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inaday (可以不要再笨了吗?)
看板NCCU_LSWLAW
标题Re: [公告] 法律事务所徵才
时间Tue Dec 11 22:07:51 2007
※ 引述《rocksister (你北七)》之铭言:
: 求才对象: 律师 1 名
: 求才对象条件限制:
: 要求学历:政治大学法律研究所毕
: 性 别:男
忽然想到一件事,现在求职可以直接在广告上面要求「性别」吗?
还是说这样并不算是第七条第一项?或是这符合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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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性工作平等法第七条:
第一项 雇主对求职者或受雇者之
招募、甄试、进用、分发、配置、考绩或陞迁等,
不得因性别而有差别待遇。但工作性质仅适合特定性别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六条:
受雇者或求职者因第七条......之情事,受有损害者,雇主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受雇者或求职者发现雇主违反第七条......规定时,
向地方主管机关申诉後,雇主、受雇者或求职者对於地方主管机关所为之处分有异议时,
得於十日内向中央主管机关两性工作平等委员会申请审议或迳行提起诉愿。
雇主、受雇者或求职者对於中央主管机关两性工作平等委员会所为之处分有异议时,
得依诉愿及行政诉讼程序,提起诉愿及进行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
雇主违反第七条......者,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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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2.121.64.1
※ 编辑: ninaday 来自: 122.121.64.1 (12/11 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