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inaday (可以不要再笨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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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於立法院三讀通過
時間Mon May 5 23:05:31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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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今日於立法院三讀通過,惡性關廠積欠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之實際
負責人及董事長將受禁止出境處分之規範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08-05-02
業務單位:勞資關係處
立法院於5月2日通過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次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之
修正,主要係為真正落實雇主於大量解僱勞工時應全面保障勞工受解僱保護程序之規範,
避免勞工遭受無預警裁員,衍生社會問題;又面對惡性關廠歇業之雇主,更應課予雇主留
在國內解決所積欠之勞動債權之責任,避免徒增社會成本。勞委會主委盧天麟也表示,本
法順利修正通過,其解僱保護程序之規範,是展現企業社會責任及保障勞工權益之重要象
徵,更可近一步維護社會安定。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係為兼顧勞工工作權及雇主經營權之重要法律,自92年5月7日實施迄
今,雖已發揮相當功能,惟仍有若干值得檢討修正之處,其中最關切的是若干
惡性關廠歇
業,避不處理積欠勞工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之不肖雇主,因無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之適
用,無法禁止雇主出國,弱勢勞工無法找到雇主解決所積欠之債權,造成債留台灣,由政
府解決社會問題,增加社會成本。修法過程中,雇主團體代表亦認為該等缺乏企業社會責
任之雇主,課與相當處分,應為公平正義之展現,而普遍支持。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此次修法,其修正重點包括:
1.
定期契約勞工納入大量解僱勞工之定義範圍內
2.經預告解雇之勞工就任新職,雇主仍應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
3.主管機關派員查訪被預警通報之事業單位,得由專業人士陪同協助辦理
4.雇主歇業並積欠勞工工資時,勞工可主動終止勞動契約,準用禁止出國處分規定
5.明文規定被禁止出境之雇主,提供全部積欠勞動債權之相當擔保,且該擔保係為勞工得
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始得作廢止禁止出境處分,以確保勞動債權獲得滿足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此次修法,除解決實務執行之困境外,另多方廣徵各界意見,特別是
勞工團體、勞工領袖及雇主團體之建議,並參酌國外立法例,再本諸解僱程序兼顧保障勞
工工作權及調和雇主經營權之立法目的,使我國「解僱保護機制」臻於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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