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ragonyang (阿龍)
看板NCCU_Exam
標題[試題] 1002 沈宗倫教授 海商法 期末考
時間Sun Jun 24 15:19:17 2012
課程名稱:海商法
課程性質:群修
課程範圍:
開課教師:沈宗倫副教授
開課學院:法學院
開課系級:法律三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2/6/19
考試時限(Mins):110
附註:
1、不必抄題,但請明確標示題號
2、實例題答案須附法律理由,否則不予計分
3、不得攜帶法條暨有關本課程的其他資料
4、祝各位考試順利,暑期愉快!
試題本文:
一、選擇題:(共15題,每題2分)
1.海商法第4條第一項之規定:船舶保全程序之強制執行,於船舶發航準備完成時起,以
迄航行至次一停泊港時止,不得為之。其中「完成發航準備」係指:(A)取得發航許可書
。(B)完成實質發航準備。(C)完成實質發航準備,並取得發航許可書。(D)完成實質發航
準備,或取得發航許可書。
2.某甲將其船舶A設定抵押權予乙銀行,以擔保某甲向乙銀行借款的債務。嗣後又於航程
中,與丙所有之船舶碰撞,致該船遭受損害,某甲依法須負損害配償責任。近年來某甲財
務狀況不佳,積欠服務於A船的某丁海員薪資達十個月。未清償前述債務,今查封拍賣A船
舶,試問乙銀行、某丙與某丁所想債權之受償順序為何?(A)乙丙丁。(B)丁乙丙。(C)丁
丙乙。(D)乙丁丙。
3.下列費用中,何者不屬於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之標的?(A)尚未收取運費。(B)以收取運
費。(C)船舶所有人因碰撞而取得之賠償。(D)保險金。
4.某甲以其所有船舶A(價值新台幣500萬元),運送某乙、某丙、某丁之貨物,其各價值為
新台幣50萬元、新台幣250萬元及新台幣100萬元。在發生海上事故時,除某丁之貨物被拋
棄外,其他貨物並無任何損失,被保存運費新台幣100萬元。試問某丁應獲多少補償?(A)
新台幣225萬元。(B)新台幣45萬元。(C)新台幣450萬元。(D)新台幣90萬元。
5.裝滿原油之船舶A於行經基隆外海時發生擱淺,所裝載之原油外洩,剛好被航行經過之B
船遇見,遂由其前往救助並防止災害的擴大。若今B船舶在救助A船舶時,花費為新台幣50
萬元,則B船舶所有人「最高」可請求多少救助報酬?(A)新台幣50萬元。(B)新台幣100萬
元。(C)新台幣150萬元。(D)新台幣200萬元。
6.我國海商法第142條所稱之「委付」,是指被保險生於發生第143條至第145條委付原因
後,移轉保險標的物之一切權利於保險人,而請求支付該保險標的物全部保險金額之行為
。其中「委付原因」,在海上保險實務上通稱為:(A)共同海損。(B)單獨海損。(C)實際
全損。(D)推定全損。
7.在採民商合一的我國,有鑑於海商事件之特性,在海商法「船舶碰撞」一章中,設有異
於民法之特別規定。以下關於碰撞之責任型態,正確者為?(A)船舶碰撞之民事責任,採
分割責任制,(B)原則採分割責任制,於船舶投保責任保險時,例外採交叉責任制。(C)就
人身傷亡部分應適用連帶責任制,對物之損害則是用分割責任制。(D)船舶碰撞之民事責
任,採連帶責任制。
8.甲船運公司為承運乙公司自國外進口之轎車,自行雇用船員與海員,並與丙船運公司訂
定租船契約,以丙船運公司所有之A船作為運送乙公司進口轎車之用,約定期間為1年。以
下何者為非?(A)租船契約在國際海運實務上為傭船契約之一種,又稱光船傭船。(B)丙船
運公司於契約存續期間將A船讓與他人,基於買賣不破租賃,受讓人仍受租船契約拘束。
(C)甲船運公司於租船契約存續期間,為我國海商法第二十一條(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所
規範之「船舶所有人」。(D)就乙公司轎車的運送而言,丙船運公司非運送當事人,是故
,縱然運送中乙公司轎車發生毀損、滅失或遲延之情形,乙公司無法對A船主張我國海商
法的「海事優先權」。
9.關於海上聯營運送契約,因海上事故所生毀損、滅失及遲到,關於運送責任,下列何者
