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raco124 ( 想像 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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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爱滋人权]一场未完的战役 工作及其尊严
时间Fri Jun 16 23:50:19 2006
※ [本文转录自 female_club 看板]
作者: fario (社会学公关公司) 看板: female_club
标题: [爱滋人权]一场未完的战役 工作及其尊严
时间: Fri Jun 16 18:07:25 2006
权促会欢迎本文的转载,希望有更多人能认识爱滋感染者的工作权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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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未完的战役工作及其尊严 作者:吕昶贤
本文摘录自《爱滋工作权政策分析报告》本报告预计2006年12月出版
http://praatw.org/document/rigjht.doc
2002年,某医院於员工体检时,未取得同意迳自为一名员工俊明(化名)检验爱
滋,经历与院方协调会的破裂与诉讼纠缠,至今俊明仍在无限期停职中…。
一、访谈开始
俊明与本会社工,经过三年多来的合作,已算是对彼此有一定程度的熟稔。他曾
以「台湾版的费城」来形容自己的故事,希望在诉讼结束、结果确定之後能找记者
来
书写他的故事。因此,一知道本会计划要呈现爱滋感染者的工作权受损现状,他在电
话中如我们预期地满口答应受访。
数日後,我与社工依约前往俊明夫妇的住宅,四个人在客厅席地而坐,面对一桌
的红蟳与台湾啤酒,边啃边聊到天黑。
(注:费城(Philadelphia)是1993年讨论爱滋感染者工作权的电影。由汤姆汉克饰
演一位因感染爱滋而被开除的律师,为了争取自己的工作权益而诉诸法庭,电影中
描述了许多诉讼过程经历的歧视与侵权。)
二、俊明对爱滋的态度
俊明说话的速度很快,对答如流又活泼,他不以黏附在爱滋上的污名歧视来看待
自己,他说:「我根本不觉得爱滋是个大病,因为我觉得它可以控制,就是生病而已
嘛!跟B型肝炎差不了多少啊。B型肝炎也是同样传染途径,一模一样。」他俏皮的
说:「我现在不是活得很好?我又健康又活泼又可爱。」
也正是因为爱滋「就是生病而已」,俊明自然认为医院院长不让他看诊是不合理
的。他说:「我住院完了我出院、我病好了我就是要继续看门诊,恢复工作啊!」
我们都好奇他何以能如此看待爱滋,就更往前追问,想了解他在知道自己感染之
前,对爱滋病的想像、对感染者的态度是怎样?
俊明想到他以往自己在诊间,医治爱滋感染者的经验:「检验科护士来跟我讲说
,某个病人感染爱滋病,我照样看我的门诊,照样看他。我甚至於跟那个护士说,我
不需要知道这个病人名字,因为知道他名字,可能我就会有点像一般人一样会怕他。
」俊明直接了当地说:「我乾脆就不知道,就是一般一样,因为我知道这样不会传染
,你们全部都是一般病人。」
「传染途径就性交、血液嘛!你看门诊的时不会有血液交换,更不可能性交的,你
不会怕也不需要怕他。」俊明说完,我们都跟着他笑了。的确,以医生在诊间能做的
各项处置来看,只要遵守一般的标准程序,是不需要对感染爱滋的病人特别小心或害
怕,反之亦然,然而,俊明却因感染爱滋,而遭到院长勒令停诊,转调去管理病历。
三、等待半年,仍无法恢复门诊
2002年的某个夏日清晨,一如往常,俊明在院内诊间正为当日的看诊作准备。检
验科的主任突然出面,告知俊明其爱滋检验结果确定为阳性(即感染爱滋病毒)。当
日中午门诊结束後,副院长旋即命令俊明当日起停诊。
那时俊明已出现免疫力降低所造成的伺机性感染,数日後就住进另一家医院,在
稳定服药、治疗一个月後出院,爱滋病毒数量已减低至测不到。之後俊明又调养了一
个月,自认已经可以回到工作岗位,他向院长请求恢复门诊,院长却迟迟不愿意放行
。
