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enhaonam (南哥)
看板NCCU_ECONO
標題[文件] 預算法、決算法草案
時間Mon Feb 22 04:26:31 2010
國立政治大學經濟系系學會預算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法依據國立政治大學經濟系學會(以下稱本會)組織章程第廿五、廿六條
制訂之。
第二條 本會預算之籌劃、編造、審議、成立及執行,依本法之規定。
預算以提供本會於一定期間完成作業所需經費為目的。
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應以財務管理為基礎,遵守財務收支平衡的原則,並保
留一定的經費為下期業務執行所必須。
第三條 各單位依其工作計畫初步估計之收支,稱概算;預算之未經立法程序者,
稱預算案;其經立法程序而公布者,稱法定預算。
第四條 稱經費者,謂依法定用途與條件得支用之金額。經費按其得支用期間分左
列三種:
一、期間經費,以一預算期間為限。
二、繼續經費,依設定之條件或期限,分期繼續支用。
三、法定經費,依設定之條件,於法律存續期間按預算期間支用。
法定經費之設定、變更或廢止,以法律為之。
第五條 稱期入者,謂一個預算期間之一切收入。包括以前預算期間之結餘。
稱期出者,謂一個預算期間之一切支出。
第六條 期入預算均屬於經常收入。
期出預算,按其支出性質分為經常支出、資本支出。
期出預算,屬於增置、擴充及改良資產且其使用期限長達於一年以上者,
為資本支出。
期出預算,非屬於資本支出,即為經常支出。
第七條 以學年,為其年度名稱。
第八條 本會預算,每一預算期間各辦理一次。
第一期間〈第一學期〉:每年的十月一日開始,至隔年的元月卅一日終了;
第二期間(第二學期):每年的三月一日開始,至同年的六月卅日終了;
非上述期間內,幹事會所需支用得列特別預算。
第九條 本會期入之預算期間劃分如左︰
一、期入科目有明定所屬時期者,歸入該時期所屬之期間。
二、期入科目未明定所屬時期,而定有繳納期限者,歸入繳納期開始日所
屬之期間。
三、期入科目未明定所屬時期及繳納期限者,歸入該收取權利發生日所屬
之期間。
第十條 本會期出之預算期間劃分如左︰
一、期出科目有明定所屬時期者,歸入該時期所屬之期間。
二、期出科目未明定所屬時期,而定有支付期限者,歸入支付期開始日所
屬之期間。
三、期出科目未明定所屬時期及支付期限者,歸入該支付義務發生日所屬
之期間。
第十一條 預算分左列各種︰
一、總預算:每一預算期間內各單位預算之期入、期出總額所編之預算,
為總預算。
二、單位預算:有法定預算之單位之預算。
三、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單位預算內,依單位別之各預算。
第十二條 總預算期入、期出應以各單位預算之期入、期出總額應編入部分,彙整編
成之。
本會預算之編列,應分為幹事會、監事會兩大部分。
第十三條 預算應設預備金,預備金分第一預備金及第二預備金二種︰
一、第一預備金於單位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不得超過單位預算支出總額
百分之五。
二、第二預備金於總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視財務情況決定之。
監事會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及金額,不得動支預備金。但經幹事會
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 幹事會不得於預算所定之外,動用公款、處分公有財物或為投資之行為。
違背前項規定之支出,應依民法無因管理或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返還。
第十五條 幹事會不得對外舉借債務。
第二章 預算之籌劃及擬編
第十六條 本會總幹事應於各期間開始前擬定各期間工作方針。
第十七條 各單位遵照工作方針,擬定各單位之工作計畫與期入、期出預算,呈本會
總幹事,轉送本會之總務與財務單位。
前項工作計畫,其新擬或變更部分超過一個期間者,應附具全部計畫。
第十八條 前條所定之工作計畫及概算,得視需要,為長期之規劃擬編;其辦法由幹
事會定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概算由監委主席擬具並簽核後,逕送本會總務與財務單位。
第二十條 總務與財務單位依法審核各類概算時,應視事實需要,聽取各單位關於所
編概算內容之說明。
第二十一條 總務於財務單位將各類期出預算及期入預算,彙核整理,編成經濟系系學
會總預算案,加具說明,呈總幹事於幹事會會議提出。
第二十二條 本會總預算案,經幹事會會議決定後,交由總務與財務單位彙編,呈本會
