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oeliang (too young to die)
看板NCCU_Herself
标题[剪报] 人工生殖
时间Tue May 9 21:48:55 2006
人工生殖若做假 小孩满3岁只能「认」了
【记者陈惠惠/台北报导】
人工生殖时若夫妻有一方做假,怎麽办?立法院卫环暨社福委员会昨天初审通过,只要受术夫妻之一方证明被诈欺,须在子女出生之日起三年内,提起否认之诉,过此期限,就只能「认」了。
立法院卫环暨社福委员会昨天继续审查「人工生殖法草案」,为免老公用外遇的卵子充数,或太太拿男友的精子订做宝宝,只要夫妻中一方,能证明是在被诈欺或胁迫的情况下做人工生殖,委员会初审通过,可在发现被诈欺六个月内,提起否认之诉。
但考量到不要让小孩的身分一直处在悬而未决的状态,昨天通过的草案,也要求否认之诉须以小孩出生之日起三年为限。
换句话讲,小孩满三岁後,就算发现生下的是外遇的孩子,也不能不认。
有趣的是,行政院版本原本规定,一旦妻子提起否认之诉後胜诉,捐卵女子得认领孩子。此条文昨天在委员会引发一片譁然,有立委直呼「不可思议」。当年靠试管婴儿、好不容易才生下三胞胎的立委叶宜津拉高语调:「这样老婆会被骗来帮人生小孩耶!」
【2006/05/09 联合报】
人工生殖法草案 精子保存逾10年须销毁
【记者张雅雯/报导】
不少罹癌的男子,为了避免接受放射线治疗後,会影响日後的精子品质,要求医师取精冷冻保存,不过,这些患者如果想要拜人工生殖之赐一圆「子」望,还是得趁早进行,依最新审查通过的「人工生殖法草案」规定,如果男子在受术时过世或是精子保存超过十年,医疗机构必须依法销毁。
过去,人工生殖管理办法将精、卵保存期限定为十年,不过由於不具法律效力、加上民国90年就已失效,因此一直处於法律空窗期,立法院卫环委员会昨天第二度并案审查「人工生殖法草案」,对於生殖细胞以及人工生殖形成的胚胎的销毁,明确规定保存不能超过十年。
卫生署国民健康局妇幼与优生保健组长苏淑贞表示,有些年轻的癌症患者,会基於留香火的考量,事先取精冷冻,这个为自己留精的动作,由於单身的身分不符合执行人工生殖手术的条件,自然也没有受到法律保存期限的限制,只需要跟医院订定付费、保存契约即可;但是一旦结婚,想要透过人工生殖手术来孕育子嗣,其生殖细胞或是实施人工生殖形成的胚胎,就必须把握十年的保存期完成。
对於捐赠的精子与卵子,「人工生殖法草案」也在条文中规定,如果筛检结果不合格、曾经提供受术夫妻完成一次活产、保存超过十年,医疗机构也必须将生殖细胞销毁。苏淑贞表示,现实中不乏一些捐赠者,後来因为生病的因素使得自身生殖能力受损,如果有医师开立符合正当理由的证明,是可以在其生殖细胞未销毁前取回。
但依草案审查通过的条文显示,如果捐赠者的精或卵已保存超过十年或是已被择去完成人工生殖,恐怕就得大叹时不我予,转而向他人求「生」机。
【2006/05/09 民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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