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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大家(可以的話請在禮拜四前) 實例題 一、 台大畢業生某甲94年4月參加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 考試(以下稱「三等警察特考」),獲得錄取。申請舉辦考試之機 關內政部提出9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 畫(以下稱「訓練計畫」),於94年5月底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 員會(以下稱「保訓會」)核定,隨即委由警專實施訓練。1該訓練 計畫「參、訓練方式」規定:「分為教育訓練以及實務訓練兩種, 除未經中央警察大學(前身中央警官學校)(以下稱「警大」)或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前身警察學校)(以下稱「警專」)畢業或4 個月以上訓練合格者須接受教育訓練17個月、實務訓練1個月外,其 餘人員均須接受1個月之實務訓練」。某甲於警專受訓期間,申請改 至警大受訓4個月以上,旋為內政部否准。 內政部否准之理由包括: 1. 某甲於警專受訓合格後,固有請求分發的權利;但無權要求至警大受 訓。亦即,某甲之請求於法無據—其請求欠缺法律基礎! 2. 如應允某甲之申請,將94年三等警察特考錄取人員改至警大受訓,則 對於前此各年度通過三等特考並已分發之人員而言,反為不公平。 3. 為因應警察工作特性之需要,警官之任官資格係採「雙條件」制—既 須「國家考試及格」,且須「警察教育合格」。是在一般行政機關,三 等考試及格即取得薦任任用資格;但在警察機關則須三等考試及格,再 加警察大學教育合格,始能取得警正三階以上任官資格。此警察人員管 理條例之所由設。 4.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相關判決2業已肯認:警察特考錄 取人員之訓練乃在完成考試程序。至於完成考試後之分發任用,與先前 之訓練程序,要係二事,不能據訓練問題而指摘銓敘任官問題。 5. 為使三等警察特考錄取之非警大畢業生亦能經由教育,取得警正三階 以上巡官職務之資格,獲致升遷機會,內政部警政署已自93年起於警大 開辦警佐班第二類(93年招訓50人,94年招訓100人,95年招訓150人)。 該類考試之計分方法,原為服務成績佔30%,筆試成績佔70%,茲為利 年資較淺之基層員警進修升遷,自96年起已開放警佐班第二類錄取總額 之10%,僅採計筆試成績,不計年資。 某甲不服內政部之否准處分,認為內政部前開訓練計劃將通過三等 警察特考而不具警察學歷之人員,藉由安排至警專受訓,使其無從 適用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而喪失日後獲得分派最 高列警正三階以上巡官職務之機會,有違憲法第七條及行政程序法 第六條之規定。質言之: 1. 現行實務上,三等警察特考錄取人員,如已具備警大畢業或結訓 學歷,僅需接受實務訓練一個月,即分發為「警正四階巡官」(職 務配階為二線一星)任用;如為一般大學畢業者,則須接受教育訓 練17個月及實務訓練1個月,訓練期滿分發為「警正四階警員」(職 務配階為一線三星),顯然係對同樣三等警察特考錄取之人員,按 出身之不同(為警大畢業生抑或一般大學畢業生),而於分發派職 時為差別之對待。此舉殆已破壞國家考試之公平性,遭監察院糾正 在案。3 2. 該次特考之應考須知規定一般大學畢業生皆可報考,且未載明考 試及格後,分發任用時將有差別待遇之情形。 3. 按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警察官之任用,除具 備前項各款資格之一外,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三階以上〔按俗稱警 官,配階二線一星以上〕,應經警察大學或警官學校畢業或訓練合 格;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四階以下〔按警員同職級職務,配階一線 四星以下之巡佐〕,應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或警 察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因此,對警察三等考試及格取得警正四 階官等者而言,須經警大四個月以上之教育或訓練,始能與同樣通 過三等警察特考之警大畢業生一樣,分發為警正四階巡官同職級警 官職務,以後升遷無礙(俸點最高可至525);如僅經警專之教育或 訓練,最多僅能升任一線四星巡佐同序列職務(俸點最高僅可450), 永遠無法升任二線一星以上警官職務! 4. 當初開放三等警察特考予不具警察學歷之人報考,乃為取才多元 化。前述歧視性作法,顯與多元取才之初衷有違。警大畢業生是「先 訓後考」,非警大畢業生是「先考後訓」,兩者原可殊途同歸,不 應有所分別。歷來二等警察特考錄取人,不論是否為警大畢業生, 一律安排在警大受訓,未見有差別待遇。何獨歧視三等警察特考錄 取之非警大畢業生?! 5. 於警大開辦警佐班第二類不能根本解決前述差別待遇問題。蓋其 錄取計分方式(筆試成績70%、服務年資30%),一般需服務十年 以上,才能達到錄取標準,轉任警正三階以上巡官之條件仍極嚴苛。 試問內政部前開作法是否侵害某甲在憲法上所保障之平等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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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donewalker:我覺得沒有。這樣算不算回答了? 06/21 08:56
2F:→ chaiyin:沒錯 我也覺得沒有 感謝你的建議 06/21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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