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okuseki (世紀大魯翁)
看板NCCU_FA
標題[CCFA]2017-18聯盟規章
時間Sun Jun 10 22:32:15 2018
好久沒人發文 把現有的規章做個紀錄
按照前前主席蕭大所述 這份規章的雛型是歷史系小花(neof)完成
經過他的一些修正變成現今模樣
明天開期末大會自己會提出一些修正 預計又會變成另個樣子
我自己也是歷史系 想為聯盟的歷史做個紀錄
所以會多打一些費話讓一些事蹟不會失傳
像雲端裡還有一個被否決的組織章程 跟分開的盃賽/聯賽辦法......
反正趁大改之前先做個紀錄ㄅ
--------廢話分隔線----------
國立政治大學五人制足球聯盟(NCCUFA)比賽辦法
總則
此辦法為國立政治大學五人制足球聯盟比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本辦法規範之賽事為國立政治大學五人制足球聯賽(以下簡稱聯賽)與國立政治大學五人
制足球培元盃(以下簡稱盃賽),並兩項賽事分別不同賽季進行。
報名
凡隊伍依國立政治大學五人制足球聯盟組織章程繳交會費成為國立政治大學五人制足球聯球聯盟(以下簡稱聯盟)會員,當然取得參賽資格。
凡隊伍報名當季賽事後,除有特殊情事並提交至聯盟代表大會決議通過者,不得任意退出退出該賽事;若有任意退出者,聯盟得不退還其會費及保證金,並該隊剩餘所有賽事皆以棄賽
論。
凡符合本辦法之規定者,得繳交自由球員報名費用成為自由球員。
球員資格
一般球員
本校在學學生,且其學籍所在之科系(所)有已報名之隊伍。
本校在學學生,且具雙主修學籍者,得於每賽季季初選擇代表其雙主修科系之一出賽,期
間至少一賽季。
本校在學學生,且具輔系學籍者,不得為其輔系隊伍之一般球員。
系所學籍之判定以學號為判定原則,以特殊通過為例外;例如應數系學號701,則只承認
數研所學號751及其博士班為同系所。
特殊通過
歷史系所(103、153)與台史所(158)視為同系所。
法律系所(601、651)與法科所(652)視為同系所。
傳播學院大學部各系(新聞、廣告、廣電、傳播學位學士學程等)不視為同一系所;大一
大二不分系學生須以上述任一系之名義參賽,同時有多系報名時則可擇一參賽;若傳播學
院各系未報名,大一大二不分系學生可以自由球員身分報名參賽。
傳播學院若以「傳院」名義參賽,傳播學院大學部各系所(含大一大二不分系、新聞、廣
告、廣電、傳播學位學士學程等)學生得以一般球員身分出賽。(2017上學期期末大會通
過)
自由球員:
自由球員分為普通自由球員及校友自由球員,兩者場上身分相同。
本校在學學生,且其學籍所在之科系(所)無已報名之隊伍,得報名為普通自由球員。
本校在學之研究所學生,且畢業於本校任一科系者,若畢業科系有已報名之隊伍,得以校
友自由球員身分加入該隊伍;若其學籍所在與畢業科系(所)皆有已報名之隊伍,應加入
學籍所在之科系(所)隊伍。
非本校在學學生,且畢業於本校任一科系(所)者,得報名普通自由球員;若其畢業科系
(所)有已報名之隊伍,得以校友自由球員身分加入該隊伍。
普通自由球員選秀於每賽季初進行,每隊得於當賽季第一次選秀前指定一名普通自由球員
為自選自由球員,其餘普通自由球員依賽季初各隊抽籤決定選秀順序後進行選秀。
校友自由球員得不經自由球員選秀,逕行加入其畢業科系(所)之隊伍,不占自選自由球
員名額。
普通自由球員,應經當賽季季初隊伍自選或公開選秀加入已報名之隊伍始可出賽,並視為
該隊隊員,期間至少一賽季。
若自由球員學籍所在之科系(所)隊伍(含雙主修、轉系)季中報名聯盟賽事,該球員得
更改為代表該隊伍出賽,惟賽季期間不得再更改代表出賽之隊伍。
隊伍可擁有之自由球員人數不限。