院长行公文询问疾病管制局,想藉此名正言顺地阻止俊明看诊。疾管局的公文回
覆:「由於医疗人员将爱滋病毒传染给病患的机会相当微小,且基於维护人权及尊重
医疗人员专业考量,不应限制医疗人员的职业。」然而这份公文并没有帮助俊明恢复
门诊工作,院长又延宕了三个多月。
年底,院长突然告诉俊明他接到病人眷属的威胁:「要是院方接受『爱死病的大
夫』看诊,就要找SNG 车诉诸媒体!」看到院长的坚决态度,以及自己的疾病隐私不
知为何被四处散布,俊明下定决心要争取属於自己的权益,後来上网找到了爱滋感染
者权益促进会,与我们联系上。
(注:仪器量测病毒有其最低值的限制,一般按时服药的感染者,体内的病毒量多半
可以控制低到仪器量测不到。一般爱滋筛检是检验抗体(而非病毒),因此,虽然
健康的爱滋感染者血液中几乎找不到病毒,却仍会在职场体检中被检验出来。)
(注:卫署疾管字第0九一00六二四四七号,会议纪录中此项决议全文如下:提案
一:有关医疗人员感染爱滋病毒,是否适合继续执业或限制其执行部分医疗程序。
决 议:医疗人员应确实遵照感染控制程序,执行全面性保护措施(universal
precaution)。由於医疗人员将爱滋病毒传染给病患的机会相当微小,且基於维护
人权及尊重医疗人员专业考量,不应限制医疗人员的职业,但建议当事者不进行易
曝露的侵入性医疗程序。医疗人员就业权应予尊重,且个人传染病相关资料应予保
密。)
四、被背叛的伤害更甚爱滋
俊明的太太在旁说: 「那天俊明听到院长的答覆,呆坐在客厅一整个下午不能自
己」
「那个时候真的是慌了,」俊明回忆道:「院长一直骗我,叫我再休养一段时间
,结果他到年底说:『只要我当院长的一天,你都不可能回来看诊。』我那时候才警
觉,我好像真的不能回去看诊了,我一直不相信他会这样对我。」
社工说:「我记得当初你打电话来的时候,其实你的那些情绪跟爱滋的关系不大
,反而是那种…被背叛的难过。」
俊明马上回应:「对!我就是觉得他背叛我。爱滋没伤到我,我是被他伤到了。
」俊明与院长多年亲如兄弟般的情谊,就在院长对爱滋的恐惧中,毁於一旦。
在刻板印象中,医护人员理应对爱滋病是最为了解,但俊明向我们解释:爱滋在
台湾也仅仅约二十年,老一辈的医护人员在学时,是完全没有爱滋病这个名称的;若
不再进修,就跟一般人完全一样。而院长对爱滋的恐惧甚至可能超越常人,才会枉顾
情谊,断然作出这个错误的决定。
五、协调会
2002年年底,俊明的太太来电与我们连络,本会社工开始介入此事。
一开始我们尝试先与院长连络,但马上碰壁。当月打了四通电话并留言,却未有
任何回覆。社工於是拟了份公文,正式要求会面,同时再次致电医院,请秘书转告院
长;在俊明夫妻俩看完觉得没问题後,当日公文就以双挂号、密件方式寄出。在最初
的沟通阶段,我们总是小心翼翼的期盼,侵权事件能在员工与雇主的相互沟通中就得
以解决。
三天後,院长终於致电本会。我们趁机在接下来的联系中,敲定协调会的日期,
希望藉此让院长与俊明双方有机会能表达彼此的想法,并讨论让俊明恢复工作的方式
。另一方面,本会社工与理事长在疾病管制局会议中,以临时动议的方式提出俊明的
状况,最後局长责承某资深组长,以疾管局代表的身分陪同本会与院长协商。
但协调会最後是破裂了。
六、疾病管制局的态度
由於疾病管制局在2002年七月回覆院长的公文中,支持俊明可以回来工作,社工
才会想先召集一个协调会,也请疾管局的人一起来,私下先谈看看。
想不到,疾管局代表到场的发言,却完全与我们所想的不同,反而劝起双方要各
退一步,藉此息事宁人。他说:「卫生署爱滋防治小组的决议在目前台湾社会实行仍
有困难。」即便国外的法庭倾向让感染者恢复看诊,他仍坚持:「在国外有感染爱滋
的医师可以看诊,在台湾的环境不一定适用,反歧视法应该被放在最後讨论,讲一些
目前无法实现的东西,无助於事情的解决。」
俊明在中途就愤而离席,他补充说:「那天院长说等个两年後,我先去管病历,
等我休息够了、事情淡一点,他就会让我看诊。那组长马上说:『对嘛,你给他一点
时间嘛!』我就听不下去摔杯子走人了。」
协调破裂使得社工与俊明认真地考虑要不要走诉讼,而破裂很大的原因是主管机
关代表在场的不表态。这种消极的不作为默认容许了对爱滋不合理的歧视,将基本人
权买卖打折,疾病管制局暧昧不明的态度,後来也直接影响了我们在法庭上的论辩无
法占上风。
讽刺的是,那年疾病管制局爱滋政策的年度口号正是「去污名、反歧视」。
七、诉讼!
