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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female_club 看板] 作者: fario (社會學公關公司) 看板: female_club 標題: [愛滋人權]一場未完的戰役 工作及其尊嚴 時間: Fri Jun 16 18:07:25 2006 權促會歡迎本文的轉載,希望有更多人能認識愛滋感染者的工作權議題。 本文版權屬權促會所有,請轉載文章註明版權所有者與文章出處。 一場未完的戰役工作及其尊嚴 作者:呂昶賢        本文摘錄自《愛滋工作權政策分析報告》本報告預計2006年12月出版                   http://praatw.org/document/rigjht.doc 2002年,某醫院於員工體檢時,未取得同意逕自為一名員工俊明(化名)檢驗愛 滋,經歷與院方協調會的破裂與訴訟糾纏,至今俊明仍在無限期停職中…。 一、訪談開始   俊明與本會社工,經過三年多來的合作,已算是對彼此有一定程度的熟稔。他曾 以「臺灣版的費城」來形容自己的故事,希望在訴訟結束、結果確定之後能找記者 來 書寫他的故事。因此,一知道本會計劃要呈現愛滋感染者的工作權受損現狀,他在電 話中如我們預期地滿口答應受訪。   數日後,我與社工依約前往俊明夫婦的住宅,四個人在客廳席地而坐,面對一桌 的紅蟳與臺灣啤酒,邊啃邊聊到天黑。 (註:費城(Philadelphia)是1993年討論愛滋感染者工作權的電影。由湯姆漢克飾 演一位因感染愛滋而被開除的律師,為了爭取自己的工作權益而訴諸法庭,電影中 描述了許多訴訟過程經歷的歧視與侵權。)   二、俊明對愛滋的態度   俊明說話的速度很快,對答如流又活潑,他不以黏附在愛滋上的汙名歧視來看待 自己,他說:「我根本不覺得愛滋是個大病,因為我覺得它可以控制,就是生病而已 嘛!跟B型肝炎差不了多少啊。B型肝炎也是同樣傳染途徑,一模一樣。」他俏皮的 說:「我現在不是活得很好?我又健康又活潑又可愛。」   也正是因為愛滋「就是生病而已」,俊明自然認為醫院院長不讓他看診是不合理 的。他說:「我住院完了我出院、我病好了我就是要繼續看門診,恢復工作啊!」   我們都好奇他何以能如此看待愛滋,就更往前追問,想暸解他在知道自己感染之 前,對愛滋病的想像、對感染者的態度是怎樣?   俊明想到他以往自己在診間,醫治愛滋感染者的經驗:「檢驗科護士來跟我講說 ,某個病人感染愛滋病,我照樣看我的門診,照樣看他。我甚至於跟那個護士說,我 不需要知道這個病人名字,因為知道他名字,可能我就會有點像一般人一樣會怕他。 」俊明直接了當地說:「我乾脆就不知道,就是一般一樣,因為我知道這樣不會傳染 ,你們全部都是一般病人。」 「傳染途徑就性交、血液嘛!你看門診的時不會有血液交換,更不可能性交的,你 不會怕也不需要怕他。」俊明說完,我們都跟著他笑了。的確,以醫生在診間能做的 各項處置來看,只要遵守一般的標準程序,是不需要對感染愛滋的病人特別小心或害 怕,反之亦然,然而,俊明卻因感染愛滋,而遭到院長勒令停診,轉調去管理病歷。   三、等待半年,仍無法恢復門診   2002年的某個夏日清晨,一如往常,俊明在院內診間正為當日的看診作準備。檢 驗科的主任突然出面,告知俊明其愛滋檢驗結果確定為陽性(即感染愛滋病毒)。當 日中午門診結束後,副院長旋即命令俊明當日起停診。   那時俊明已出現免疫力降低所造成的伺機性感染,數日後就住進另一家醫院,在 穩定服藥、治療一個月後出院,愛滋病毒數量已減低至測不到。之後俊明又調養了一 個月,自認已經可以回到工作崗位,他向院長請求恢復門診,院長卻遲遲不願意放行 。   