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inaday (可以不要再笨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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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大量解雇劳工保护法於立法院三读通过
时间Mon May 5 23:05:31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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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解雇劳工保护法今日於立法院三读通过,恶性关厂积欠工资、资遣费或退休金之实际
负责人及董事长将受禁止出境处分之规范
发布单位:新闻联络室 发布日期:2008-05-02
业务单位:劳资关系处
立法院於5月2日通过大量解雇劳工保护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本次大量解雇劳工保护法之
修正,主要系为真正落实雇主於大量解雇劳工时应全面保障劳工受解雇保护程序之规范,
避免劳工遭受无预警裁员,衍生社会问题;又面对恶性关厂歇业之雇主,更应课予雇主留
在国内解决所积欠之劳动债权之责任,避免徒增社会成本。劳委会主委卢天麟也表示,本
法顺利修正通过,其解雇保护程序之规范,是展现企业社会责任及保障劳工权益之重要象
徵,更可近一步维护社会安定。
大量解雇劳工保护法系为兼顾劳工工作权及雇主经营权之重要法律,自92年5月7日实施迄
今,虽已发挥相当功能,惟仍有若干值得检讨修正之处,其中最关切的是若干
恶性关厂歇
业,避不处理积欠劳工工资、资遣费或退休金之不肖雇主,因无大量解雇劳工保护法之适
用,无法禁止雇主出国,弱势劳工无法找到雇主解决所积欠之债权,造成债留台湾,由政
府解决社会问题,增加社会成本。修法过程中,雇主团体代表亦认为该等缺乏企业社会责
任之雇主,课与相当处分,应为公平正义之展现,而普遍支持。
大量解雇劳工保护法此次修法,其修正重点包括:
1.
定期契约劳工纳入大量解雇劳工之定义范围内
2.经预告解雇之劳工就任新职,雇主仍应给付资遣费或退休金
3.主管机关派员查访被预警通报之事业单位,得由专业人士陪同协助办理
4.雇主歇业并积欠劳工工资时,劳工可主动终止劳动契约,准用禁止出国处分规定
5.明文规定被禁止出境之雇主,提供全部积欠劳动债权之相当担保,且该担保系为劳工得
向法院声请强制执行,始得作废止禁止出境处分,以确保劳动债权获得满足
大量解雇劳工保护法此次修法,除解决实务执行之困境外,另多方广徵各界意见,特别是
劳工团体、劳工领袖及雇主团体之建议,并参酌国外立法例,再本诸解雇程序兼顾保障劳
工工作权及调和雇主经营权之立法目的,使我国「解雇保护机制」臻於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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