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umpkinyeh (pumpk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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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情報]死刑廢除前,我們能作什麼? Joseph L. Hoffmann 教授演講섊時間: Thu Sep 6 00:20:17 2007
【死刑廢除前,我們能作什麼?】
~喬瑟夫.霍夫曼 Joseph L. Hoffmann 教授專題演講
【時間】 2007年9月19日下午4:40~8:00
【地點】法律扶助基金會會議室( 台北市金山南路二段189號6樓)
【主辦單位】政大法學院刑事法學研究中心、政大法學院公法研究中心、成功大學
法律系、輔大和平研究中心、廢除死刑推動聯盟www.deathpenalty.org.tw
【協辦單位】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律師公會人權保障委員會
【主持人】 劉靜怡教授(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副召集人、台權會會長)
【主講者】喬瑟夫.霍夫曼 Joseph L. Hoffmann 教授(印第安那大學法學院)
* 全場有中英文翻譯。
* 現場座位有限,須事先報名。報名成功者,會以手機簡訊及E-mail通知。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在主張廢除死刑的同時,常會面對民眾的許多質疑。我們知
道廢除死刑不僅僅只是制度改革,更是長期的公眾教育,不管贊成死刑或者希
望廢除死刑,相信大家都同意應該有一個「盡量」完善的制度,確保司法制度
不會草菅人命。這是一個很難達成的目標,我們非常榮幸邀請喬瑟夫.霍夫曼
Joseph L. Hoffmann 教授來分享他的經驗。
2003年,美國麻州州長Romney邀集了10位不同領域的專家(包括法官、檢察官
、辯護律師、刑事警察實驗室主任等。 李昌鈺 教授也是其中一員。)組成一
個由印第安那大學法學院Hoffmann教授與哈佛大學病理學系Frederick R. Bi-
-eber教授擔任主席的委員會,對於「死刑配套措施」進行研究。這個委員會主
要探討:如果麻州真的要恢復死刑,該有什麼樣的制度設計來配合?委員會的
目標是: 一、在實體上,死刑應該限縮於某些類型的「一級謀殺」行為,確保
被處罰的謀殺行為與謀殺犯都是「至惡中的最惡」(worst of the worst) 。
二、在程序上,應以科學證明方法,盡可能確保無辜之人(包括未犯罪者,以
及罪不致死者)不會被判處死刑。
研究委員會在2004年5月時提出的報告內容中,提出了十點建議,包括:
(1) 嚴格限縮可判死刑的謀殺行為。
(2) 適度控制潛在死刑案件中,檢察官的起訴(求刑)裁量權。
(3) 可能的死刑案件中,一個能確保被告擁有高品質辯護的制度。
(4) 新審判程序,以避免同一陪審團審理兩階段死刑案件所衍生的問題。
(5) 法官對陪審團以人證定罪時,應為特別之指示。
(6) 應有科學證據證明被告犯罪。
(7) 提高證明標準以提升陪審團決定的正確性。
(8) 對於科學證據的蒐集、分析與呈現,進行獨立的科學審查。
(9) 賦予事實審法院與上訴法院撤銷錯誤死刑判決的廣泛權限。
(10)設置死刑審查委員會以審查有關實體錯誤的申訴案件,並研究此等錯誤之原因。
台灣目前司法制度上雖然還有死刑,但包括總統、司法院長及歷任法務部長都
曾宣示要逐步廢除死刑。在全面廢除死刑前,該有怎樣嚴謹的程序來確保司法
制度不會草菅人命?雖然Hoffmann教授所帶領的委員會,研究的前提和台灣要
逐步廢除死刑的現況完全相反,但是研究報告的建議,卻依然對於我國在廢除
死刑前應有的配套措施,有非常大的啟發。希望這次的演講及討論會,可以激
盪出一套合適台灣的制度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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