院長行公文詢問疾病管制局,想藉此名正言順地阻止俊明看診。疾管局的公文回 覆:「由於醫療人員將愛滋病毒傳染給病患的機會相當微小,且基於維護人權及尊重 醫療人員專業考量,不應限制醫療人員的職業。」然而這份公文並沒有幫助俊明恢復 門診工作,院長又延宕了三個多月。   年底,院長突然告訴俊明他接到病人眷屬的威脅:「要是院方接受『愛死病的大 夫』看診,就要找SNG 車訴諸媒體!」看到院長的堅決態度,以及自己的疾病隱私不 知為何被四處散佈,俊明下定決心要爭取屬於自己的權益,後來上網找到了愛滋感染 者權益促進會,與我們聯繫上。 (註:儀器量測病毒有其最低值的限制,一般按時服藥的感染者,體內的病毒量多半 可以控制低到儀器量測不到。一般愛滋篩檢是檢驗抗體(而非病毒),因此,雖然 健康的愛滋感染者血液中幾乎找不到病毒,卻仍會在職場體檢中被檢驗出來。) (註:衛署疾管字第0九一00六二四四七號,會議紀錄中此項決議全文如下:提案 一:有關醫療人員感染愛滋病毒,是否適合繼續執業或限制其執行部分醫療程序。  決 議:醫療人員應確實遵照感染控制程序,執行全面性保護措施(universal precaution)。由於醫療人員將愛滋病毒傳染給病患的機會相當微小,且基於維護 人權及尊重醫療人員專業考量,不應限制醫療人員的職業,但建議當事者不進行易 曝露的侵入性醫療程序。醫療人員就業權應予尊重,且個人傳染病相關資料應予保 密。)   四、被背叛的傷害更甚愛滋   俊明的太太在旁說: 「那天俊明聽到院長的答覆,呆坐在客廳一整個下午不能自 己」   「那個時候真的是慌了,」俊明回憶道:「院長一直騙我,叫我再休養一段時間 ,結果他到年底說:『只要我當院長的一天,你都不可能回來看診。』我那時候才警 覺,我好像真的不能回去看診了,我一直不相信他會這樣對我。」   社工說:「我記得當初你打電話來的時候,其實你的那些情緒跟愛滋的關係不大 ,反而是那種…被背叛的難過。」   俊明馬上回應:「對!我就是覺得他背叛我。愛滋沒傷到我,我是被他傷到了。 」俊明與院長多年親如兄弟般的情誼,就在院長對愛滋的恐懼中,毀於一旦。   在刻板印象中,醫護人員理應對愛滋病是最為了解,但俊明向我們解釋:愛滋在 臺灣也僅僅約二十年,老一輩的醫護人員在學時,是完全沒有愛滋病這個名稱的;若 不再進修,就跟一般人完全一樣。而院長對愛滋的恐懼甚至可能超越常人,才會枉顧 情誼,斷然作出這個錯誤的決定。   五、協調會   2002年年底,俊明的太太來電與我們連絡,本會社工開始介入此事。   一開始我們嘗試先與院長連絡,但馬上碰壁。當月打了四通電話並留言,卻未有 任何回覆。社工於是擬了份公文,正式要求會面,同時再次致電醫院,請秘書轉告院 長;在俊明夫妻倆看完覺得沒問題後,當日公文就以雙掛號、密件方式寄出。在最初 的溝通階段,我們總是小心翼翼的期盼,侵權事件能在員工與雇主的相互溝通中就得 以解決。   三天後,院長終於致電本會。我們趁機在接下來的聯繫中,敲定協調會的日期, 希望藉此讓院長與俊明雙方有機會能表達彼此的想法,並討論讓俊明恢復工作的方式 。另一方面,本會社工與理事長在疾病管制局會議中,以臨時動議的方式提出俊明的 狀況,最後局長責承某資深組長,以疾管局代表的身分陪同本會與院長協商。   但協調會最後是破裂了。   六、疾病管制局的態度   由於疾病管制局在2002年七月回覆院長的公文中,支持俊明可以回來工作,社工 才會想先召集一個協調會,也請疾管局的人一起來,私下先談看看。   想不到,疾管局代表到場的發言,卻完全與我們所想的不同,反而勸起雙方要各 退一步,藉此息事寧人。他說:「衛生署愛滋防治小組的決議在目前臺灣社會實行仍 有困難。」即便國外的法庭傾向讓感染者恢復看診,他仍堅持:「在國外有感染愛滋 的醫師可以看診,在臺灣的環境不一定適用,反歧視法應該被放在最後討論,講一些 目前無法實現的東西,無助於事情的解決。」   