總幹事核定簽署後,並附送本法第五十三條所規定之參考資料,由總幹事
於下列時間以前提交學生議會審議。
第一期間之預算,應於每年九月廿五日以前提出;第二期間之預算,應於
每年二月廿日以前提出。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概算、預算之擬編及核定期限,除本法已有規定者外,由總務與財
務單位訂之。
第三章 預算之審議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審議總預算案時,由總幹事、總務、財務、各系隊、活動負責人,
分別報告工作計畫及期入、期出預算編製之經過。
第二十五條 預算案之審議,以注重預算餘絀、計畫績效、優先順序、下期保留經費為
原則。
第二十六條 總預算案應於預算期間開始日之三日前由監事會議決,並於議決後七日內
由總幹事公布之。
第二十七條 本會總務、財務單位應將通過二讀之預算書,送交本會總幹事、監事會監
委主席、系代表。並於期初會員大會逕付三讀。
第二十八條 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者,從其所定。
監事會就預算案所為之附帶決議,應由各該單位參照辦理。
第二十九條 總預算案於監事會、期初會員大會審查時,得限定議題及人數,進行正反
辯論。
第三十條 總預算案之審議,如不能依第二十六條期限完成時,各單位預算之執行,
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收入部分暫依上一預算期間標準及實際發生數,覈實收入。
二、支出部分:
(一)新增計畫,須俟本期間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
(二)前目以外計畫得依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或上期間之執行數,覈實
動支。
第三十一條 幹事會未按第二十二條的法定期限內提出系學會總預算案,致使監事會未
能如期完成審議時,監事會應制訂系學會總預算案暫行條例,通知本會總
幹事,由幹事會確實執行,不受本法之相關時間及程序規定的限制。
該暫行條例應訂明施行期間,於期間終了後,自行失效。
第四章 預算之執行
第三十二條 總預算內各單位、各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
但法定由幹事會統籌支撥之科目及第一預備金,不在此限。
第三十三條 各單位執行法定預算如遇經費不足時:
一、幹事會各單位得報請總幹事簽核。
二、監事會各單位得報請監委主席簽核。
各單位動支第一預備金,其每項計劃或每筆金額累計超過一千元者,應經
監事會監委主席同意後,始得支用。
第三十四條 各單位有左列情形之一,得經幹事會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及其歸屬科目金
額之調整,事後由幹事會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監事會審議︰
一、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
二、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
三、因應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
第三十五條 各單位應就預算配合計畫執行情形,編製報告,呈報總幹事後,核轉監事
會進行稽核。
第三十六條 總幹事、總務及財務單位得對於各單位執行預算之情形,實地調查預算及
其對待給付之運用狀況,得視事實需要,隨時要求資料調查之,並得要求
左列之人員提供報告:
一、預算執行單位。
二、物品或勞務之提供者。
三、管理系學會經費或財產者。
四、其他最終領取經費之人或受益者。
第三十七條 監委對本會各單位執行法定預算之情形,得視實際需要調閱相關資料文件
或索取副本。
本會各單位非經由監委主席同意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之。
監事會調查本會預算,本條文未規定者,準用本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
第三十八條 預算期間結束後,各單位尚未收得之收入,應即轉入下一期間列為以前預
算期間應收款;其經費未經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
但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經核准者,得轉入下一期間
列為以前預算期間應付款。
第三十九條 依第三十九條規定,轉入下一期間之應付款,應於該預算期間結束後三日
內,報由各單位核轉會長核定,分別通知會計長、總務部長以及學生議會
