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hemine12 (M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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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临时动议] 《监委会行使职权办法》立法目的
时间Fri Mar 5 00:58:23 2010
《立法目的》
监委会系代表近两百位系胞於期初会员大会、期末会员大会前召开,目的是代表全体
会员於干事会整学期预算或决算行使职权之正当性、合理性进行第一阶段的审核。此审核
除以专业而敏锐的态度进行款项之评估外,亦能使会员大会召开更行顺利,避免大会过於
冗长或混乱。於自治性社团而言,为了全体会员之最大利益着想,监委会严谨监督干事会
运作之态度,亦为自治性社团运作之核心。
政大心理系学会章程中,对於监委行使职权仅有概略之规定,使得监委行使职权向来
皆以长久以来之惯行为行使职权之依据。监委会之执行除惯行外,亦仰赖监委彼此於该职
务熟悉程度所形成之共识,唯这些惯行与共识并非为外人所知,亦使监委行使职权具有高
度神秘性。
自民国八十八年行政程序法之通过,可谓我国於行政机关职权法治化之一大进步。职
权成文法,不仅得以增进行使职权之透明度,亦可确保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一可遵循之
法规外,以及为後人所得以预见。因此考量到监委行使职权之重要,亦为了确立及保障监
委会、干事会长久以来不明确之权利义务,以及增进监委会行使职权之合法性,故提出制
定本办法。
本办法之一大困难,在於心理学会之母法-学会章程-对於授权制定法规命令之规定
并无任何规定,因此为确定办法辅助学会章程子法之可行性,依学会章程之规定,徵询98
年度系代之意见。依据本办法之性质、范围、内容,确定本办法仅规范於监委会及干事会
之间,并不对外(会员)发生法律效果。
为使此办法能够更臻完善,草案制定之过程已邀请并参酌98学年度系代谢奕弘、97学
年度2学期监委李孟洁、98学年度第2学期监委长杨芷涵、98学年度第2学期总干事张莛郁
之意见,俾能使此办法更臻完善。
政大心理系 95级 蔡承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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