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raco124 ( 想像 想)
看板NCCU_Herself
標題[轉錄][轉錄][論述]該矯正的是歧視偏見,不是同志性傾向
時間Mon Aug 28 00:52:14 2006
※ [本文轉錄自 female_club 看板]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liaobruce/3/1272689258/20060827081754/
該矯正的是歧視偏見,不是同志性傾向
這篇投書刊登在中國時報(2006.8.27, A15 時論廣場)。編輯改標題為『該矯正的是歧
視現象』。
台北市政府主辦的同志公民運動,居然遭到宗教界與政治人物聯手的強烈抗議。批評的語
詞嚴重污名化了同性戀。
從另外一方面來看,台北市政府雖然在推動同玩節、同志公民運動這些地方有些成效,也
爭取到國際見光度;但也沒有真正好好推動任何反歧視措施。
台北市草擬了「台北市人權保護自治條例草案」,但內容只是憲法的翻版,加上一些宣示
性的規定。這或許是學法律的幕僚人員,未能理解所謂的「民權法」(Civil Rights
Laws)基本上就是「反歧視法」(antidiscrimination law)。如果這個人權自治條例不
能真正處理到「私人歧視」的問題,那根本白訂了。跟內政部搞的「外籍配偶照護基金」
一樣,這都是「安撫弱勢,卻不矯正-對抗壓迫者」的懷柔模式。這並不能真正保障到邊
緣、非主流的公民權。
台北市當初會想要制定這個條例,或許也是出於「人權保障諮詢委員會」(我忝為委員之
一)的建議(建議訂定反歧視法)。但深受德國法律思想普遍主義影響的法界幕僚,卻弄
出來這種不痛不癢的東西。(其實,台北市最愛宣稱「國際化」,那應該參考一下如芝加
哥人權自治條例 、紐約市人權法 (
http://home2.nyc.gov/html/cchr/html/hrlaw.html )是怎麼訂的嘛)。
「台北市政府人權保障諮詢委員會」開會在即,「台北市人權保護自治條例」也是討論的
對象之一。但九月初我又得出國,所以有關宗教人士的抗議以及反歧視的建議,就只好緊
急投書先交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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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矯正的是歧視偏見,不是同志性傾向
2006.8.27.中國時報 廖元豪/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北市政府人權保障諮詢委員
部分宗教界人士與市議員抨擊北市政府主辦之「同志公民運動」,且公然指稱「縱容
同性戀」會帶來「衛生問題」,使台北市成為「愛滋溫床」,甚至認為同性戀是違反善良
風俗的「原罪」而需要「矯正」!這些明目張膽、毫不掩飾的恐同症(homophobia)論調
,更凸顯了「歧視」在當前台灣是多麼嚴重且迫切的一個問題。而推動「反歧視法」以對
抗社會主流偏見,讓弱勢、非主流族群能享有基本公民權利,更是民權團體、社運組織以
及各級政府的當務之急。
宗教人士的抨擊,在理性或科學層面上本有許多謬誤:同性戀傾向無法「矯正」、同
性戀也不是造成愛滋的主因、同性婚姻合法化更未必導致人類滅絕--異性戀也不會因此
被「矯正」成同性戀。但更深層的問題,在於價值觀與權力關係。
無論同性戀(或各種非主流性傾向)是「天生注定」還是「自主選擇」,國家社會為
什麼要去「矯正」他們?即使法律有一天承認同性婚姻制度,請問又直接礙著異性戀者了
嗎?
在一個多元民主、政教分離的世俗社會中,性傾向涉及的是個人「生活方式」的選擇
及實踐。只要沒有干預他人的「生活方式」,同性或異性戀都是百分之百的基本自由。但
異性戀霸權的擁護者,卻不能容忍這個社會出現新穎、多元的價值觀,而且要動用公共資
源去鎮壓、排拒「非我族類」。這種「優勢權力」與「主流價值」相互結合,並用以排斥
「其他價值」的行動,就是「歧視」!
台灣沒經歷歐美各國在一九六○年代狂飆的學運與民權運動,因此對「歧視」現象極
度缺乏反省與自覺,恃強凌弱、以眾暴寡似乎天經地義。除了前揭宗教與政治人物對同志
的仇恨語言外,警察臨檢同志轟趴的選擇性執法、政客對女性新移民屢屢出現鄙視語言、
衣冠楚楚的公寓社區敵視愛滋患者與身心障礙者進住…,在在讓我們看到這個社會是怎樣
信奉「強欺弱」的叢林法則。
對於歧視現象,政府該做的絕不僅是施捨性地辦活動或給福利,而要積極地矯正惡質
社會偏好,並拒絕讓這些歧視偏見進入任何公共領域。以台北市政府為例,雖然在「辦活
動」上成效斐然,且頗有國際見光度;但卻沒有任何具體有效的反歧視法制,讓包括同志
在內的邊緣族群能夠免於排拒與壓迫。以目前市府草擬的「台北市人權保護自治條例草案
」來說,多僅屬宣示性規定。不但沒有專責主管機關,沒有罰則,更不敢碰觸美國各大城
市反歧視自治條例所處理的「私人歧視」。
這種「安撫弱者,但不矯正主流」的懷柔措施,離真正的尊重人權還差得遠。作為首
善之區的台北市,當前應該立即從事下列行動:
第一,明白宣示市府在這場「文化戰爭」的確定立場:同志性傾向與生活方式不容污
名化,市府仍將秉多元文化精神繼續支持類似活動。
第二,正式回應宗教團體:政府部門如因宗教理由而撤回或修正對同志活動的贊助,
有牴觸憲法政教分離原則之虞。
第三,以前瞻的國際人權標準,在「人權基本法」遲遲無影蹤的時候,率先制定反歧
視的人權自治條例,以有效的執行機制禁止政府與民間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歧視同志與
其他弱勢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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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戀不是跟男人上床的男人。同性戀是白忙了十五年仍不能讓反歧
視法過關的那群人。同性戀是見不到大人物、大人物也不想見的一種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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