俊明在中途就憤而離席,他補充說:「那天院長說等個兩年後,我先去管病歷, 等我休息夠了、事情淡一點,他就會讓我看診。那組長馬上說:『對嘛,你給他一點 時間嘛!』我就聽不下去摔杯子走人了。」   協調破裂使得社工與俊明認真地考慮要不要走訴訟,而破裂很大的原因是主管機 關代表在場的不表態。這種消極的不作為默認容許了對愛滋不合理的歧視,將基本人 權買賣打折,疾病管制局曖昧不明的態度,後來也直接影響了我們在法庭上的論辯無 法佔上風。   諷刺的是,那年疾病管制局愛滋政策的年度口號正是「去汙名、反歧視」。   七、訴訟!   試過各種方法,再往下走,似乎只能考慮訴訟一途了。   我們寄出兩封存證信函給院長,重複聲明:「一、尊重隱私權,停止散佈俊明的 感染事實;二、保障俊明應有的工作權,在他已承諾不進行侵入性醫療程序的前提下 ,恢復俊明的看診。」這些請求,不過就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   存證信函甫一寄到醫院,秘書室主任就出現當說客,語氣強硬地表示院長有權調 動俊明的職位,若不接受,院長有正當理由指控俊明曠職。秘書室主任的出現,不但 傳達了院長無意讓俊明恢復原職,更顯示院長再度將俊明的隱私資訊告知非相關的第 三者。   盼不到友善的回應,俊明夫妻二人與律師商議後,決定提出訴訟。愛滋感染者以 司法程序爭取自身的工作權,俊明的案子是亞洲第一例。   八、第一次開庭的插曲   2003年五月,俊明同律師遞出訴訟狀,主要是走刑事(不當散播隱私)與民事( 隱私與工作受損的賠償)兩條路徑雙管齊下。   同年九月,第一次刑事庭開庭,我們申請秘密審理。檢察官事前並未傳喚俊明, 但由於他原告的身分,他仍可入場旁聽。俊明印象非常深刻,檢察官知道他是原告後 ,嚇了一跳說:「沒有叫你來你怎麼來了!你不知道會傳染給人家?啊,你既然來就 算了!」   俊明感嘆:「你會感受很深,理論上他也是高知識份子,他怎麼會講這種話?這 個病他是不了解的,他只是一般人,就只說會傳染。我覺得我又被傷害一次。」不過 至少當場俊明還是挺住了,沒有表現得太挫敗。他馬上站上了教育者的角色,對著檢 察官上課:「我跟他講怎麼傳染、講病毒量、講CD4 。我跟他說不是這樣傳染的,要 是這樣,那我們的律師也就完啦。」 (註:即免疫細胞數,檢測CD4大小可以判斷愛滋感染者服藥的療效與免疫力狀況。)   在俊明身上,我們看到作為自身權益的爭取者,同時也要是社會大眾的教育者。 在爭取權益的過程中,必須不厭其煩地反覆教導、倡議,讓更多不懂愛滋的人能了解 這個議題。事實上,俊明的律師一開始也不了解愛滋的傳染途徑;但一路下來,越來 越清楚限制感染者看門診的荒謬之處,在法庭上的立場也越來越堅定了,後來更主動 以較便宜的收費標準,作為對俊明的支持。   然而,第一次出庭的插曲,似乎預示了這條訴訟之路,會比想像中更艱困難行。   九、隱私受損,舉證困難   對愛滋感染者而言,隱私權是最重要也最基本的議題。在職場中,工作權受損的 朋友,通常也是因為隱私遭到不當曝光,愛滋感染者的患病成為公司內部的流言蜚語 ,逼迫感染者主動離職,使得工作喪失。因此,實際上要保障愛滋感染者的工作權, 對其隱私權的維護就必須周密。   俊明才剛得知自己感染,他的某位病人(也是院內員工)當日立即取消手術。檢 驗科主任、院長、副院長、秘書室主任,最後傳到許多病人家屬耳中,彷彿所有人都 已知道他的感染事實。雖然我們後來知道是院長主動告知,卻沒有人能願意出面指證 。以至於院長可以使用「沒有護理人員願意跟診」與「民眾的抗議」,來解釋,為了 避免造成俊明的二度創傷,基於保護俊明的立場,不會讓他回來看門診。   當日馬上取消手術的那位病人,在法庭上表示說病已經好了。