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ngusco (no way)
看板NCCU_Exam
標題[試題] 972 陳志輝 刑法分則 期中考
時間Sat Apr 25 07:18:16 2009
課程名稱:刑法分則
課程性質:
課程範圍:
開課教師:陳志輝
開課學院:法律系
開課系級: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09/4/22
考試時限(Mins):120
試題本文:
*不得參閱六法全書
一、甲欲行竊,於夜間潛入A公司,被公司員工A發現後,雙方扭打。甲將A綑綁後,
搜括財物,為甲亦因與A打鬥後體力不支,無法獨立將財物搬運上車,於是打電
話給朋友乙,敘述事情發生始末後,乙趕來將所有財物搬運上車,隨即逃離。A
因先前劇烈打鬥且因甲綑綁過度,A窒息而死。問甲、乙有何罪責?(35%)
二、甲、乙兩人共同尖刀將富商丙強押上車,擄至山區之工寮以便勒贖。甲、乙在勒
贖過程中,發現丙身上有鑽石一枚、銀行提款卡一張。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在丙不能抗拒的情況下予以強取,並逼問提款卡之密碼,嗣於取得丙家人
交付之贖款新台幣(以下同)100萬元後,使將丙釋放。其後並持上開提款卡至銀行
之自動提款機提款,因程式設計最多僅能提領兩萬元,甲、乙遂先後鍵入五次密碼
,共提領10萬元,嗣經警察調閱錄影帶逮獲甲和乙。試問:甲、乙應如何論罪?(35%)
三、刑法第349條贓物罪:
第一項: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二項: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一千
元以下罰金。
第三項: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請問贓物罪規定在立法上有何需要修正之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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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ngusco 來自: 140.119.142.91 (04/25 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