试过各种方法,再往下走,似乎只能考虑诉讼一途了。
我们寄出两封存证信函给院长,重复声明:「一、尊重隐私权,停止散布俊明的
感染事实;二、保障俊明应有的工作权,在他已承诺不进行侵入性医疗程序的前提下
,恢复俊明的看诊。」这些请求,不过就是宪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权」。
存证信函甫一寄到医院,秘书室主任就出现当说客,语气强硬地表示院长有权调
动俊明的职位,若不接受,院长有正当理由指控俊明旷职。秘书室主任的出现,不但
传达了院长无意让俊明恢复原职,更显示院长再度将俊明的隐私资讯告知非相关的第
三者。
盼不到友善的回应,俊明夫妻二人与律师商议後,决定提出诉讼。爱滋感染者以
司法程序争取自身的工作权,俊明的案子是亚洲第一例。
八、第一次开庭的插曲
2003年五月,俊明同律师递出诉讼状,主要是走刑事(不当散播隐私)与民事(
隐私与工作受损的赔偿)两条路径双管齐下。
同年九月,第一次刑事庭开庭,我们申请秘密审理。检察官事前并未传唤俊明,
但由於他原告的身分,他仍可入场旁听。俊明印象非常深刻,检察官知道他是原告後
,吓了一跳说:「没有叫你来你怎麽来了!你不知道会传染给人家?啊,你既然来就
算了!」
俊明感叹:「你会感受很深,理论上他也是高知识份子,他怎麽会讲这种话?这
个病他是不了解的,他只是一般人,就只说会传染。我觉得我又被伤害一次。」不过
至少当场俊明还是挺住了,没有表现得太挫败。他马上站上了教育者的角色,对着检
察官上课:「我跟他讲怎麽传染、讲病毒量、讲CD4 。我跟他说不是这样传染的,要
是这样,那我们的律师也就完啦。」
(注:即免疫细胞数,检测CD4大小可以判断爱滋感染者服药的疗效与免疫力状况。)
在俊明身上,我们看到作为自身权益的争取者,同时也要是社会大众的教育者。
在争取权益的过程中,必须不厌其烦地反覆教导、倡议,让更多不懂爱滋的人能了解
这个议题。事实上,俊明的律师一开始也不了解爱滋的传染途径;但一路下来,越来
越清楚限制感染者看门诊的荒谬之处,在法庭上的立场也越来越坚定了,後来更主动
以较便宜的收费标准,作为对俊明的支持。
然而,第一次出庭的插曲,似乎预示了这条诉讼之路,会比想像中更艰困难行。
九、隐私受损,举证困难
对爱滋感染者而言,隐私权是最重要也最基本的议题。在职场中,工作权受损的
朋友,通常也是因为隐私遭到不当曝光,爱滋感染者的患病成为公司内部的流言蜚语
,逼迫感染者主动离职,使得工作丧失。因此,实际上要保障爱滋感染者的工作权,
对其隐私权的维护就必须周密。
俊明才刚得知自己感染,他的某位病人(也是院内员工)当日立即取消手术。检
验科主任、院长、副院长、秘书室主任,最後传到许多病人家属耳中,彷佛所有人都
已知道他的感染事实。虽然我们後来知道是院长主动告知,却没有人能愿意出面指证
。以至於院长可以使用「没有护理人员愿意跟诊」与「民众的抗议」,来解释,为了
避免造成俊明的二度创伤,基於保护俊明的立场,不会让他回来看门诊。
当日马上取消手术的那位病人,在法庭上表示说病已经好了。即便我们最後依据
病历纪录澄清并非如此,刑事庭的检察官却认为,病人有自由就医的选择权,临时取
消并不能证明俊明感染爱滋的消息已曝光。反而在判决书中写下:「是否为俊明本人
多心,自以为他人均投以异样眼光,造成心理障碍,亦未可知。」
若无法找到一名医院员工,能出面指证院长泄密,就不可能继续告诉,况且最後
很可能责任会被推给一个小检验员了事。於是,隐私被侵害虽然已成事实,却无人可
告、无法可保障。
十、侵犯隐私的院内通报流程
我们思考走另一条路径,想证明整件事的通报流程是错误的。按照防治条例的规
