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12577710 (趴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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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轉錄]當法律說「不要歧視性傾向」,宗教團體卻說「괠…
時間Wed Dec 27 11:25:50 2006
※ [本文轉錄自 gay 看板]
作者: Mancer (human capacity) 看板: gay
標題: 當法律說「不要歧視性傾向」,宗教團體卻說「要!?」
時間: Wed Dec 27 00:32:50 2006
立法院正在審議《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要增列「雇主不得在求才條件中限制求職者之性傾向」之類的條文
這算今天的大新聞
我們國家繼性別平等教育法後,終於又有一道法律明言性傾向平等了。
但、是,「尊重生命全民運動大聯盟」
對,你沒看錯
就是當婦產科醫師專業幾乎都不認同
卻仍執著大聲主張要「墮胎思考期N天」的那個團體
現在,這個團體居然寫信給所有立法委員
要求審議中的《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不可以放「反性傾向歧視」的條文
老子看到這信他媽的完全是個氣血上衝。
全文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親愛的 立法委員:
目前正在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審議中之《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其中第五條將增列雇主不得在求才條件中限制求職者之「性傾向」等。
本聯盟不能同意將性傾向一詞納入該法條文之中,原因有二:
1.性傾向之名詞定義不明,遠不如男女兩性來得清楚。有學者認為性傾向將包括
戀童性傾向、異性戀性傾向、同性戀性傾向、人獸戀性傾向、性虐待性傾向等
,約有四十種以上。
2.若雇主為學校教育機構,選任教職員工之時不能檢視受雇者是否為戀童性傾向
者嗎?若雇主為宗教團體或公益事業機構,不能依其固有之教義,本著宗教道
德良知選任受雇者嗎?
因此,本聯盟堅決反對將「性傾向」或「性別特質」等含糊曖昧之名詞納入《就
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中。
此致 立法院諸位立委
台灣保護家庭聯盟
聯絡處:
[email protected]
尊重生命全民運動(全國宗教)大聯盟
謹呈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不好意思明講「我就是想要歧視別人的性傾向!」
於是策略性地用個「反對含糊曖昧」
把更邊緣、汙名的性牽拖進來
好尋求大眾的支持、遂行自己的目的?
這種「來陰的」手法未免太賤。
這些人以「尊重」為名,行「控制全社會」之實的行為愈來愈離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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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7.79.211
1F:推 imchien:腦殘團體,跟厲珍妮有得拼啊 12/27 00:33
2F:推 bluecloud75:媽拉 這什麼腦殘理論 (/‵Д′)/~ ╧╧ 12/27 00:34
3F:→ genkichi2:請問是十字架教嗎? 12/27 00:39
4F:→ padparadscha:對嘛 有種就直接表明說... 12/27 00:44
5F:→ padparadscha:O桀O桀O桀 本座還要再歧視10個弱勢團體阿! 12/27 00:44
6F:→ padparadscha:這些人 真的是想做又不敢當 12/27 00:45
7F:推 ffmuteki9:把性傾向細分,實則在模糊化以便反對 12/27 00:57
8F:→ ffmuteki9:一般人的共識對性傾向都是指男女同性戀吧= = 12/27 00:58
9F:→ ffmuteki9:就算老子我喜歡當S還是M又關工作屁事@@... 12/27 00:58
10F:→ ffmuteki9:搞不好那團體裡面就有人喜歡跟老伴玩SM咧 = = 12/27 00:58
11F:推 Dewzx:往個好的方向想,我們應該要求條文裡要寫: 12/27 01:16
12F:→ Dewzx:禁止反對同性戀! ^^y 12/27 01:18
13F:推 ozclement:既然細分了那就更好啦~挑明了定義是同性性傾向吧 12/27 02:29
14F:→ akrsw:戀童 人獸戀 性虐待有罪嗎?戀童不必然代表會與兒童有性行為 12/27 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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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9.27.56
15F:→ A1Yoshi:我就是蘿莉控耶~~ 12/27 18:55
16F:噓 miraculous:唉 這種宗教團體不能跟 12/27 21:22
17F:推 s5905533:我血管爆了 12/31 1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