每場賽事進行中,每隊同時限有至多二名自由球員在場上;若為聯盟章程第四條第二款規
定之聯隊,則限有至多一名自由球員在場上。
特殊規定
若本校在學雙主修學生選擇非其學籍所在之隊伍,而為雙主修科系之隊伍者,場上身分視
為一般球員。
本校在學學生,且曾完成轉系者,得於每賽季季初選擇代表其轉出或轉入科系之一出賽,
期間至少一賽季。
若本校在學且曾轉系之學生選擇非其學籍所在之隊伍(即轉入之科系),而為其轉出之科
系隊伍者,場上身分視為普通自由球員。
至本校交換之學生,以其所持之本校學生證載明之學號為學籍判定,得依規定為一般球員
或自由球員。
已於任一隊伍出賽滿一年之自由球員,若次年賽季學籍所在之科系有報名參賽,原隊伍仍
可使用指定自由球員名額指定之,惟賽季期間不得更改代表出賽之隊伍。
任一隊伍場上不得超過兩名體保生或大專甲級校隊成員。
球員名單登錄
隊伍應於每學年期初聯盟代表大會前提交該季全體出賽球員名單,由聯盟檢錄組進行查驗
及登錄。
隊伍提交球員名單時,應主動具備所有球員之下列文件:
中文姓名(外籍生亦同)。
學號。
在學證明(系所網站公開頁面可查詢者免)。
雙主修或轉系證明。
畢業證明。
其他可供證明身分之文件。
隊伍得於賽季中補登錄球員,惟應於登錄完成二天後方得出賽;被補登錄球員以一般球員
與校友自由球員為限。
若出賽球員未完成登錄,得於完賽後三天內補登錄,但應扣該隊保證金一百元。
若隊伍有資格不符、未登錄或未完成補登錄之球員出賽,經聯盟查知屬實,已發生之該場
賽事結果取消,並該隊該場賽事以棄賽論。
賽制
聯賽賽制:
單循環積分制
單場賽事勝隊得三分,和局得一分,敗隊得零分。
聯賽排名比序依序為:
總積分。
對戰成績。
總淨勝球。
總進球數。
前列比序皆相同時,加賽一場決定排名。
加賽成績相同時,進行PK賽決定排名。
盃賽賽制:
第一輪為小組單回合積分制,取各組積分前二名晉級。
第二輪(四強賽)為雙回合積分制,小組賽第一名隊伍應對上另一組第二名隊伍。
第三輪(決賽)為單回合決勝制,四強賽之勝隊進行冠軍賽、敗隊進行季軍賽。
前二輪單場賽事勝隊得三分,和局得一分,敗隊得零分。
盃賽排名比序
單輪賽事總積分。
單輪賽事對戰成績。
單輪賽事總淨勝球。
單輪賽事總進球數。
前列比序皆相同時,進行PK賽決定勝負。
每場賽事最晚開賽時間為排定鐘點之20分(例如C節即為最晚12:20開賽),若有隊伍或裁
判遲到導致賽事延誤者,該場賽事延賽並依各章規定懲處。
每場賽事上、下半場各二十分鐘,中場休息五分鐘,每隊上、下半場得各行使一次暫停權
,暫停時間一分鐘。
每場賽事上、下半場之暫停皆不停錶,由裁判決定是否補時。
凡隊伍於單場賽事發生以下任一狀況者以棄賽論,聯盟得沒收該隊保證金二百元:
有上場球員資格不符。
無故缺賽。
開賽時上場人數不足三人。
逾時十分鐘未出賽。
嚴重干擾比賽致使賽事無法進行。
其餘本辦法規定之事項。
凡被判決棄賽者,該場賽事違規方以0:2落敗;兩隊皆違規者,以0:0為最終比分結果,並
比賽雙方皆為敗隊,且淨勝分皆倒扣二分。
凡被判決棄賽之賽事,若有比賽事實,應按賽事結果紀錄射手榜,資格不符之球員之進球
則不予紀錄。
其餘賽制辦法之細節依各賽季情況,於每賽季第一次聯盟代表大會決議並執行之。
延賽與調賽權
每隊每賽季擁有一次延賽權,並聯賽與盃賽分別計算。
同一場賽事,雙方得行使延賽權各一次,由裁判提出延賽者不在此限。
延賽權由當場比賽之隊伍單獨任意行使,惟須於該場賽事進行前一天晚上十一點五十九分
以前提出。
任一隊伍行使延賽權,應主動告知該場賽事之對手及裁判,違者以棄賽論。
賽事進行前一天,若該場裁判判斷可能發生之天氣或場地不佳狀況將影響賽事進行,有權
宣布延賽,不計任一隊之延賽權;惟須於該場賽事前一天晚上十一點五十九分以前提出。
賽事進行前一小時,若該場裁判判斷已發生或可能發生之天氣或場地不佳狀況將影響賽事
進行,有權宣布延賽,不計任一隊之延賽權。