審計委員會。
第四十條 誤付透付之金額及依法墊付金額,或預付估付之賸餘金額,在預算期間結
束後繳還者,均視為結餘,轉入下一期間之收入。
第四十一條 繼續經費之按期間分配額,在預算期間結束後,未經使用部分,得轉入下
一期間支用之。
第五章 追加預算及特別預算
第四十二條 各單位因左列情形之一,得請求提出追加期出預算︰
一、依法增加業務或工作致增加經費時。
二、依法增設新單位時。
三、所辦工作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
四、依有關法律應補列追加預算者。
第四十三條 前條各款追加期出預算之經費,應由總務、財務籌劃財源平衡之。
第四十四條 法定期入有特別短收之情勢,應由總務與財務籌劃抵補,並由總幹事提出
追加、追減預算調整之。
第四十五條 追加預算之編造、審議及執行程序,均準用本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
第四十六條 各單位因左列情形之一,得於每一期間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
一、有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二、有關七月一日至九月卅日、二月一日至二月廿八日〈廿九日〉之預算
事項。
第四十七條 特別預算之審議程序,準用本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
但為因應情勢之緊急需要,得先支付其一部份。
緊急情勢之認定由監事會決議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監事會所提法律案大幅增加期出或減少期入者,應先徵詢幹事會之意見,
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必要時,並應同時提案修正其他法律。
第四十九條 未依組織法令設立之單位,不得編列預算。
單位負責人未出席或未派代理人出席期初監事會,該單位預算應下修至零
元。
第五十條 凡本會會員違反本法相關規定,致使本會遭受財務損失者,本會總幹事應
責成總務與財務檢具必要之相關資料及證據,向監事會申請仲裁。
並應於該會員之會員身份終止前,將相關證據提交校方處理。
凡致使本會遭受財務損失者,本會總幹事應向我國司法檢察有關機關,對
其提出必要之法律行為,以維護本會利益。
第五十一條 預算科目名稱應顯示其事項之性質。
期入來源別科目之名稱及其分類,依總務之規定;期出計畫或業務支出科
目之名稱及其分類,由財務訂之。
第五十二條 預算書表格式應具下列的欄位:
單位名稱、預算科目、摘要、預算金額、監事會說明與結果、會員大會結
果以及附註說明。
除本條所訂預算書應有欄位以外,預算書表的格式由財務決定之。
第五十三條 系學會總預算書應附左列之參考資料文件:
一、全年工作計劃。
二、各單位之工作計劃書。
三、各活動簡易企劃書。
第五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監事會於修正條文公布日訂之。
國立政治大學經濟系系學會決算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法依據國立政治大學經濟系學會(以下稱本會)組織章程第廿五、廿六條
制訂之。
第二條 本會決算之編造、審核以及公告,依本法之規定。
第三條 學生會之決算,每一預算期間辦理一次。
結束期間內有關出納整理各單位事務之期限,本法未規定者,由幹事會訂
之。
第四條 學生會之決算,應按其預算分左列各種:
一、總決算。
二、單位決算。
三、單位決算之分決算。
第五條 本會每一預算期間期入與期出及以前預算期間結餘,均應編入其決算;其上
個預算期間報告未及編入之決算收支,應另行補編附入。
當預算期間監事會為未來承諾之授權金額執行結果,應於決算內附註表達;
因契約可能造成未來的預算期間內之支出者,應於決算書中列表說明。
第六條 決算所用之單位名稱、會計科目和種類以及其記載之金額,依法定預算書
所列為準。
如其收入為該預算期間內預算所未列者,應按收入性質另定科目,依其種
類列入其決算。
第七條 決算所列各項應收款、應付款,於其年度終了屆滿三年,而仍未能實現者,
可免予編列。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必須繼續收付而實現者,應於各該實現之
預算期間內,準用適當預算科目辦理之。
第二章 決算之編造
第八條 本會幹事會各預算期間之決算,由單位負責人擬具,於期末監事會議開始
前十天內逕送總務與財務單位。
本會監事會各預算期間之決算,由監委主席擬具並簽核後,於期末監事會
議開始前十天內逕送總務與財務單位。
第九條 各單位編造單位決算時,應按其事實編製執行預算之各表,並附有關之會
計報告、執行預算經過以及執行工作計畫之說明。
