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hemine12 (M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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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临时动议] 《监委会行使职权办法》(期初大会版)
时间Fri Mar 5 01:16:28 2010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本办法以维护监委会秩序、确立监委会及干事会之权利义务、增进监委会行使职
权之透明程度为宗旨。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於监委会召开期间(以下简称监委会期)。但本法有特别规定者,
不在此限。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之预算,为干事会於监委会期所提出之预算。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之决算,为干事会於监委会期所提出之决算。
第五条 监委会期所审核之预算或决算,应依各项目作票数纪录。
前项纪录,监委会由监委长纪录,干事会由秘书股推派一位代表纪录。
第六条 预算或决算,由出席监委超过二分之一同意始为通过。
第七条 预算或决算一经通过,仅误写、误算或格式上重大明显瑕疵始得修改。
前项修改之判定,应由监委长宣布并更正之。
第八条 监委会之开始或结束,应由监委长宣布。
第九条 监委长宣布会议结束时,未审核完毕之预算或决算,一律视为未通过。
第十条 预算或决算,使用范围应以全体会员考量为原则。
第二章 干事会
第十一条 干事会得提出预算或决算,并得决定各股列举预算或决算之项目。
前项预算或决算,监委会不得要求干事会新增或修改之。
第十二条 干事会於预算之使用,应以诚实信用方法为之。
第十三条 预算项目包括医疗用品时,干事会在会员使用医疗用品之前,应主动告知使用
注意事项,不受本法第二条前段之限制。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用品,指包装标示为药品、药用者。
前项医疗用品,包装虽未标示,但可明显推定为医疗用品者,亦同。
第十五条 干事会成员或活动负责人不得兼任监委。
前项规定,如因情况特殊而必须兼任监委时,由出席监委超过二分之一同意始
得为之。
因情况特殊所兼任之监委,不得参与此项目预算或决算之表决。
第十六条 各系队提出预算或决算,以下列各款方式择一为之:
1 两场比赛。
2 一场比赛及必要之用具。
3 无比赛,仅有必要之用具。
前项比赛,以学校为主办单位,并以代表政大心理系名义出赛者为限。
第十七条 决算明显与预算不同时,干事会应主动於期末大会提出解释,不受本法第二条
前段之限制。
前项明显不同之判定,应由监委长宣布。
第十八条 干事会得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再提出预算或决算:
1 预算或决算未经监委通过时。
2 监委长依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行使职权不予审核时。
第三章 监委会
第十九条 监委会得要求干事会於监委会期列席备询,必要时,并得指定之。
第二十条 监委会得审核预算或决算,必要时,并得订定审核标准。
前项审核标准,干事会如认窒碍难行,得推派一位代表给予建言。
第二十一条 监委会得决定预算或决算之审核顺序。
第二十二条 监委长认为预算或决算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经告知干事会具体明确之
理由,不予审核之:
1 内容不合理。
2 格式不符规定。
第二十三条 干事会总干事如认前条监委长之理由违背常理,得提出否决案。
前项否决案,经由出席监委超过二分之一同意始为通过。
否决案一经通过,监委长应接受监委会之决议,并进行该预算或决算之审核
。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於干事会之条款,一律适用於心潮编辑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民国九十九学年度起,应刊载於系上通讯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之异议,由系代解释之。
前项之解释,以不违背学会章程与本办法条文为限。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与学会章程抵触者,无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之增修,须由监委长徵询系代意见後,召开公听会,并於公听会後一
个月内,以书面告知全体监委,告知後十日内由全体监委三分之二出席「修
改监委会行使职权办法会议」并超过出席监委三分之二同意,经干事会总干
事副署後,始完成增修程序。
前项公听会及「修改监委会行使职权办法会议」,不得於监委会期、国定假
日、寒假或暑假召开之。
第二十九条 前条完成增修程序之条款,应公告并於下一学期开学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国立政治大学第九十九学年度第一学期开学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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