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raco124 ( 想像 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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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剪報] 尊重生命大聯盟:應明寫「同性戀」
時間Mon Jan 8 20:28:21 2007
2007.01.08 中國時報
尊重生命大聯盟:應明寫「同性戀」
林倖妃/台北報導
針對向立法院提出說帖,反對《就業服務法》納入「性傾向」,尊重生命大聯盟指出
,應直接寫明「同性戀」,性傾向涵蓋範圍太廣、定義不清;但需附「但書」,言明尊重
宗教信仰,如佛教僧侶和天主教神父養成機構,若有同志在其中工作,恐造成情感混亂。
發起尊重生命大聯盟的輔大神學院生命倫理研究中心家庭部主任齊明說,該聯盟絕對
尊重同志,但主張應將「性傾向」改成「同性戀」,因為性傾向在法律上的定義太含糊。
2007.01.08 中國時報
同志苦 小心翼翼隱形謀生
高有智/台北報導
性傾向反歧視就業條款正在立法院角力攻防,同志朋友卻長期處在不為人知的掙扎痛
苦中,職場是他們謀生之處,卻也是必須小心翼翼隱藏身分的地方。
同志諮詢熱線協會文宣部主任巫緒樑無奈地說,同志為求工作,必須小心隱藏性傾向
,避免因此丟了工作,有人甚至得找人假裝自己男女朋友,曚混過關。
他說,曾有男同志教師因為活躍於爭取同志權益,導致身份曝光,家長聯合抵制要求
趕出校園。最後縣市政府教育局介入協調,雖然工作保住了,但他必須每天承受壓力和異
樣眼光。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北市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做出首宗性傾向歧視,
也是屬於性別歧視之決定。申訴人在一家補習班擔任美語老師,雇主以其穿著打扮不男不
女,不適任文教工作而解僱,申訴人向台北市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提出就業歧視,最後申
訴成功,成為國內爭取同志工作權的重要判例,但台灣更需要法令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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