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inah (布 吉娜 法索)
看板NCCU_Herself
標題[資料]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辦法
時間Fri Mar 31 03:18:20 2006
國立政治大學「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辦法」
民國94年11月19日第136次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政治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落實性別實質平等之教育理念,建立校
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預防措施與處理機制,特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以
下簡稱性平法)第二十條暨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
治準則)第二十八條訂定國立政治大學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本辦法所稱之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
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本辦法所稱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
係指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
學生,他方為學生之情形。本辦法所稱教師,係指專任教師、兼任
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護理教師、教官及其他執行教學、研
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
本辦法所稱職員,係指前款教師以外,於學校執行行政事務或庶務之人
員。
本辦法所稱學生,指在學或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
第三條 本校為積極推動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教育,以提升教職員工生尊重
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並採取下列措施:
一、針對教職員工生,每年定期舉辦性別平等意識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
擾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評鑑其實施成效。
二、針對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及負責性別平等意識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
擾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之人員,每年定期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
三、鼓勵前款人員參加校內外性別平等意識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
處置研習活動,並予以公差登記及經費補助。
四、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本辦法所規範之事項,並納入教職員工聘
約及學生手冊。
五、鼓勵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
,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第四條 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本校應定期檢視校園整體安全,依空間配
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
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定期檢討校園空間及設施之使用情形,並應記錄
校園內曾經發生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空間、製作校園空間檢視報告及
依據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以利校園空間改善。
第五條 本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與個
別差異。
本校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自主,設若他人之性或身
體自主與自己之性或身體自主相衝突時,應考量他人感受,不得有下列
行為:
一、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
二、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三、其他有違善良風俗之行為。
本校教師或職員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
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
理之關係。
本校教師或職員發現其與學生間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時,應
主動迴避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
本校教職員工生如違前各項規定者,本校應採取適當之處置。
第六條 本校應蒐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及救濟等資訊,以編製手冊或設置
網站等方式公告周知,並於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主動提供予
相關人員。
前項資訊之內容應包括防治準則第三條第二項所列事項。
第七條 本校知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條
規定,向教育部及其他有關機關通報。
為前項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
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
予以保密。
第八條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所
屬學校申請調查。但學校之首長為加害人時,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
請調查。
任何人知悉應由本校管轄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得向本校檢舉。
本校相關人員應主動告知前項被害人,得依本法申請調查。
本校以學生事務處為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收件單位,除指派專人處
理相關行政事宜外,本校相關單位並應積極配合協助。
為便利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申請調查與檢舉,學生事務處應設置
專門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案之信箱,並為適當之保密措施。
第一項之申請調查及第三項之檢舉,均得依法以書面或言詞為之。惟以
言詞為之者,學生事務處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其
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書面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
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二、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三、申請調查之事實內容及其相關證據。
第九條 學生事務處於收件後,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該事件交由本校性別平等教
育委員會(簡稱性平會)處理。學生事務處認為無事件管轄權時,應於七
日內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
第十條 性平會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其成
員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
性平會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必要時得置發言人,統一對外
發言。
調查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
一以上;具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之人數比例,
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必要時,部分小組成員得外聘。
前項所稱具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應符合校園
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十六條規定之資格。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或與當事人、代理人、檢
舉人間具有親屬關係、同系所師生關係、主從關係、或涉入情事者不得
為調查小組成員。
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調查小組成員應有被害人學校代表。
第十一條 性平會應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案後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
檢舉人是否受理。
性平會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一、非屬本法所規定之事實者。
二、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三、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
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其相關權益;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
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得於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向性平
會提出申復,惟以一次為限。
申請人或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若未收到是否受理之書面通知,亦
得向性平會提出申復。
申復提出之方式,得以書面具明理由提出;其以言詞為之者,性平會
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
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第十二條 性平會接獲申復後,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性平會認申復有理由者,應將申請調查或檢舉案交付調查小組處理。
第十三條 性平會係基於公益及教育目的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故
其調查不受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及行為人喪失原身分之影響,亦不受
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其處理結果之影響。
第十四條 性平會或調查小組依法進行調查時,行為人、被害人、申請人及受邀
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
接受調查之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若為未成年
者,得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陪同。本校應適時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
代理人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
第十五條 性平會或調查小組依法進行調查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
,並應衡酌雙方當事人之權力差距。
性平會或調查小組依法進行調查時,應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
辯之機會。但應避免重複詢問及二度傷害。
第十六條 性平會或調查小組依法進行調查時,得就相關事項、處理方式及原則
予以說明。
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
質。
但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前提下,衡酌合理保障行為人答辯權之必要,
得另作成書面資料後,交行為人閱覽或告以內容要旨。
第十七條 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
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本校負責調查處理校園性侵
害或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均負有保密義務。
違背前項保密義務者,依相關法規議處。
第十八條 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不得供閱覽或
提供予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除原始文書外,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人員對外所另行製
作之文書,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
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
第十九條 於性平會或調查小組依法進行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期間,本
校得採取必要之處置,以保障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
為保障當事人及檢舉人前項權利,本校得依防治準則第十九條所列各
款為必要處置。
本校應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於必要時主動轉介至各相關機構,並應
對於當事人提供防治準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列協助,其所需費用由
本校性平會編列預算支應之。
本校應提供足夠措施保護行為人、申請人、檢舉人、受邀協助調查之
人及調查相關人員,並表明嚴懲報復、恐嚇、誣告及其他不當行為。
第二十條 性平會應於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案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
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
舉人及行為人。
第二十一條 性平會調查完成後,應以書面向本校提出調查報告;調查屬實報告
並應附具懲處建議。
對於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本校應依據性平會
之調查報告。
第二十二條 本校應於接獲性平會調查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屬實之報告二個
月內,依相關法規懲處,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
本校為前項懲處前,得要求性平會之代表列席說明。
性平會調查報告之懲處建議涉及改變加害人身分時,本校權責單位
為懲處決定前,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二十三條 本校權責單位為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懲處時,並得命加害人
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一、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二、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接受心理輔導。
四、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校園性騷擾事件情節輕微者,本校權責單位得僅依前項規定為必要
之處置。
本校執行前項處置時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確保加害人之配合遵守。
第二十四條 本校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
新證據時,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
依前項規定重新開啟調查程序時,性平會應另組調查小組調查。
第二十五條 本校應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理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
由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於前項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理結果不服者
,得於收到書面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性平會
申復,惟以一次為限。
前項申復得以書面具明理由提出;其以言詞為之者,性平會受理時
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其內容無
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性平會於接獲申復後二十日內,應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申復結果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三
十日內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提起救濟。
第二十八條 本校得於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理完成後,經被害人或其法定
代理人之同意,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有無、樣態及處理方
式予以公布。但不得揭露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
料。
第二十九條 本校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及加害人之檔案資料,並由性
平會指定專責單位保管。
前項檔案資料應分為原始檔案與報告檔案。
前項原始檔案應予保密,其內容應包括防治準則第二十六條第三項
所列資料;前項報告檔案,其內容應包括防治準則第二十六條第四
項所列資料。
第三十條 加害人原就讀或服務於本校,後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本校應
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本校依前項規定為通報時,其通報內容應限於加害人經查證屬實之校
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間、樣態、加害人姓名及職稱或學籍資料。
第一項通報之學校,應對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
,並不得公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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