正確?(A)由發生事故時所負責實際運送之運送人全權負責。(B)類推民法第637條之路上
運送,由各連續運送人負連帶責任。(C)僅由載貨證券之發給人單獨負責。(D)由發生事故
時所負責實際運送之運送人負責,同時,載貨證券之發給人對損害亦負有一法定保證責任
。
10.若某甲為無船運送人,某甲與某乙間訂立「原運送契約」,而某甲與某丙間訂立「再
運送契約」,下何者組合非海商法或海運實務所稱之「再運送」?(A)原運送契約為件貨
運送契約,而再運送契約為傭船契約。(B)原運送契約為件貨運送契約,而再運送契約為
件貨運送契約。(C)原運送契約為傭船契約,而再運送契約為件貨運送契約。(D)原運送契
約為傭船契約,而再運送契約為傭船契約。
11.某甲以所有之A船承載某乙貨物至日本,今A船於高雄港出發,途中發生海上事故,需
先至韓國港口修繕。惟某乙恐修繕時間延誤其交貨日期,故自行至韓國取貨,再託由丙繼
續運送至日本。試問,就原來與某甲所訂定的契約而言,元支付運費為多少?(A)某乙依
航程比例負擔運費之一部。(B)某乙無需支付運費。(C)某乙需支付全額運費。(D)某乙需
負擔約定運費的三分之二。
12.何種運送契約中,對於超過約定裝卸期間仍未完成貨物裝卸者,船舶所有人得依超過
時間,請求延滯費?(A)件貨運送契約。(B)計程傭船契約。(C)計時傭船契約。(D)凡海上
運送契約均得為延滯費之請求。
13.關於載貨證券或件貨運送契約中的「運費保付條款」於我國海商法上的法律評價,下
列敘述何者正確?(A)依契約自治與自由的法理,應屬有效。(B)該條款直接違反我國海商
法第61條,應屬無效。(C)該條款間接牴觸我國海商法第61條的精神,為脫法行為,應屬
無效。(D)以上皆非。
14.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海商法第69條所列免責事由,乃我國參照鹿特丹規則所訂定。
(B)運送人欲就適航性有關之貨物毀損主張海商法第69條免責,其需先證明已經適航性之
義務。(C)海商法第69條第17款為前16款的概括規定,非獨立事由。(D)海商法第69條第1
款,關於船舶管理行為之免責,不限於航行期間,發航前及裝載期間亦得主張。
15.下列何者為我國海商法運送人的強制責任期間?(A)自「貨物裝載」至「貨物卸載」。
(B)自「貨物於商港區內待運」至「貨物於商港區內待交」。(C)自港區外「貨物交付」至
港區外「貨物收受」。(D)以上皆非。
二、申論題:(共30分)
試比較件貨運送與傭船運送二者間的差異。
三、實例題:(共40分)
某甲為台灣的茶農,於台北市木柵山區種植鐵觀音。某乙為韓國進口商,向某甲訂購鐵觀
音茶葉1000公斤。某甲將前述茶葉分裝於50個木箱,交由「常榮」海運公司承運。「常榮
」海運公司因無貨輪可資運送,遂向「東方」公司訂定傭船契約,由「東方」公司的「東
方不敗」輪承接由基隆港到釜山港間的運送事宜。此次觀音茶葉的運送,為我國海商法所
謂之「件貨運送」,某甲為託運人,而某乙為受貨人,載運證券由「常榮」海運公司委託
「永福」船務公司代為發給。載貨證券內有一「運送人確認條款」,條款文字載明此載貨
證券乃代船主「東方」公司發給。前述鐵觀音到達釜山港後,某乙取貨後發現50個木箱內
的茶葉全然濕損。某乙所委託的公證人懷疑此濕損之發生原因可能有二:一為貨艙於發航
時即處於破損的狀態;二為縱然貨艙於發航時處於「完好」狀態,但「東方不敗」輪的海
員於航行中疏於檢查貨艙的艙蓋是否密合。「常榮」海運公司的律師向「常榮」海運公司
表示,基隆港到釜山港的航路通常情形下的風浪為六到八級,此次運送途中的風浪卻高達
十四級。請附法律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依我國海商法與判決實務發展,本案的運送,究竟何人為海商法所規範的「運送人
」?
(二)依我國海商法與判決實務發展,若你是「常榮」海運公司的法律顧問,試問就50箱
茶葉的濕損,要如何對乙主張免負損害賠償責任?反之,若你是某乙的法律顧問,你又該
如何替某乙向「常榮」海運公司主張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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