定,医事人员在发现感染者後,依法应先向卫生主管机关通报。一般医院的呈报人或
者是检验员、或者是检验科主任汇集人数统一通报,未曾有听闻哪一家医院的做法是
向上呈报给院长的。
院长并非卫生主管机关、也非因业务相关而得以知悉,院长知道俊明感染爱滋的
事实,於法是侵犯隐私的。
地方法院於是行公文,询问疾病管制局个案通报的做法:究竟是检验科直接通报
给卫生主管机关?还是要先通报给院长、请院长代为通报?2004年 6月,疾管局回覆
的公文再度模棱两可:「依法未规定通报要由院长进行,但各医疗单位可自订内部之
通报流程,惟通报卫生主管机关时程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且应受後天免疫缺乏症候
群防治条例第六条之规范。」
这样的回覆有内在的矛盾。若以防治条例第六条保障隐私的精神为考量,在医院
通报感染者的资料给卫生主管机关时,中间经手的人员自然是越少越好。疾病管制局
允许各医疗单位可「自订」内部的通报流程,就等於接受检验科可以通报感染者的资
料给院内任何单位。依此回文,检察官便判定院长、副院长等人知悉俊明感染爱滋一
事并无不妥,枉顾这种做法实际上已严重侵犯俊明的隐私及工作权益。
此公文出现後一个月,「院内自订的通报流程」就忽然出现、成为证物。没有具
体的会议纪录与签名,只有薄薄一页的流程图,盖有「感染控制委员会」的章,斗大
的字样显示委员会需要通报「院长室」。这份文件在之前的法庭辩论中从未出现,俊
明身为感控委员,也不知道此流程是何时制定的。面对我们对文件真伪的质疑,最後
地院的刑事裁定认为:若认为证物有经伪造、或证言有虚伪之情形,自应证明确有其
事後,另起一案再行起诉。
关於俊明的隐私不当被泄漏,刑事庭最後的结论是:不论是否医院内部全都知道
俊明感染爱滋病毒,这仍与何人泄露尚无直接之关系;同时,通报流程中所经过的部
门太多,有无相关人员会将俊明的资料口耳相传,不得而知。
院长、副院长有权知道俊明感染爱滋,法庭上也难以证明他们不当泄漏了俊明的
隐私。对所有的感染者而言,这个判决敲响了隐私权的丧钟。
十一、非侵入性的门诊处置仍不被允许
爱滋医护人员的工作权为何?将俊明从看诊转调至病历管理,是否恰当?从国内
卫生署的公文,或是国外的判例、医学资讯,都倾向让感染爱滋的医护工作者继续留
在原职;对於「医师传染爱滋给病人」的风险从来都禁不起科学的检证,更是缺乏实
例。社工曾寄信给何大一博士,询问他对本案的立场。何大一回覆:「我的立场相当
清楚,与台湾卫生署疾病管制局相同。感染 HIV的医护人员不能仅因为他们感染爱滋
而失去或转调他们原有的工作,这也是美国疾病管制局的立场。」
(注:何大一世界知名的爱滋病毒专家,在1996年发明鸡尾酒疗法,能更有效抑制爱
滋病毒,也因此贡献被美国《时代》周刊选为当年的年度风云人物。)
尚未进入诉讼之前,俊明也在协调会上承诺会遵守卫生署的建议:不进行「易曝
露的侵入性医疗程序」。事实上,在诊间看诊是不会动「手术」的,所有能进行的都
是属於非侵入性的「处置」。依照2005年六月美国临床传染病期刊上的最新资讯,爱
滋医师甚至可以进行某些手术,以俊明执业的科别而言,所有的手术都是可允许的,
门诊自然更不在限制的范围。
然而在法庭上,对方却有反覆陈述另一套说辞。诉讼已经进行至今近三年,对方
律师仍坚持20年前的错误知识,强调口水会传染爱滋,就医病患安全不保,俊明若要
看诊,必须穿上全套防护衣,如此将无病人敢给俊明医病,也会连带影响医院营运。
法官在2005年做出的判决也同意对方律师的说法,认为:由於俊明必须穿戴「手套、
口罩、眼罩、隔离衣」等「全面防护」,手术精确度必将受到影响,因此「基此公共
