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inaday (可以不要再笨了嗎?)
看板NCCU_LSWLAW
標題Re: [公告] 法律事務所徵才
時間Tue Dec 11 22:07:51 2007
※ 引述《rocksister (你北七)》之銘言:
: 求才對象: 律師 1 名
: 求才對象條件限制:
: 要求學歷: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畢
: 性 別:男
忽然想到一件事,現在求職可以直接在廣告上面要求「性別」嗎?
還是說這樣並不算是第七條第一項?或是這符合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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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性工作平等法第七條:
第一項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
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
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六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七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發現雇主違反第七條......規定時,
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後,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地方主管機關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
得於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
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中央主管機關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
得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提起訴願及進行行政訴訟。
第三十八條:
雇主違反第七條......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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