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oeliang (too young to die)
看板NCCU_Herself
標題[剪報] 人工生殖
時間Tue May 9 21:48:55 2006
人工生殖若做假 小孩滿3歲只能「認」了
【記者陳惠惠/台北報導】
人工生殖時若夫妻有一方做假,怎麼辦?立法院衛環暨社福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只要受術夫妻之一方證明被詐欺,須在子女出生之日起三年內,提起否認之訴,過此期限,就只能「認」了。
立法院衛環暨社福委員會昨天繼續審查「人工生殖法草案」,為免老公用外遇的卵子充數,或太太拿男友的精子訂做寶寶,只要夫妻中一方,能證明是在被詐欺或脅迫的情況下做人工生殖,委員會初審通過,可在發現被詐欺六個月內,提起否認之訴。
但考量到不要讓小孩的身分一直處在懸而未決的狀態,昨天通過的草案,也要求否認之訴須以小孩出生之日起三年為限。
換句話講,小孩滿三歲後,就算發現生下的是外遇的孩子,也不能不認。
有趣的是,行政院版本原本規定,一旦妻子提起否認之訴後勝訴,捐卵女子得認領孩子。此條文昨天在委員會引發一片譁然,有立委直呼「不可思議」。當年靠試管嬰兒、好不容易才生下三胞胎的立委葉宜津拉高語調:「這樣老婆會被騙來幫人生小孩耶!」
【2006/05/09 聯合報】
人工生殖法草案 精子保存逾10年須銷毀
【記者張雅雯/報導】
不少罹癌的男子,為了避免接受放射線治療後,會影響日後的精子品質,要求醫師取精冷凍保存,不過,這些患者如果想要拜人工生殖之賜一圓「子」望,還是得趁早進行,依最新審查通過的「人工生殖法草案」規定,如果男子在受術時過世或是精子保存超過十年,醫療機構必須依法銷毀。
過去,人工生殖管理辦法將精、卵保存期限定為十年,不過由於不具法律效力、加上民國90年就已失效,因此一直處於法律空窗期,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昨天第二度併案審查「人工生殖法草案」,對於生殖細胞以及人工生殖形成的胚胎的銷毀,明確規定保存不能超過十年。
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婦幼與優生保健組長蘇淑貞表示,有些年輕的癌症患者,會基於留香火的考量,事先取精冷凍,這個為自己留精的動作,由於單身的身分不符合執行人工生殖手術的條件,自然也沒有受到法律保存期限的限制,只需要跟醫院訂定付費、保存契約即可;但是一旦結婚,想要透過人工生殖手術來孕育子嗣,其生殖細胞或是實施人工生殖形成的胚胎,就必須把握十年的保存期完成。
對於捐贈的精子與卵子,「人工生殖法草案」也在條文中規定,如果篩檢結果不合格、曾經提供受術夫妻完成一次活產、保存超過十年,醫療機構也必須將生殖細胞銷毀。蘇淑貞表示,現實中不乏一些捐贈者,後來因為生病的因素使得自身生殖能力受損,如果有醫師開立符合正當理由的證明,是可以在其生殖細胞未銷毀前取回。
但依草案審查通過的條文顯示,如果捐贈者的精或卵已保存超過十年或是已被擇去完成人工生殖,恐怕就得大嘆時不我予,轉而向他人求「生」機。
【2006/05/09 民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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