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abbina (拉拉拉比兒)
看板NCCU_Exam
標題[試題] 97上民法概要期中考 王正偉老師
時間Fri Nov 21 14:31:58 2008
課程名稱:民法概要
課程性質:整開
課程範圍:民法概要p.11~59(中間有跳過一些)
開課教師:王正偉 教授
開課學院:商學院
開課系級:風管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97/11/17
考試時限(Mins):1400-1600
試題本文:
考試總分是105分
第一大題:名詞解釋 (6題 30%)
責任 視為 死亡宣告 契約行為 從行為 另一個忘了
第二大題:問答題(45%)
法律行為的解釋
甲從政大搭車到淡水
1.搭公共汽車過去
2.搭鄰居的汽車過去
以上二者算法律行為嗎?
一韓國人在政大校門口擺攤用韓語叫賣,此法律行為生效嗎?生效的時間點為何?
小巫跟小華是朋友,某日在北車遇到,小華積極向小巫推銷商品
小巫勉強答應。但一禮拜後小華送貨品到小巫店裡,小巫拒絕承認當時有答應
小巫的行為在法律上是什麼行為?又此行為是否生效?
效果意思的解釋、通謀虛偽的效力,並以脫產行為舉例
隱藏行為中是否含有效果意思?舉例解釋之
另外還有一題很特別,列出四種選項,要先寫1(O) 2(X) 3(O) 4(X)
OX為對錯,若是錯誤的,要提出訂正之
主要也是考些法律內容,共兩題組,一題5%
第二題有:金錢借貸是債權、託付是諾成行為等等法律行為分類的題目
要熟讀各行為解釋比較容易作答
第三大題是解釋題
共有兩題,30%
都是案例題,下面再出子題目要你解釋作答
第一題是:A跟B是同事,A喜歡B故在網路上用「高梅」之暱稱去跟B交談
兩人日久生情,不料有天B交了女朋友,疏遠A
A便寄近百封電子郵件給B,並表示願跟他共度春宵XD
結果A腦羞成怒就告B損害他的人格,要求賠償十萬元。
問題是A的提出是否合法,及民法上對精神上損害賠償的解釋
第二題是老師上課有講的案例
小民17歲,在一家餐廳打工,工作六天後受傷了,媽媽很心疼
1.此工作契約的效力為何?
2.若老闆想讓小民繼續留在餐廳發展,該如何行動?
3.若協調後工作契約不生效力,則小民可否請求老闆給付工作六天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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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卷老師收回去了 是憑記憶打的,大致上是這樣,給有需要的人參考
這科真的要很用心唸 老師上課例題也很重要,幾乎都會考(上課要很認真、作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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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9.137.240
※ 編輯: rabbina 來自: 140.119.137.240 (11/21 14:33)
※ 編輯: rabbina 來自: 140.119.137.240 (11/21 14:33)
1F:推 nietsche:呃,我想考試時限應該是120mins,不是考試時段吧(笑) 11/21 17:40
2F:→ RobNen:done 11/25 21:10
※ 編輯: rabbina 來自: 140.119.137.240 (11/26 2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