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hyllis0624 (何谓身心健康?)
看板NCCU_SEED
标题[转录]资料
时间Mon May 12 23:50:46 2003
※ [本文转录自 NCCU_Herself 看板]
作者: Apartness (死灵) 看板: NCCU_Herself
标题: 女权会资料
时间: Mon May 12 11:42:33 2003
我国堕胎的状况在「优生保健法」未实施之前所依据的是1969年4月19日所公布的「中华民
国人口政策纲领」,在「中华民国人口政策纲领」的第二章中就已规定了医学及优生理由的堕
胎。然而在1984年6月29日经立法院三读通过「优生保健法」,并於1985年1月1日开始实行
,将原有医学的堕胎由防止母体生命危险,扩及母体的身体和精神健康,并另外加上优生性堕
胎、伦理性(犯罪学或司法的)堕胎、社会性(危困状态)堕胎及家庭经济性堕胎。这样的转变
代表了什麽?以下我们将藉「优生保健法」立法过程、争议内容及「优生保健法」有关堕胎
的规定来尝试了解「优生保健法」。
「优生保健法」的立法过程及机转
「优生保健法」自草案送审至立法通过历时十八年,在这段期间中,医界、法界及妇女
团体采支持的态度,然而却还是不敌社会的传统价值观及「增产报国」的意识型态。在赞成
的阵营中,可以看到医师因为「保障合格医师进行人工流产,免於触犯法令遭受冤枉的制裁
」、法界基於法的尊严、可行性及公平性而赞成「优生保健法」,只有妇女团体是站在妇女
的立场要求「优生保健法」尽快立法,妇运者当时所持的理由为:女性的「子宫自由」和一
般身体行为行动自由一样,危险利弊应由妇女自行判断及决定。只要妇女自己决定了,他人
没有干涉的权力。而反对声浪的除了是以「生命价值」的观点而反对何医种形式的堕胎外,
反对堕胎最力的讲法就是以为若有堕胎为後盾,女性在有恃无恐的情形下,行为可能会放诞
随便,性也会更紊乱,甚至带来社会的动荡不安,因此,这些失贞的女人应当受到社会的惩
戒与制裁,不能让她藉堕胎的机会脱逃。其实整个优生保健法最具决定性的因素还是人口及
经济发展问题。虽然台湾自1971年即开始实施家庭计画,但由於经济发展,家庭的供养能力
增加,使得因经济负担而节育的动机不高,因此在1976年台湾的出生数仍高达42万,人口压
力的问题依然存在。其实研究显示,我国堕胎是避孕失败後的补救手段,而非避孕的替代。
堕胎的代价太高,没有人会选择堕胎作为避孕的主要手段。我国堕胎84%是已婚且已经生养
过孩子。其它堕胎合法国家的经验也证明堕胎合法与性紊乱不完全相关。堕胎合法不一定会带
来性活动的增加。根据以上的分析,「优生保健法」的精神归纳成几点:
实施「优生保健法」并不能达到优生及保健的目的
虽然「优生保健法」明文说明的目的为「提高人口素质,保护母子健康及增进家庭幸福
」。但是,因为健康的胎儿会因社会伦理的因素被堕胎,所以与优生的理念不合。至於在母
亲方面,一般认为:实行「优生保健法」开放堕胎後供给面的素质会提高,但有报告指出:
指定的公立及大型医院不愿意接受人工流产的个案…..,因此造成密医更猖狂,孕妇的生命
与健康仍无法得到保障。
「优生保健法」的目的是生育控制,不是妇女健康
「优生保健法」立法得以通过源於当时的人口压力。妇女的健康只是一个幌子。而「
优生保健法」实施以後,卫生单位不但没有把堕胎合法的消息告诉妇女,相关措施也未对妇女
做任何解释,甚至十二周以上的堕胎应在医院实行的也在诊所进行。这些都一再反映卫生及
执行单位及医界根本不关注妇女健康。
「优生保健法」的立法过程中,妇女首度现身
妇女在「优生保健法」的立法过程中不但采取了行动,在法案中「母体健康」也一直居
重要地位。如当时卫生署许子秋暑长就指出:家庭子女众多对父母的健康有不良影响,母亲
不但因怀孕及生产而损害身体,其生产死亡亦随着胎次而提高………。医师公会则直接针对
妇女健康议题提出:妇女人口花钱得不到好的医疗照顾,甚至损及健康生命,这存在的问题
事实….国家应立法保护她们。
女性主义的声音没有出来
子宫权力这样的主张和我们的「优生保健法」中的堕胎其实并不一样,我国的「优生保
健法」并非依照妇女个人的自由意愿即可遂行堕胎。女性主义的堕胎着重的是女性对自己身
体的自主权问题或字主的做母亲或不做母亲的权力,而我国的「优生保健法」保障的是父权
。在「优生保健法」的立法过程中的女性发声,传出的也是父权相同的讯息。
「优生保健法」是父权法案
依照「优生保健法」的规定,因被奸或无法结婚之伦理堕胎,表示承认唯有婚姻里出生
的孩子才有生存的权利。另外在第九条第六款中规定:因怀孕或生产…..施行堕胎者,应得
配偶同意;也就是说,在堕胎这件事上丈夫有否决权,若堕胎是发生在未成年之未婚少女则
须法定代理人同意。此外,「优生保健法」还排除成年未婚女性,即成年女性应为自己性行
为的结果负责,一旦怀孕即应当结婚或承认自己失德才可堕胎,由此看来,在「优生保健法
」中,女性本身对其身体及生殖均没有自主权,它所考量的是经济-国家的经济成长及家庭(
夫)的赡养能力及子女的教育机会,而非妇女生育的劳苦。由此看来,「优生保健法」度性
不啻是降格、惩罚及除权的法。
「优生保健法」使生殖及女性身体更加身体化
「优生保健法」的立法根本就是医疗专业化运动的一部分。从此优生保健医师不但可以
合法堕胎,甚至可以不经配偶同意,这是医疗权力盖过父权的展现。另外,在「优生保健法
」中,六类何法堕胎的四类均须医师认定是医生权力的扩张。「优生保健法」只是将堕胎的
管制权自执法单位移转到医疗者的手上。所以,「优生保健法」不但替合格医生的非法堕胎
行为背书,还为他们取得了堕胎的专断权力,妇女的身体及生育更进一步被医疗化了。
总和而言
「优生保健法」只是生育控制的延续,是政府、医界及父权联手控制妇女生育的行动。
虽然在「优生保健法」下,已婚有偶女性在有条件下,父权及医生的同情下可以不必为了「
多子苦」,但是女人的性还是只能在婚姻中,堕胎也只有在已婚且生养了先生满意数目的子
女并在丈夫的同意下才有可能。诚如顾燕翎所说:女性身体长期在政府、医界、丈夫等以男
性为主的统治者管制之下,若不从意识型态层面上根本加以突破,则无论禁止、纵容、或强
迫堕胎,实际上都可能只是遂行管制的一种手段。
(摘自1995年台湾妇女处境白皮书--健康与生育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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