危險,擴及母體的身體和精神健康,並另外加上優生性墮
胎、倫理性(犯罪學或司法的)墮胎、社會性(危困狀態)墮胎及家庭經濟性墮胎。這樣的轉變
代表了什麼?以下我們將藉「優生保健法」立法過程、爭議內容及「優生保健法」有關墮胎
的規定來嘗試瞭解「優生保健法」。
「優生保健法」的立法過程及機轉
「優生保健法」自草案送審至立法通過歷時十八年,在這段期間中,醫界、法界及婦女
團體採支持的態度,然而卻還是不敵社會的傳統價值觀及「增產報國」的意識型態。在贊成
的陣營中,可以看到醫師因為「保障合格醫師進行人工流產,免於觸犯法令遭受冤枉的制裁
」、法界基於法的尊嚴、可行性及公平性而贊成「優生保健法」,只有婦女團體是站在婦女
的立場要求「優生保健法」儘快立法,婦運者當時所持的理由為:女性的「子宮自由」和一
般身體行為行動自由一樣,危險利弊應由婦女自行判斷及決定。只要婦女自己決定了,他人
沒有干涉的權力。而反對聲浪的除了是以「生命價值」的觀點而反對何醫種形式的墮胎外,
反對墮胎最力的講法就是以為若有墮胎為後盾,女性在有恃無恐的情形下,行為可能會放誕
隨便,性也會更紊亂,甚至帶來社會的動盪不安,因此,這些失貞的女人應當受到社會的懲
戒與制裁,不能讓她藉墮胎的機會脫逃。其實整個優生保健法最具決定性的因素還是人口及
經濟發展問題。雖然台灣自1971年即開始實施家庭計畫,但由於經濟發展,家庭的供養能力
增加,使得因經濟負擔而節育的動機不高,因此在1976年台灣的出生數仍高達42萬,人口壓
力的問題依然存在。其實研究顯示,我國墮胎是避孕失敗後的補救手段,而非避孕的替代。
墮胎的代價太高,沒有人會選擇墮胎作為避孕的主要手段。我國墮胎84%是已婚且已經生養
過孩子。其它墮胎合法國家的經驗也證明墮胎合法與性紊亂不完全相關。墮胎合法不一定會帶
來性活動的增加。根據以上的分析,「優生保健法」的精神歸納成幾點:
實施「優生保健法」並不能達到優生及保健的目的
雖然「優生保健法」明文說明的目的為「提高人口素質,保護母子健康及增進家庭幸福
」。但是,因為健康的胎兒會因社會倫理的因素被墮胎,所以與優生的理念不合。至於在母
親方面,一般認為:實行「優生保健法」開放墮胎後供給面的素質會提高,但有報告指出:
指定的公立及大型醫院不願意接受人工流產的個案…..,因此造成密醫更猖狂,孕婦的生命
與健康仍無法得到保障。
「優生保健法」的目的是生育控制,不是婦女健康
「優生保健法」立法得以通過源於當時的人口壓力。婦女的健康只是一個幌子。而「
優生保健法」實施以後,衛生單位不但沒有把墮胎合法的消息告訴婦女,相關措施也未對婦女
做任何解釋,甚至十二週以上的墮胎應在醫院實行的也在診所進行。這些都一再反映衛生及
執行單位及醫界根本不關注婦女健康。
「優生保健法」的立法過程中,婦女首度現身
婦女在「優生保健法」的立法過程中不但採取了行動,在法案中「母體健康」也一直居
重要地位。如當時衛生署許子秋暑長就指出:家庭子女眾多對父母的健康有不良影響,母親
不但因懷孕及生產而損害身體,其生產死亡亦隨著胎次而提高………。醫師公會則直接針對
婦女健康議題提出:婦女人口花錢得不到好的醫療照顧,甚至損及健康生命,這存在的問題
事實….國家應立法保護她們。
女性主義的聲音沒有出來
子宮權力這樣的主張和我們的「優生保健法」中的墮胎其實並不一樣,我國的「優生保
健法」並非依照婦女個人的自由意願即可遂行墮胎。女性主義的墮胎著重的是女性對自己身
體的自主權問題或字主的做母親或不做母親的權力,而我國的「優生保健法」保障的是父權
。在「優生保健法」的立法過程中的女性發聲,傳出的也是父權相同的訊息。
「優生保健法」是父權法案
依照「優生保健法」的規定,因被姦或無法結婚之倫理墮胎,表示承認唯有婚姻裡出生
的孩子才有生存的權利。另外在第九條第六款中規定:因懷孕或生產…..施行墮胎者,應得
配偶同意;也就是說,在墮胎這件事上丈夫有否決權,若墮胎是發生在未成年之未婚少女則
須法定代理人同意。此外,「優生保健法」還排除成年未婚女性,即成年女性應為自己性行
為的結果負責,一旦懷孕即應當結婚或承認自己失德才可墮胎,由此看來,在「優生保健法
」中,女性本身對其身體及生殖均沒有自主權,它所考量的是經濟-國家的經濟成長及家庭(
夫)的贍養能力及子女的教育機會,而非婦女生育的勞苦。由此看來,「優生保健法」度性
不啻是降格、懲罰及除權的法。
「優生保健法」使生殖及女性身體更加身體化
「優生保健法」的立法根本就是醫療專業化運動的一部分。從此優生保健醫師不但可以
合法墮胎,甚至可以不經配偶同意,這是醫療權力蓋過父權的展現。另外,在「優生保健法
」中,六類何法墮胎的四類均須醫師認定是醫生權力的擴張。「優生保健法」只是將墮胎的
管制權自執法單位移轉到醫療者的手上。所以,「優生保健法」不但替合格醫生的非法墮胎
行為背書,還為他們取得了墮胎的專斷權力,婦女的身體及生育更進一步被醫療化了。
總和而言
「優生保健法」只是生育控制的延續,是政府、醫界及父權聯手控制婦女生育的行動。
雖然在「優生保健法」下,已婚有偶女性在有條件下,父權及醫生的同情下可以不必為了「
多子苦」,但是女人的性還是只能在婚姻中,墮胎也只有在已婚且生養了先生滿意數目的子
女並在丈夫的同意下才有可能。誠如顧燕翎所說:女性身體長期在政府、醫界、丈夫等以男
性為主的統治者管制之下,若不從意識型態層面上根本加以突破,則無論禁止、縱容、或強
迫墮胎,實際上都可能只是遂行管制的一種手段。
(摘自1995年台灣婦女處境白皮書--健康與生育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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