利益之考量…调整职务为无需任何防护装备之病例审查,并未影响其工作机会。」
法官以为俊明需要穿戴「手套、口罩、眼罩、隔离衣」才能看门诊,显然已对爱
滋病毒的传染途径有错误理解。才会做出判决,认为俊明看诊会对「公共利益」造成
危害,因此转调职务并未侵犯俊明的工作权。
看似「纯科学」的问题,总是与社会、政治力纠缠在一起。
十二、不只是为了争那一口气
什麽东西在背後支撑俊明,让他能一路这样走到现在?
「第一次败诉的时候,真的有点想放弃。」俊明回忆:「想说院长既然说我自行
开业,也不会有病人敢来,我就开一家诊所在医院正对面,看是不是真的像他讲的那
样」
「要叫我去作病历审查的工作,等於是就叫我算了;我是不服气的。一个当然是
我自己的权益,另一个是後来我跟你们接触多了、看多了台湾的状况,我发现我还要
帮其他失去工作的爱滋病患,要争取一个东西。」俊明说:「因为没人打得起这种官
司。连我都打成这样,留给别人去打第一关真的太难了。」
俊明背後有太太与小孩的力挺到底,他的原生家庭也支持这场官司。除此之外,
本会的工作人员,以及我们找来的诸多专家学者,这些人形成了庞大的网络,或多或
少在这场战役中参与帮忙。金钱时间的耗费、出庭遭遇到种种不堪的对待、以及本会
与俊明双方辛苦地对各种医疗资讯进行搜集佐证,真让人觉得很少有人能打得起这种
官司。
俊明的太太忽然想起一个经验,对着社工说:「我有次去权促会,有一个小朋友
,学校不要他嘛。那次你跟他聊天我都有听到,後来我也有跟他聊。」她边说彷佛又
历历在目:「他是在权促会有一点温暖,可是他走出那个电梯呢?他爸妈不要他,学
校也不收他,他根本就没有地方可以去啊!」
俊明也点头说:「想像孤身一个人的那种光景,很让人难受,她(指着太太)回
来跟我说这件事,那两天我都很难过。」
俊明的太太继续说:「我一回家就一直想到他,他年纪就跟我们小孩一样,我真
的把他当自己小孩这样。今天不管他是怎麽感染,毕竟是生病了,他爸妈还不要他。
你看我现在还是想到那个情景。我一想到那小孩就跟他(俊明)说,我说你现在这一
段很重要,官司要好好打,当初也是权促会帮你走出来嘛,你这边打好,再回到权促
会帮忙,先是工作嘛,再来是就学权什麽的……。」
她一口气讲完,喘了一口气说:「至少对我来说啦,我想那小孩是我支持他(俊
明)诉讼一个很大的动力。」
有更多在同样歧视机制下的受害者,虽然没有条件能站出来,他们的故事却厚实
地积淀、成为俊明夫妇坚持走下去的动力。他们夫妇两人都清楚意识到,这场官司已
不只是要为自己争一口气、发生在自己身上的经验也不只是「自己的故事」,其实是
具体而微的揭示了普遍发生的不公义现状。
十三、我们的期盼
俊明:「我儿子跟我讲一句话:『现在这个官司不赢,20年後还是会赢,20年後
这个知识绝对很丰富了。』你看我儿子讲这种话,多贴心的小孩子。」而我们则衷心
希望,感染者的工作权扞卫之战,不用等到20年後才能打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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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156.250
※ 编辑: fario 来自: 140.112.156.250 (06/16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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