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hemine12 (M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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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臨時動議] 《監委會行使職權辦法》(期初大會版)
時間Fri Mar 5 01:16:28 2010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本辦法以維護監委會秩序、確立監委會及幹事會之權利義務、增進監委會行使職
權之透明程度為宗旨。
第二條 本辦法僅適用於監委會召開期間(以下簡稱監委會期)。但本法有特別規定者,
不在此限。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之預算,為幹事會於監委會期所提出之預算。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之決算,為幹事會於監委會期所提出之決算。
第五條 監委會期所審核之預算或決算,應依各項目作票數紀錄。
前項紀錄,監委會由監委長紀錄,幹事會由秘書股推派一位代表紀錄。
第六條 預算或決算,由出席監委超過二分之一同意始為通過。
第七條 預算或決算一經通過,僅誤寫、誤算或格式上重大明顯瑕疵始得修改。
前項修改之判定,應由監委長宣布並更正之。
第八條 監委會之開始或結束,應由監委長宣布。
第九條 監委長宣布會議結束時,未審核完畢之預算或決算,一律視為未通過。
第十條 預算或決算,使用範圍應以全體會員考量為原則。
第二章 幹事會
第十一條 幹事會得提出預算或決算,並得決定各股列舉預算或決算之項目。
前項預算或決算,監委會不得要求幹事會新增或修改之。
第十二條 幹事會於預算之使用,應以誠實信用方法為之。
第十三條 預算項目包括醫療用品時,幹事會在會員使用醫療用品之前,應主動告知使用
注意事項,不受本法第二條前段之限制。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用品,指包裝標示為藥品、藥用者。
前項醫療用品,包裝雖未標示,但可明顯推定為醫療用品者,亦同。
第十五條 幹事會成員或活動負責人不得兼任監委。
前項規定,如因情況特殊而必須兼任監委時,由出席監委超過二分之一同意始
得為之。
因情況特殊所兼任之監委,不得參與此項目預算或決算之表決。
第十六條 各系隊提出預算或決算,以下列各款方式擇一為之:
1 兩場比賽。
2 一場比賽及必要之用具。
3 無比賽,僅有必要之用具。
前項比賽,以學校為主辦單位,並以代表政大心理系名義出賽者為限。
第十七條 決算明顯與預算不同時,幹事會應主動於期末大會提出解釋,不受本法第二條
前段之限制。
前項明顯不同之判定,應由監委長宣布。
第十八條 幹事會得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再提出預算或決算:
1 預算或決算未經監委通過時。
2 監委長依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行使職權不予審核時。
第三章 監委會
第十九條 監委會得要求幹事會於監委會期列席備詢,必要時,並得指定之。
第二十條 監委會得審核預算或決算,必要時,並得訂定審核標準。
前項審核標準,幹事會如認窒礙難行,得推派一位代表給予建言。
第二十一條 監委會得決定預算或決算之審核順序。
第二十二條 監委長認為預算或決算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經告知幹事會具體明確之
理由,不予審核之:
1 內容不合理。
2 格式不符規定。
第二十三條 幹事會總幹事如認前條監委長之理由違背常理,得提出否決案。
前項否決案,經由出席監委超過二分之一同意始為通過。
否決案一經通過,監委長應接受監委會之決議,並進行該預算或決算之審核
。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幹事會之條款,一律適用於心潮編輯委員會。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民國九十九學年度起,應刊載於系上通訊錄。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之異議,由系代解釋之。
前項之解釋,以不違背學會章程與本辦法條文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與學會章程抵觸者,無效。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之增修,須由監委長徵詢系代意見後,召開公聽會,並於公聽會後一
個月內,以書面告知全體監委,告知後十日內由全體監委三分之二出席「修
改監委會行使職權辦法會議」並超過出席監委三分之二同意,經幹事會總幹
事副署後,始完成增修程序。
前項公聽會及「修改監委會行使職權辦法會議」,不得於監委會期、國定假
日、寒假或暑假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 前條完成增修程序之條款,應公告並於下一學期開學日起施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國立政治大學第九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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