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enhaonam (南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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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文件] 預算、決算提列暨審議準則
時間Wed Feb 24 13:45:49 2010
國立政治大學經濟學系系學會預算、決算提列暨審議準則
第一章 預算提列
第一條 本會預算每學年依照學期分為兩期間;上學期為第一期間,下學期為第二期間
。
第一期間:自上學期期初會員大會起,至同學期期末會員大會止。
第二期間:自下學期期初會員大會起,至同學期期末會員大會止。
非上述期間,如有活動規劃,得列特別預算。
第二條 每期預算須在期初監事會議前三天以總預算書書面呈送監事會。
若未依規定呈送總預算書,幹事會不得再行提出。
若遇不可抗之因素,須修改總預算書者,得於監事會議前一天提列追加預算。
特別預算之提列須在執行預算以前之監事會議提列,並不得晚於執行預算前之
會員大會。
第三條 每期預算須以總預算書呈監事會審議,審議後稱二讀預算,方可送交會員大會
三讀。
非二讀層級之預算書,非經監委主席同意,不得逕付會員大會三讀。
第四條 各活動預算之提列須付活動企劃書。
第二章 預算審議
第五條 本會預算一讀、二讀於監事會議審議,三讀於會員大會審議。
第六條 監事會審議總預算案時,由總幹事、總務、財務、各系隊、活動負責人,分別
報告工作計畫及期入、期出預算編製之經過。
第七條 前條列席人員如無法到場,須指定代理人到場報告,無故未到者,預算不予通
過。
第八條 監事會審議預算時,在場監委須在五人以上,若無則須於三日內完成審議。
若逾期未完成二讀,該預算視為二讀預算,得逕付會員大會三讀。
第三章 決算提列
第九條 每期預算須在期初監事會議前三天以總決算書書面呈送監事會。
未依規定呈送預算者,不得再行提出。
若遇不可抗之因素,須修改總決算書者,得於監事會議前一天提列修改後決算
書。
第十條 每期決算須以總決算書呈監事會審議,審議後稱二讀決算,方可送交會員大會
三讀。
非二讀層級之決算書,非經監委主席同意,不得逕付會員大會三讀。
第四章 決算審議
第十一條 監事會審議總決算案時,由總幹事、總務、財務、各系隊、活動負責人,分別
進行工作報告。
第十二條 前條列席人員如無法到場,須指定代理人到場報告,無故未到者,決算不予通
過。
第十三條 監事會審議決算時,在場監委須在五人以上,若無則須於三日內完成審議。
逾期為完成二讀者,該決算視為二讀決算,得逕付會員大會三讀。
第十四條 監事會會審核決算時,相關人員須列席備詢或提供資料。如監事會有修正之主
張,應立即與原編造決算之相關人員答辯;未答辯者,視為同意修正。
除未依規動用或超額動用緊急預備金外,凡符合本期間總預算書之項目與金額
,監事會與期末會員大會不得任意下修其決算金額。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監事會審議預算、決算案時,除監委主席之意見,可左右議案通過與否之判定
外,監委主席不宜進行表決。
第十六條 監事會審議預算、決算案時,除遇重大情事,由監委主席特別宣告外,一律以
簡單多數決行之。
第十七條 系學會總預算得提列緊急預備金,以支用於緊急之重大事故。非緊急之重大事
故所需,未經監事會議同意,不得支用。
前項監事會同意與否,須以三二決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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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foolpchome:否則須於三日內完成審議。=>若無則須於三日內再次審議 02/26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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