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raco124 ( 想像 想)
看板NCCU_Herself
标题[转录][转录][论述]该矫正的是歧视偏见,不是同志性倾向
时间Mon Aug 28 00:52:14 2006
※ [本文转录自 female_club 看板]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liaobruce/3/1272689258/20060827081754/
该矫正的是歧视偏见,不是同志性倾向
这篇投书刊登在中国时报(2006.8.27, A15 时论广场)。编辑改标题为『该矫正的是歧
视现象』。
台北市政府主办的同志公民运动,居然遭到宗教界与政治人物联手的强烈抗议。批评的语
词严重污名化了同性恋。
从另外一方面来看,台北市政府虽然在推动同玩节、同志公民运动这些地方有些成效,也
争取到国际见光度;但也没有真正好好推动任何反歧视措施。
台北市草拟了「台北市人权保护自治条例草案」,但内容只是宪法的翻版,加上一些宣示
性的规定。这或许是学法律的幕僚人员,未能理解所谓的「民权法」(Civil Rights
Laws)基本上就是「反歧视法」(antidiscrimination law)。如果这个人权自治条例不
能真正处理到「私人歧视」的问题,那根本白订了。跟内政部搞的「外籍配偶照护基金」
一样,这都是「安抚弱势,却不矫正-对抗压迫者」的怀柔模式。这并不能真正保障到边
缘、非主流的公民权。
台北市当初会想要制定这个条例,或许也是出於「人权保障谘询委员会」(我忝为委员之
一)的建议(建议订定反歧视法)。但深受德国法律思想普遍主义影响的法界幕僚,却弄
出来这种不痛不痒的东西。(其实,台北市最爱宣称「国际化」,那应该参考一下如芝加
哥人权自治条例 、纽约市人权法 (
http://home2.nyc.gov/html/cchr/html/hrlaw.html )是怎麽订的嘛)。
「台北市政府人权保障谘询委员会」开会在即,「台北市人权保护自治条例」也是讨论的
对象之一。但九月初我又得出国,所以有关宗教人士的抗议以及反歧视的建议,就只好紧
急投书先交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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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矫正的是歧视偏见,不是同志性倾向
2006.8.27.中国时报 廖元豪/政治大学法律学系助理教授,北市政府人权保障谘询委员
部分宗教界人士与市议员抨击北市政府主办之「同志公民运动」,且公然指称「纵容
同性恋」会带来「卫生问题」,使台北市成为「爱滋温床」,甚至认为同性恋是违反善良
风俗的「原罪」而需要「矫正」!这些明目张胆、毫不掩饰的恐同症(homophobia)论调
,更凸显了「歧视」在当前台湾是多麽严重且迫切的一个问题。而推动「反歧视法」以对
抗社会主流偏见,让弱势、非主流族群能享有基本公民权利,更是民权团体、社运组织以
及各级政府的当务之急。
宗教人士的抨击,在理性或科学层面上本有许多谬误:同性恋倾向无法「矫正」、同
性恋也不是造成爱滋的主因、同性婚姻合法化更未必导致人类灭绝--异性恋也不会因此
被「矫正」成同性恋。但更深层的问题,在於价值观与权力关系。
无论同性恋(或各种非主流性倾向)是「天生注定」还是「自主选择」,国家社会为
什麽要去「矫正」他们?即使法律有一天承认同性婚姻制度,请问又直接碍着异性恋者了
吗?
在一个多元民主、政教分离的世俗社会中,性倾向涉及的是个人「生活方式」的选择
及实践。只要没有干预他人的「生活方式」,同性或异性恋都是百分之百的基本自由。但
异性恋霸权的拥护者,却不能容忍这个社会出现新颖、多元的价值观,而且要动用公共资
源去镇压、排拒「非我族类」。这种「优势权力」与「主流价值」相互结合,并用以排斥
「其他价值」的行动,就是「歧视」!
台湾没经历欧美各国在一九六○年代狂飙的学运与民权运动,因此对「歧视」现象极
度缺乏反省与自觉,恃强凌弱、以众暴寡似乎天经地义。除了前揭宗教与政治人物对同志
的仇恨语言外,警察临检同志轰趴的选择性执法、政客对女性新移民屡屡出现鄙视语言、
衣冠楚楚的公寓社区敌视爱滋患者与身心障碍者进住…,在在让我们看到这个社会是怎样
信奉「强欺弱」的丛林法则。
对於歧视现象,政府该做的绝不仅是施舍性地办活动或给福利,而要积极地矫正恶质
社会偏好,并拒绝让这些歧视偏见进入任何公共领域。以台北市政府为例,虽然在「办活
动」上成效斐然,且颇有国际见光度;但却没有任何具体有效的反歧视法制,让包括同志
在内的边缘族群能够免於排拒与压迫。以目前市府草拟的「台北市人权保护自治条例草案
」来说,多仅属宣示性规定。不但没有专责主管机关,没有罚则,更不敢碰触美国各大城
市反歧视自治条例所处理的「私人歧视」。
这种「安抚弱者,但不矫正主流」的怀柔措施,离真正的尊重人权还差得远。作为首
善之区的台北市,当前应该立即从事下列行动:
第一,明白宣示市府在这场「文化战争」的确定立场:同志性倾向与生活方式不容污
名化,市府仍将秉多元文化精神继续支持类似活动。
第二,正式回应宗教团体:政府部门如因宗教理由而撤回或修正对同志活动的赞助,
有抵触宪法政教分离原则之虞。
第三,以前瞻的国际人权标准,在「人权基本法」迟迟无影踪的时候,率先制定反歧
视的人权自治条例,以有效的执行机制禁止政府与民间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歧视同志与
其他弱势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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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不是跟男人上床的男人。同性恋是白忙了十五年仍不能让反歧
视法过关的那群人。同性恋是见不到大人物、大人物也不想见的一种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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