第十條 各單位決算之編送、查核及綜合編造,應依下列之會計原則:
一、各單位之會計報告,應依實際發生狀況充分表達。
二、各種會計報告表,應根據會計紀錄編造,並使其便於核對。
三、各種會計科目,依各種會計報告所應列入之事項定之,其名稱應顯示
其事項之性質;如其科目性質與預算、決算科目相同者,其名稱應與
預算、決算科目之名稱一致。
四、為便利綜合彙編及比較計算,對於事項相同或性質相同之會計科目,
應使其一致。
五、各種會計科目之訂定,應兼用收付實現事項及權責發生事項,為編定
之對象。
六、各種會計科目,應依所列入之報告,並各按其科目之性質,分類編號。
第十一條 總務與財務單位應於每一預算期間結束日止,將該預算期間內會庫實際的
出納全部之情形,編製終結報告書。
前項報告書,應於期末監事會議開始前五天內逕送監事會查核。
第十二條 總務與財務單位應就各單位決算,以及其所編製之終結報告,參照系學會
之會計紀錄,加具說明,編造總決算書。
各單位決算之編送程序及期限,由總務與財務單位訂之。
第十三條 總決算書由總務與財務單位依本法第十六條編制決算審核報告後,呈總幹
事,於期末監事會議開始前三天內,提交監事會審查。
第十四條 各單位在學期內有變更者,其決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單位改組者,由改組後之單位一併編造。
二、單位名稱更改者,由更改後之單位編造。
三、數單位合併為一單位者,在未合併前各該單位之決算,由合併後之單
位代為分別編造。
四、單位之改組、變更致預算分立者,其未分立期間之決算,由單位編造。
五、系學會所屬單位在學期終了前結束者,該單位應於結束之日辦理決算。
第十五條 特別預算之收支,應於執行期滿後,依本法之規定編造其決算。
其跨越兩個預算期間以上者,歸入執行期滿之預算期間內,編製特別決算
之收支於該預算期間之總決算書。
第三章 決算之審核
第十六條 總務與財務單位審核各單位決算後,應依下列情事編製審核報告:
一、期入、期出是否與預算相符,如不相符,其不符之原因。
二、期入、期出是否與系學會工作計劃相適應。
三、期出加下期保留數後與期入是否平衡,如不平衡,其不平衡之原因。
四、各單位有無違法失職或不當之情事。
五、各單位預算數超過或剩餘之分析。
六、工作計畫已成與未成之程度。
七、執行方法之經濟與不經濟程度。
八、工作效能之程度以及與其他學校學生會同類機關之比較。
九、各方所擬關於期入、期出應行改善之意見。
十、其他有關決算事項。
第十七條 監事會審核各單位之決算,應注意下列情事及效能:
一、審核報告書及終結報告書之正確性及可靠性。
二、各單位有無違法失職或不當之情事。
三、各單位預算數之超過或剩餘。
四、工作計畫已成與未成之程度及其效能。
五、其他有關決算之事項。
第十八條 監事會會審核決算時,相關人員須列席備詢或提供資料。如監事會有修正
之主張,應立即與原編造決算之相關人員答辯;未答辯者,視為同意修正。
除未依規動用第二預備金或超額動用第一預備金外,凡符合本期間總預算
書之項目與金額,監事會與期末會員大會不得任意下修其決算金額。
決算經審定後,應通知原編造決算之單位,並以副本分送本會總幹事、總
務與財務單位。
第十九條 監事會期末監事會議完成決算審核,編造最終審定之數額,並提出修正後
之總決算書及修正後之審核報告於期末會員大會。
監事會得於必要時,與總務與財務召開秘密會議。
第二十條 總決算書經期末會員大會議決後,並於議決後三日內由總幹事公布之。
第二十一條 期末會員大會對查核報告、總決算書及審核報告所列應行處分之事項為下
列之處理:
一、與審定完成的總決算書之差額,由總幹事及總務執行追討之。
二、應賠償之收支尚未執行者,由總幹事及總務執行之。
三、應懲處之事件,依法提出彈劾案、糾舉案以及糾正案。
四、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應予告誡者,提出糾正案。
會長得於執行前項第一款與第二款時,準用預算法第五十條之相關規定。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總務應按月將實際出納情形及其結餘,呈送財務對帳之。
並由財務編製會庫調節表,分送本會總幹事、系代表、監委主席查核。
第二十三條 決算書表格式應具下列的欄位:
單位名稱、決算科目、摘要、決算金額、監事會會審定數額、期末會員大
會結果以及附註說明。
除本條文所訂決算書應有欄位以外,決算書表的格式由會計單位決定之。
第二十四條 為避免會計憑證之移動與遺失,監事會之開會地點以系學會活動室為原則。
但秘密會議之地點,由監事會另行決定之。
第二十五條 經濟系系學會會總決算書應附下列之參考資料文件:
一、各單位之預計工作計劃書及實際工作計劃書
二、各活動執行評估報告書
三、該期間學生會資產清單
第二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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