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raco124 ( 想像 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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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轉錄]歷史會如何記上這一筆?
時間Tue Oct 24 22:42:03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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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regit () 看板: female_club
標題: [轉錄]歷史會如何記上這一筆?
時間: Tue Oct 24 22:31:49 2006
■歷史會如何記上這一筆?
蘇芊玲(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理事長)
差不多二十年前,我開始接觸和參與「婦女新知基金會」,讀到許多台灣婦運前
輩為女性權益奮鬥的過程和史料,深受鼓舞和啟發。其中令我印象深刻的是「優
生保健法」的立法過程。在1984年未解嚴的時代,因為不忍有眾多婦女,因人工
流產不合法,必須求助密醫以至帶來莫大身心傷害,許多婦女團體(包括婦女新
知基金會)備極辛苦地一一遊說老立委們通過了「優生保健法」,以其中第九條
第六款賦予一般婦女合法的墮胎權。我還讀到後來婦運人士和學者寫的回顧文章
,反省到當時為了先爭取立法通過,只好做的一些妥協,譬如順應老立委「強國
強種」的價值觀,接受採用「優生」這兩個字,而未能突顯婦女身體自主權的重
要。這樣清楚的女性意識和負責任的態度,令我深深佩服。
二十多年過去了,行政院於十月十八日通過改名為「生育保健法」的修正草案,
對比於現行的「優生保健法」,這是一個倒退非常多的法案。兩者主要差異有以
下幾點:
一、依目前的優保法,人工流產婦女只要取得一個男人的同意,新法卻規定她必
需要有兩個半男人的同意。
現行優保法規定,已婚婦女如要從事人工流產,需得配偶之同意;新修條文將這
一點改為「告知」配偶,所以這個男人的權力算是剩下一半。但修正草案卻又說
,女性必需先去接受醫師的「諮詢」(就是換湯不換藥的「思考期」),三天之
後始可為之。目前婦產科醫師多為男性,所以多了一個男性。而用法律規定她要
這麼做的,是國家機器,不幸的是,這個國家機器目前仍掌握在男性手中(以此
次為例,行政院長為男性,負責的政委是男性,主導的衛生署長也是男性),所
以又多了這一個「大」男人。
二、增加強制三天思考期的規定。
許多人在問,說人工流產這種大事,思考個幾天有什麼不妥,他/她們沒有弄清
楚的是,個人從事思考和法律規定思考期是完全不同的兩回事。
思考期的法律意義是:若沒有這樣做,不是婦女違法,就是為她做人工流產的醫
師違法。
思考期的規定是所有婦女,一體適用,所以它的假設是:「所有」婦女在決定人
工流產之前,「都沒有」經過思考!
請問,這是事實嗎?而它背後真正的推論是:胎兒生命是很可貴的,沒有經過思
考的婦女顯然不尊重胎兒生命,不尊重胎兒生命的人當然就是謀殺生命的劊子手
。
事實是這樣嗎?女人的生命歷程和生活處境可以這樣被簡化嗎?
三、對未成年女性強制諮商的規定。
這樣做會不會將她們重新推往黑暗的「前優保法時代」?而台灣目前的諮商系統
準備好了嗎?諮商人員都具有性別意識嗎?
此次,行政院屈服於宗教團體的壓力,以既粗糙又粗暴的方式跳過婦權會,通過
「生育保健法」修正版本,其過程應讓社會了解,也該被嚴厲譴責。之前,主導
修法的衛生署,組成一個女性不過半、卻有多位具宗教背景的委員代表的諮詢委
員會,來討論修法方向和內容,上述新條文就是他/她們強力建議的。後經婦權
會民間委員關切,才得以列席衛生署的會議,但列席人員只有發言權並無決策權
,婦權委員更多次於會中被羞辱斥責。婦權委員幾度在行政院大會中對衛生署提
出的版本表達反對意見,經大會決議責成衛生署重組委員會,並重新討論具爭議
條文。衛生署於是重組了委員會,卻一直沒有正式開會。八月底婦權會大會再度
討論此案,除了督促衛生署再議之外,並提出爭議條文若仍未能達成共識,不妨
先擱置的解套建議。期間,行政院婦權會民間委員也多次鄭重要求,與婦女權益
攸關的重大法案,一定要徵求婦權會委員的意見並取得共識,此要求獲行政院長
承諾。十月初衛生署開了一次委員會,未變動什麼內容,就將原草案送行政院,
行政院緊接在完全未知會婦權會民間委員的情況下,召開院會快速通過此案。這
就是今天為什麼會有這個記者會的緣由。
2006年的台灣,與1984年已有很多不同。解嚴已多年,不僅婦女團體成長許多,
婦女/性別研究學者也不計其數;台灣婦女的教育水準提升了,社會更開放了;
最大的不同是,行政院於1997年設置了一個「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宣稱它所
有的施政會納入女性/性別的經驗和觀點,以追求性別平等多元為目標。
因此,十月十八日行政院通過的「生育保健法」修正版本,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將來歷史會怎麼紀錄這一次的「優生保健法」修法運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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