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ero1056 (Ro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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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最近] 永昌哥的十誡講章(3)
時間Mon Oct 20 15:57:01 2008
我們要從主耶穌基督和使徒們的整體教導,也就是以基督教信仰來解釋十誡。因此我們要
以第一誡,也就是說以信仰為十誡的基礎。
按照新約的精神,上帝的旨意常常以命令(應為)和禁令(不可為)為一體的二面被表達出來
,因此禁令的含意及另一面是命令,而且命令的含意及另一面是禁令。所以,十誡的每一
條應該常常以禁令及命令性這雙重的方式來思考和解釋,才能充分地明白它們的真意。
十誡多為禁令,「不可」,這是絕對的(a Podictic Law : categonical imperative),
有人以為過分嚴格。律法只呈現神嚴厲無情的公義,毫無慈愛與恩典,其實這樣評價並不
正確。希伯來文學的特質,反而更似有正面的涵義。試看保羅在哥林多前書十三章論愛,
「愛是不 … … 不」--反面的「不」竟有八、九次之多。事實上十誠也不都是禁令,也
有積極與正面的鼓勵的命令,如第四誡守安息日,第五誠孝親之道,都是以「當」為首。
其實禁令對人的限制,反使我們得保障。人若不凶殺,我們生命才得保全,有安全感。
可見在十誡的律法中,充滿看無限的恩典。律法既與恩典不可劃分,互為運作,更可發揮
效能。律法有時以恩典為前提,也以恩典來挽救。律法使人知罪,卻無法除罪,需要恩典
謀求解決之道。人們單讀新約,容易誤解。但律法之前先有恩典。例證也多。二十章二節
:「我是耶和華你的神,曾將你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這絕對是恩典。神先說「我
是」然後才說:「你不可」。先有恩典,才論律法,更為合情合理。
另外,每一條所代表的不只是牽涉到外表行為上的層面和意義,而是也都包含相關的內心
傾向和動機(太五21-22,27-28)。有人以為十誡只是在人外表的行為,沒有注重內在的
動機,這也未必盡然。虔敬如第一誠、第三誡都有關於內裡的心態。更何況在最後一誠:
不可貪戀,這完全在裡面的動機。有的是心口不一致,口是心非,也就不只是外表的行為
了。
十誠顯出律法並非重負,難以負擔。這實在是權利,重視基本人權,信仰能量。這將人的
權利與義務均等,信仰與道德並重,生命的本質決定其表現,好樹不會結壞果子,可見不
必勸人為善,而在於生命本質的轉化更新。
十誠實際不是最高標準,卻是最基本的要求,為信仰與道德之基礎。這是聖約之緒言與前
文。有得福的應許,並非向神換取福分,而是因守法而有的一種自然的發展,必然的結果
,為歷代列國可念誦的。這是舊約真理的一大柱石,與新約的山上寶訓相映成趣。
3.3.十誡的運用
十誡在基督徒身上的主要功用就是教導性的和審判性的,而且這都以神聖的愛為主題。十
誡和相關的教訓都教導基督徒什麼叫做「愛」,而且什麼態度和行為跟真實的愛為相反,
因為十誡和全道德律所要求的就是愛。難怪,成全上帝律法的也就是上帝的愛,是那在基
督耶穌裡並且藉信耶穌也成為我們裡面的愛。新約在這方面跟舊約不太一樣,它從基督的
愛,這種獨一無二的經歷和角度,來更積極地在基督徒生活上表達出和應用十誡的意義。
雖然那些古代與現代的法利賽人的律法主義(應該稱這些用律法來比賽的人為「法律賽人
」!)以許多的「不可」看似重視和成全十誡的精神,但是事實上他們都缺乏神的愛而消
極地以表面上的義,來在他們內心上反抗十誡的真意。其實,他們和所有類似律法主義者
的自義及假冒為善常常就引起反律主義的回應。所以基督教的倫理學應該表達出來的精神
不是律法主義,而是律法注意,並且也應該不是反律主義,乃是凡律注意,因為基督徒從
主耶穌基督知道,而且也承認和追求成全十誡的美意。
4.十誡的解經
4.1.我是耶和華(二十章一、二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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