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hemine12 (Y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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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公佈] 系代釋字第7號解釋
時間Fri Jun 10 19:45:09 2011
系代釋字第7號解釋
體育股底下所設置之各系隊成員,是否屬於幹事會成員而不得身兼監委 之解釋
解釋文
體育股底下設置各系隊隊員,原則上不屬於幹事會成員,得兼任監委會成員,並以監
委代表出席監委會。
但是如果在監委選舉或推派班級監委時,可以預見此隊員將代表系隊出席監委會,基
於權力分立、避免幹事會與監委會的雙重角色造成的爭議與衝突,性質上仍屬幹事會成員
,依學會章程第十四條之規定,不得擔任監委。
如隊員在情況特殊下,雖已擔任監委,但必須代表系隊出席時,則仍有監委會行使職
權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適用。
解釋理由
會員在繳納會費後,是否有意願參與體育股下所設置之系隊,屬於會員之自由和權利
;但會員參與監委選舉,擔任監委一職,亦屬於會員的選舉權。
依學會章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二目:「幹事會及心潮委員會不得為其成員。」可觀,
會員不得同時參與幹事會及監委會,目的乃在確保權力分立,避免濫權情況的發生。
體育股系隊數目龐大,各系隊運作狀況皆有不同,因此系隊成員相較於體育股長,更
瞭解各系隊運作狀況,實務上經常要求隊長或推派代表列席監委會,參與相關預算、決算
之辯駁。基於權力分立,避免雙重角色造成之衝突,對於限制會員參與監委或系隊的權利
,屬於正當合理之限制。
隊員是否屬於幹事會成員之認定,涉及隊員擔任監委之權利。而體育股底下所設置之
各系隊隊員是否屬於幹事會成員,實屬相當複雜之問題,在進行討論時應斟酌隊員參與幹
事會事務深淺、影響權力分立制度之多寡、現今監委會實務情形、干預會員擔任監委之權
利。
就本席之見,體育股各系隊隊員一般鮮少深入參與幹事會事務,並不代表系隊出席監
委會,且對於同時身兼監委一職所造成的角色衝突較小,不宜因會員同時擔任監委和參與
系隊,就限制其權利。但在監委會召開時,仍然可能出現特殊情況,使得隊員已經擔任監
委,但仍須以系隊代表出席,基於避免雙重身分造成爭議,仍適用監委會行使職權辦法有
關雙重身分爭議的條文,亦即監委會行使職權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
99年度系代 蔡承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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