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hemine12 (M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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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臨時動議] 《監委會行使職權辦法》立法目的
時間Fri Mar 5 00:58:23 2010
《立法目的》
監委會係代表近兩百位系胞於期初會員大會、期末會員大會前召開,目的是代表全體
會員於幹事會整學期預算或決算行使職權之正當性、合理性進行第一階段的審核。此審核
除以專業而敏銳的態度進行款項之評估外,亦能使會員大會召開更行順利,避免大會過於
冗長或混亂。於自治性社團而言,為了全體會員之最大利益著想,監委會嚴謹監督幹事會
運作之態度,亦為自治性社團運作之核心。
政大心理系學會章程中,對於監委行使職權僅有概略之規定,使得監委行使職權向來
皆以長久以來之慣行為行使職權之依據。監委會之執行除慣行外,亦仰賴監委彼此於該職
務熟悉程度所形成之共識,唯這些慣行與共識並非為外人所知,亦使監委行使職權具有高
度神秘性。
自民國八十八年行政程序法之通過,可謂我國於行政機關職權法治化之一大進步。職
權成文法,不僅得以增進行使職權之透明度,亦可確保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有一可遵循之
法規外,以及為後人所得以預見。因此考量到監委行使職權之重要,亦為了確立及保障監
委會、幹事會長久以來不明確之權利義務,以及增進監委會行使職權之合法性,故提出制
定本辦法。
本辦法之一大困難,在於心理學會之母法-學會章程-對於授權制定法規命令之規定
並無任何規定,因此為確定辦法輔助學會章程子法之可行性,依學會章程之規定,徵詢98
年度系代之意見。依據本辦法之性質、範圍、內容,確定本辦法僅規範於監委會及幹事會
之間,並不對外(會員)發生法律效果。
為使此辦法能夠更臻完善,草案制定之過程已邀請並參酌98學年度系代謝奕弘、97學
年度2學期監委李孟潔、98學年度第2學期監委長楊芷涵、98學年度第2學期總幹事張莛郁
之意見,俾能使此辦法更臻完善。
政大心理系 95級 蔡承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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