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hemine12 (Y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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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布] 系代释字第7号解释
时间Fri Jun 10 19:45:09 2011
系代释字第7号解释
体育股底下所设置之各系队成员,是否属於干事会成员而不得身兼监委 之解释
解释文
体育股底下设置各系队队员,原则上不属於干事会成员,得兼任监委会成员,并以监
委代表出席监委会。
但是如果在监委选举或推派班级监委时,可以预见此队员将代表系队出席监委会,基
於权力分立、避免干事会与监委会的双重角色造成的争议与冲突,性质上仍属干事会成员
,依学会章程第十四条之规定,不得担任监委。
如队员在情况特殊下,虽已担任监委,但必须代表系队出席时,则仍有监委会行使职
权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之适用。
解释理由
会员在缴纳会费後,是否有意愿参与体育股下所设置之系队,属於会员之自由和权利
;但会员参与监委选举,担任监委一职,亦属於会员的选举权。
依学会章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目:「干事会及心潮委员会不得为其成员。」可观,
会员不得同时参与干事会及监委会,目的乃在确保权力分立,避免滥权情况的发生。
体育股系队数目庞大,各系队运作状况皆有不同,因此系队成员相较於体育股长,更
了解各系队运作状况,实务上经常要求队长或推派代表列席监委会,参与相关预算、决算
之辩驳。基於权力分立,避免双重角色造成之冲突,对於限制会员参与监委或系队的权利
,属於正当合理之限制。
队员是否属於干事会成员之认定,涉及队员担任监委之权利。而体育股底下所设置之
各系队队员是否属於干事会成员,实属相当复杂之问题,在进行讨论时应斟酌队员参与干
事会事务深浅、影响权力分立制度之多寡、现今监委会实务情形、干预会员担任监委之权
利。
就本席之见,体育股各系队队员一般鲜少深入参与干事会事务,并不代表系队出席监
委会,且对於同时身兼监委一职所造成的角色冲突较小,不宜因会员同时担任监委和参与
系队,就限制其权利。但在监委会召开时,仍然可能出现特殊情况,使得队员已经担任监
委,但仍须以系队代表出席,基於避免双重身分造成争议,仍适用监委会行使职权办法有
关双重身分争议的条文,亦即监委会行使职权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
99年度系代 蔡承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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