即便我們最後依據 病歷紀錄澄清並非如此,刑事庭的檢察官卻認為,病人有自由就醫的選擇權,臨時取 消並不能證明俊明感染愛滋的消息已曝光。反而在判決書中寫下:「是否為俊明本人 多心,自以為他人均投以異樣眼光,造成心理障礙,亦未可知。」   若無法找到一名醫院員工,能出面指證院長洩密,就不可能繼續告訴,況且最後 很可能責任會被推給一個小檢驗員了事。於是,隱私被侵害雖然已成事實,卻無人可 告、無法可保障。   十、侵犯隱私的院內通報流程   我們思考走另一條路徑,想證明整件事的通報流程是錯誤的。按照防治條例的規 定,醫事人員在發現感染者後,依法應先向衛生主管機關通報。一般醫院的呈報人或 者是檢驗員、或者是檢驗科主任匯集人數統一通報,未曾有聽聞哪一家醫院的做法是 向上呈報給院長的。   院長並非衛生主管機關、也非因業務相關而得以知悉,院長知道俊明感染愛滋的 事實,於法是侵犯隱私的。   地方法院於是行公文,詢問疾病管制局個案通報的做法:究竟是檢驗科直接通報 給衛生主管機關?還是要先通報給院長、請院長代為通報?2004年 6月,疾管局回覆 的公文再度模稜兩可:「依法未規定通報要由院長進行,但各醫療單位可自訂內部之 通報流程,惟通報衛生主管機關時程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且應受後天免疫缺乏症候 群防治條例第六條之規範。」   這樣的回覆有內在的矛盾。若以防治條例第六條保障隱私的精神為考量,在醫院 通報感染者的資料給衛生主管機關時,中間經手的人員自然是越少越好。疾病管制局 允許各醫療單位可「自訂」內部的通報流程,就等於接受檢驗科可以通報感染者的資 料給院內任何單位。依此回文,檢察官便判定院長、副院長等人知悉俊明感染愛滋一 事並無不妥,枉顧這種做法實際上已嚴重侵犯俊明的隱私及工作權益。   此公文出現後一個月,「院內自訂的通報流程」就忽然出現、成為證物。沒有具 體的會議紀錄與簽名,只有薄薄一頁的流程圖,蓋有「感染控制委員會」的章,斗大 的字樣顯示委員會需要通報「院長室」。這份文件在之前的法庭辯論中從未出現,俊 明身為感控委員,也不知道此流程是何時制定的。面對我們對文件真偽的質疑,最後 地院的刑事裁定認為:若認為證物有經偽造、或證言有虛偽之情形,自應証明確有其 事後,另起一案再行起訴。   關於俊明的隱私不當被洩漏,刑事庭最後的結論是:不論是否醫院內部全都知道 俊明感染愛滋病毒,這仍與何人洩露尚無直接之關係;同時,通報流程中所經過的部 門太多,有無相關人員會將俊明的資料口耳相傳,不得而知。   院長、副院長有權知道俊明感染愛滋,法庭上也難以證明他們不當洩漏了俊明的 隱私。對所有的感染者而言,這個判決敲響了隱私權的喪鐘。   十一、非侵入性的門診處置仍不被允許   愛滋醫護人員的工作權為何?將俊明從看診轉調至病歷管理,是否恰當?從國內 衛生署的公文,或是國外的判例、醫學資訊,都傾向讓感染愛滋的醫護工作者繼續留 在原職;對於「醫師傳染愛滋給病人」的風險從來都禁不起科學的檢證,更是缺乏實 例。社工曾寄信給何大一博士,詢問他對本案的立場。何大一回覆:「我的立場相當 清楚,與台灣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相同。感染 HIV的醫護人員不能僅因為他們感染愛滋 而失去或轉調他們原有的工作,這也是美國疾病管制局的立場。」 (註:何大一世界知名的愛滋病毒專家,在1996年發明雞尾酒療法,能更有效抑制愛 滋病毒,也因此貢獻被美國《時代》週刊選為當年的年度風雲人物。)   尚未進入訴訟之前,俊明也在協調會上承諾會遵守衛生署的建議:不進行「易曝 露的侵入性醫療程序」。事實上,在診間看診是不會動「手術」的,所有能進行的都 是屬於非侵入性的「處置」。