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ngusco (no way)
看板NCCU_Exam
标题[试题] 972 陈志辉 刑法分则 期中考
时间Sat Apr 25 07:18:16 2009
课程名称:刑法分则
课程性质:
课程范围:
开课教师:陈志辉
开课学院:法律系
开课系级:法律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09/4/22
考试时限(Mins):120
试题本文:
*不得参阅六法全书
一、甲欲行窃,於夜间潜入A公司,被公司员工A发现後,双方扭打。甲将A綑绑後,
搜括财物,为甲亦因与A打斗後体力不支,无法独立将财物搬运上车,於是打电
话给朋友乙,叙述事情发生始末後,乙赶来将所有财物搬运上车,随即逃离。A
因先前剧烈打斗且因甲綑绑过度,A窒息而死。问甲、乙有何罪责?(35%)
二、甲、乙两人共同尖刀将富商丙强押上车,掳至山区之工寮以便勒赎。甲、乙在勒
赎过程中,发现丙身上有钻石一枚、银行提款卡一张。竟共同意图为自己不法之
所有,在丙不能抗拒的情况下予以强取,并逼问提款卡之密码,嗣於取得丙家人
交付之赎款新台币(以下同)100万元後,使将丙释放。其後并持上开提款卡至银行
之自动提款机提款,因程式设计最多仅能提领两万元,甲、乙遂先後键入五次密码
,共提领10万元,嗣经警察调阅录影带逮获甲和乙。试问:甲、乙应如何论罪?(35%)
三、刑法第349条赃物罪:
第一项:收受赃物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第二项:搬运、寄藏、故买赃物或为牙保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一千
元以下罚金。
第三项:因赃物变得之财物,以赃物论。
请问赃物罪规定在立法上有何需要修正之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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