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nrwater (小儷)
看板NCCU_Exam
標題[試題] 981 張冠群 商事法 期中考題
時間Wed Dec 2 00:45:24 2009
課程名稱:商事法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範圍:老師上過的範圍
開課教師:張冠群
開課學院:商學院
開課系級:會計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09/11/11
考試時限(Mins):90MINS
試題本文:
1. ( ) 公司負責人為執行職務違反忠實義務,致公司受有損害者,應與公司對股東負連帶賠償之責。
2. ( ) 公司於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達六個月以上時,法院得依股東之聲請或依職權,依公司法第11條,於通知公司答辯後,命令解散。
【組合題】A公司與B公司經股東會決議進行合併。其中,A之資本額為1億,B之資本額為1千萬。試回答下列問題:
3. ( ) 若經雙方股東會決議採新設合併,則規模較小之B公司法人格即應消滅,其已發行之股份,均應依10:1之換股比例轉換為大公司A之股份。
4. ( ) 此際,為保障少數股東之權利,公司法特別規定小股東於股東會時對合併於股東會當場表示異議者,得請求公司按市價收買其股份。故,規模較小之B公司股東既屬小股東,即得行使此一權利,但規模較大之A公司之股東非屬小股東,不得行使此一權利。
5. ( ) 依公司法第316條規定,公司合併需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過半數同意為之,始得合併。假設A公司與B公司本即為母子公司關係,A持有B公司股份總數之90.36%。若A有董事7人,B有董事3人,則經A公司董事會之「董事」5人出席,出席者全體同意,B公司董事會全體董事出席,出席者2人同意即得合併。
6. ( ) 若經雙方股東會決議採新設合併,則合併後則規模較小之B公司之權利義務,應由規模較大之A公司概括承受。
7. ( ) 某公司章程中明文記載「得對外保證」。但依公司法規定,公司例外得為保證需法律另有規定,故該公司之章程因牴觸法律禁止規定,依民法第七十一條應屬無效。
8. ( ) 以投資為專業之公司,唯於實收資本百分之四十之限度內,例外得投資於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
[組合題] E公司董事長甲同時為公司大股東,持有E超過40%之股份。某日甲於上班途中駕駛公務車因超車不當,撞擊機車騎士乙成重傷。試問E於本事件中有無責任?
9. ( ) 甲可能成立刑法上之過失傷害罪,E依公司法第23條應與甲負連帶責任,成立過失傷害罪。
10.( ) E應與甲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因甲之行為仍可認定為執行業務之行為。
11.( ) E 與甲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因甲為E之主要所有人,依物之所有人責任,E應連帶負責。
12. ( ) 設甲公司欲進行瘦身。其可選擇將某一營業部門「分割」,成為一新公司乙,或將該營業部門與已成立之公司丙進行「合併」程序。
13. ( ) Q公司董事會欲討論閒置土地開發案,董事長甲乃交代庶務二科年輕秘書就該開發案進行評估,並至董事會進行五分鐘簡報。嗣後董事會通過該開發案。翌年,Q公司因該案損失十億元。但董事長甲因屆開發案已委由公司內部人員進行評估,故未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14. ( ) X公司經理人同時為該公司股東,年薪一百五十萬。丁向公司預支一個月薪水12萬元仍違反公司法中「公司不得貸款與任何股東」之規定。
15. ( ) A公司有二名股東,分別為自然人甲與法人乙,假設乙被清算,法人格消滅,無法再擔任A公司股東,A公司得依公司法167條規定,以市價收買以之股份以抵償債務,使公司繼續營運。
16. ( ) 獨資商號、合夥、公司及合作社,均為企業組織之型態。
17. ( ) 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司不得為任何「保證人」。設U公司為N公司之子公司。U因欲向銀行貸款而亟須擔保品,乃商請母公司N提供土地一筆為其貸款擔保。此時,該N因提供者為物保,而非擔任保證人,故未違反公司法第十六條。
18. ( ) 某政大畢業之校友,因懷念母校,以「國立政治大學股份有限公司」為名籌設建設公司,其名稱違反公司法之規定。
19. ( ) 設甲乙二公司進行合併。乙公司於召開股東會時,小股東G雖未當場以口頭表示異議,卻舉牌抗議,並與標語中表明誓死反對,並於股東會未就該合併案表決前,即遭保全人員架離現場而未參與投票。嗣後,股東會通過合併案。此時G可依公司法相關規定,請求乙收買其股份。
20. ( ) 同前,事實不變,但G未被架離,且於股東會中投下反對票。此時,G同樣得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
21. ( ) W公司為商用網路公司,該公司有意投標某政府機構之內部網路建置工程。該董事張三,出資予具電腦工程博士學位之子張小四,成立WW公司,由張小四任董事長,自己則位於WW公司有任何兼職。WW公司則從事與W公司類似之營業。張三因知悉W公司之底標,乃指示張小四以低於W底標十萬元之價格投標該工程並得標。此時,張三與張小四皆違反董事之忠實義務。
22. ( ) P客運公司司機丙某日駕駛客運時,因貪看檳榔西施,公車不慎撞擊檳榔攤,造成檳榔西施丁受重傷。嗣後,丙表示人肉鹹鹹,無財力賠償丁之損失,僅爛命一條。丁遂在朋友建議下,依公司法第二十三條向P請求負連帶賠償責任。丁之主張為有理由。
23. ( ) 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稱、所營事業、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本公司所在地及公司解散之事由,均屬公司章程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24. ( ) 公司股東會選任董事之方式方式,乃採累進投票制。即一人一票,但不論股東持股多寡,即於股東會之選舉全權均屬相同。
25. ( ) 無限公司之執行業務股東及公司之經理人,均為公司之當然負責人。股份有限公司之大股東及董事亦同。
26. ( ) 公司受清算時,執行業務之股東或董事雖不失其權限,但對外必須改由清算人代表公司。
27. ( ) 某公司股票記載之票面金額為10元,但於發行時以20元發行。此種發行價格與票面金額記載嚴重不一致之情形,於公司法下並不合法。
28. ( ) 於公司發起設立之場合,各發起人應就公司第一次發行之股份總額,至少認購一股後,始得向不特定公眾進行募股。
29. ( ) 所謂資本充實原則乃指公司之資本除現金與其他營業用之資產外,不得以其無形資產抵充之。
30. ( ) 所謂股東之共益權與自益權之區分,乃在於其是否需集體行使,若是,即屬共益權,若否即署自益權。故股東行使表決權乃單獨行使,不受他股東干涉,故屬自益權。
31. ( ) 公司以修改章程中資本總額部分之規範為手段而實行資增或減資者,違反「資本不變」原則,而為法所不許。
32. ( ) 公司於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達六個月以上時,法院得依股東之聲請或依職權,依公司法第11條,於通知公司答辯後,命令解散。
33. ( ) 創立會得聽取報告、調查設立經過。若設立經過不合法,或發現認股說明記載不實,得決議解散設立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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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Ikuyal:太偉大了 雖然說我已經修過了XD 12/02 01:20
2F:推 fault1229:有大大可以提供正確答案嗎 06/16 0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