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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请教大家(可以的话请在礼拜四前) 实例题 一、 台大毕业生某甲94年4月参加公务人员特种考试警察人员考试三等 考试(以下称「三等警察特考」),获得录取。申请举办考试之机 关内政部提出94年公务人员特种考试警察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计 画(以下称「训练计画」),於94年5月底经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 员会(以下称「保训会」)核定,随即委由警专实施训练。1该训练 计画「参、训练方式」规定:「分为教育训练以及实务训练两种, 除未经中央警察大学(前身中央警官学校)(以下称「警大」)或 台湾警察专科学校(前身警察学校)(以下称「警专」)毕业或4 个月以上训练合格者须接受教育训练17个月、实务训练1个月外,其 余人员均须接受1个月之实务训练」。某甲於警专受训期间,申请改 至警大受训4个月以上,旋为内政部否准。 内政部否准之理由包括: 1. 某甲於警专受训合格後,固有请求分发的权利;但无权要求至警大受 训。亦即,某甲之请求於法无据—其请求欠缺法律基础! 2. 如应允某甲之申请,将94年三等警察特考录取人员改至警大受训,则 对於前此各年度通过三等特考并已分发之人员而言,反为不公平。 3. 为因应警察工作特性之需要,警官之任官资格系采「双条件」制—既 须「国家考试及格」,且须「警察教育合格」。是在一般行政机关,三 等考试及格即取得荐任任用资格;但在警察机关则须三等考试及格,再 加警察大学教育合格,始能取得警正三阶以上任官资格。此警察人员管 理条例之所由设。 4.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相关判决2业已肯认:警察特考录 取人员之训练乃在完成考试程序。至於完成考试後之分发任用,与先前 之训练程序,要系二事,不能据训练问题而指摘铨叙任官问题。 5. 为使三等警察特考录取之非警大毕业生亦能经由教育,取得警正三阶 以上巡官职务之资格,获致升迁机会,内政部警政署已自93年起於警大 开办警佐班第二类(93年招训50人,94年招训100人,95年招训150人)。 该类考试之计分方法,原为服务成绩占30%,笔试成绩占70%,兹为利 年资较浅之基层员警进修升迁,自96年起已开放警佐班第二类录取总额 之10%,仅采计笔试成绩,不计年资。 某甲不服内政部之否准处分,认为内政部前开训练计划将通过三等 警察特考而不具警察学历之人员,藉由安排至警专受训,使其无从 适用警察人员管理条例第11条第2项之规定,而丧失日後获得分派最 高列警正三阶以上巡官职务之机会,有违宪法第七条及行政程序法 第六条之规定。质言之: 1. 现行实务上,三等警察特考录取人员,如已具备警大毕业或结训 学历,仅需接受实务训练一个月,即分发为「警正四阶巡官」(职 务配阶为二线一星)任用;如为一般大学毕业者,则须接受教育训 练17个月及实务训练1个月,训练期满分发为「警正四阶警员」(职 务配阶为一线三星),显然系对同样三等警察特考录取之人员,按 出身之不同(为警大毕业生抑或一般大学毕业生),而於分发派职 时为差别之对待。此举殆已破坏国家考试之公平性,遭监察院纠正 在案。3 2. 该次特考之应考须知规定一般大学毕业生皆可报考,且未载明考 试及格後,分发任用时将有差别待遇之情形。 3. 按警察人员管理条例第11条第2项规定:「警察官之任用,除具 备前项各款资格之一外,职务等阶最高列警正三阶以上〔按俗称警 官,配阶二线一星以上〕,应经警察大学或警官学校毕业或训练合 格;职务等阶最高列警正四阶以下〔按警员同职级职务,配阶一线 四星以下之巡佐〕,应经警察大学、警官学校、警察专科学校或警 察学校毕业或训练合格」。因此,对警察三等考试及格取得警正四 阶官等者而言,须经警大四个月以上之教育或训练,始能与同样通 过三等警察特考之警大毕业生一样,分发为警正四阶巡官同职级警 官职务,以後升迁无碍(俸点最高可至525);如仅经警专之教育或 训练,最多仅能升任一线四星巡佐同序列职务(俸点最高仅可450), 永远无法升任二线一星以上警官职务! 4. 当初开放三等警察特考予不具警察学历之人报考,乃为取才多元 化。前述歧视性作法,显与多元取才之初衷有违。警大毕业生是「先 训後考」,非警大毕业生是「先考後训」,两者原可殊途同归,不 应有所分别。历来二等警察特考录取人,不论是否为警大毕业生, 一律安排在警大受训,未见有差别待遇。何独歧视三等警察特考录 取之非警大毕业生?! 5. 於警大开办警佐班第二类不能根本解决前述差别待遇问题。盖其 录取计分方式(笔试成绩70%、服务年资30%),一般需服务十年 以上,才能达到录取标准,转任警正三阶以上巡官之条件仍极严苛。 试问内政部前开作法是否侵害某甲在宪法上所保障之平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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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9.124.202
1F:推 donewalker:我觉得没有。这样算不算回答了? 06/21 08:56
2F:→ chaiyin:没错 我也觉得没有 感谢你的建议 06/21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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