賽事進行中,若該場裁判判斷已發生或可能發生之天氣或場地不佳狀況將影響賽事進行,
有權宣布延賽或以當時比賽結果為最終結果,不計任一隊之延賽權。
若裁判宣布延賽,應主動告知該場賽事之比賽雙方及聯盟,違者應沒收該裁判之薪資一百
五十元整。
若經任一隊伍申請延賽之賽事時段,由該場裁判判斷已發生之天氣或場地不佳狀況將影響
賽事進行,聯盟得不計提出延賽申請隊伍之延賽權。
每隊每賽季擁有之調賽權次數不限,每隊單場賽事調賽權僅限一次。
若當賽事由聯盟排定之時段,比賽雙方皆不克出席,雙方得協議調整該場賽事至當周任意
時段;且應於該場賽事原安排時間前二天晚上十一點五十九分以前主動告知聯盟協調結果
,並由聯盟重新指定裁判,違者為無效之調賽。
已協議調賽之賽事,除由裁判依規定宣布延賽者外,不得申請延賽或再度調賽,否則雙方
皆以棄賽論處。
聯盟賽程組應於賽事進行前二週公布賽程安排,以利各隊安排出賽作業。
裁判權利與義務
每隊應於當賽季初推派至少二名隊員擔任聯盟裁判,未推派者予以禁賽懲處,已排定之賽
事以棄賽論,至推派裁判後解禁;若賽事進行前完成裁判推派,則立即解除禁賽。
裁判應參與當賽季之裁判講習,否則不得執法。
各隊裁判總值勤場次應佔各隊比賽總場次之一定比例,聯賽與盃賽分別計算;實際場次依
各年度公告調整。
裁判凡出席並完成一場賽事之執法,得支領薪資一百五十元,每學期結算一次。
當場賽事之裁判不得逾時十分鐘到場。
當場賽事之裁判應確認場地、設備、道具之完整與安全。
當場比賽之裁判應於賽後二日內將完整賽事結果(含最終比分、得分球員、進球時間、紅
黃牌等)提供予紀錄組。
當場賽事之裁判若不克出席執法,應主動向裁判組申請協調出席人選,並事先告知聯盟與
該場賽事雙方,違者以缺席論。
當場賽事應出席裁判不足二人時,出席之裁判得決定該場賽事延賽,不計任一隊伍延賽權
。
當場賽事應出席裁判不足二人時,出席之裁判與比賽雙方得另行聯絡其他裁判支援,惟該
裁判應有登錄於當賽季裁判名單內。
若有賽事因天氣或場地狀況中斷,復賽時應盡量安排相同裁判完成該場賽事之執法。
若有未達成裁判之義務者,不得支領該場賽事薪資,並沒收該裁判所屬隊伍之保證金一百
五十元。
當場賽事之裁判權自完賽時即刻失效。
禁賽
黃牌
聯賽與盃賽分別計算;盃賽第一輪單獨計算,第二、三輪合併計算。
單位球員單場賽事累計二張黃牌,該球員應當場退場並下場賽事禁賽。
單位球員單賽季累計三張黃牌,該球員該季下場賽事禁賽。
紅牌
聯賽與盃賽分別計算;盃賽第一輪單獨計算,第二、三輪合併計算。
單場比賽單位球員累計一張紅牌,該球員應當場退場並下場賽事禁賽。
附則
自由球員報名費用每人每學期皆為二百元。
賽季保證金為每隊五百元,於每賽季初與會費一同繳交,季末依各隊違規事項扣除罰金(
若無則免)後退還各隊,罰金多於保證金者,應補繳罰金。
本辦法之修改,得由聯盟幹部會擬定或全體聯盟會員代表三分之一連署,經主席召開聯盟
會員代表大會討論。變更章程之決議應經全體聯盟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聯盟
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過。
(本辦法最後修訂於2018.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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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推 neof: 純推KT!XD 看到新文出現感覺好懷念,記得那精美的球場www 07/18 1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