依照2005年六月美國臨床傳染病期刊上的最新資訊,愛 滋醫師甚至可以進行某些手術,以俊明執業的科別而言,所有的手術都是可允許的, 門診自然更不在限制的範圍。   然而在法庭上,對方卻有反覆陳述另一套說辭。訴訟已經進行至今近三年,對方 律師仍堅持20年前的錯誤知識,強調口水會傳染愛滋,就醫病患安全不保,俊明若要 看診,必須穿上全套防護衣,如此將無病人敢給俊明醫病,也會連帶影響醫院營運。 法官在2005年做出的判決也同意對方律師的說法,認為:由於俊明必須穿戴「手套、 口罩、眼罩、隔離衣」等「全面防護」,手術精確度必將受到影響,因此「基此公共 利益之考量…調整職務為無需任何防護裝備之病例審查,並未影響其工作機會。」   法官以為俊明需要穿戴「手套、口罩、眼罩、隔離衣」才能看門診,顯然已對愛 滋病毒的傳染途徑有錯誤理解。才會做出判決,認為俊明看診會對「公共利益」造成 危害,因此轉調職務並未侵犯俊明的工作權。   看似「純科學」的問題,總是與社會、政治力糾纏在一起。   十二、不只是為了爭那一口氣   什麼東西在背後支撐俊明,讓他能一路這樣走到現在?   「第一次敗訴的時候,真的有點想放棄。」俊明回憶:「想說院長既然說我自行 開業,也不會有病人敢來,我就開一家診所在醫院正對面,看是不是真的像他講的那 樣」   「要叫我去作病歷審查的工作,等於是就叫我算了;我是不服氣的。一個當然是 我自己的權益,另一個是後來我跟你們接觸多了、看多了臺灣的狀況,我發現我還要 幫其他失去工作的愛滋病患,要爭取一個東西。」俊明說:「因為沒人打得起這種官 司。連我都打成這樣,留給別人去打第一關真的太難了。」   俊明背後有太太與小孩的力挺到底,他的原生家庭也支持這場官司。除此之外, 本會的工作人員,以及我們找來的諸多專家學者,這些人形成了龐大的網絡,或多或 少在這場戰役中參與幫忙。金錢時間的耗費、出庭遭遇到種種不堪的對待、以及本會 與俊明雙方辛苦地對各種醫療資訊進行搜集佐證,真讓人覺得很少有人能打得起這種 官司。   俊明的太太忽然想起一個經驗,對著社工說:「我有次去權促會,有一個小朋友 ,學校不要他嘛。那次你跟他聊天我都有聽到,後來我也有跟他聊。」她邊說彷彿又 歷歷在目:「他是在權促會有一點溫暖,可是他走出那個電梯呢?他爸媽不要他,學 校也不收他,他根本就沒有地方可以去啊!」   俊明也點頭說:「想像孤身一個人的那種光景,很讓人難受,她(指著太太)回 來跟我說這件事,那兩天我都很難過。」   俊明的太太繼續說:「我一回家就一直想到他,他年紀就跟我們小孩一樣,我真 的把他當自己小孩這樣。今天不管他是怎麼感染,畢竟是生病了,他爸媽還不要他。 你看我現在還是想到那個情景。我一想到那小孩就跟他(俊明)說,我說你現在這一 段很重要,官司要好好打,當初也是權促會幫你走出來嘛,你這邊打好,再回到權促 會幫忙,先是工作嘛,再來是就學權什麼的……。」   她一口氣講完,喘了一口氣說:「至少對我來說啦,我想那小孩是我支持他(俊 明)訴訟一個很大的動力。」   有更多在同樣歧視機制下的受害者,雖然沒有條件能站出來,他們的故事卻厚實 地積澱、成為俊明夫婦堅持走下去的動力。他們夫婦兩人都清楚意識到,這場官司已 不只是要為自己爭一口氣、發生在自己身上的經驗也不只是「自己的故事」,其實是 具體而微的揭示了普遍發生的不公義現狀。   十三、我們的期盼   俊明:「我兒子跟我講一句話:『現在這個官司不贏,20年後還是會贏,20年後 這個知識絕對很豐富了。』你看我兒子講這種話,多貼心的小孩子。」而我們則衷心 希望,感染者的工作權捍衛之戰,不用等到20年後才能打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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