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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政治大学经济系系学会预算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法依据国立政治大学经济系学会(以下称本会)组织章程第廿五、廿六条 制订之。 第二条 本会预算之筹划、编造、审议、成立及执行,依本法之规定。 预算以提供本会於一定期间完成作业所需经费为目的。 预算之编制及执行应以财务管理为基础,遵守财务收支平衡的原则,并保 留一定的经费为下期业务执行所必须。 第三条 各单位依其工作计画初步估计之收支,称概算;预算之未经立法程序者, 称预算案;其经立法程序而公布者,称法定预算。 第四条 称经费者,谓依法定用途与条件得支用之金额。经费按其得支用期间分左 列三种: 一、期间经费,以一预算期间为限。 二、继续经费,依设定之条件或期限,分期继续支用。 三、法定经费,依设定之条件,於法律存续期间按预算期间支用。 法定经费之设定、变更或废止,以法律为之。 第五条 称期入者,谓一个预算期间之一切收入。包括以前预算期间之结余。 称期出者,谓一个预算期间之一切支出。 第六条 期入预算均属於经常收入。 期出预算,按其支出性质分为经常支出、资本支出。 期出预算,属於增置、扩充及改良资产且其使用期限长达於一年以上者, 为资本支出。 期出预算,非属於资本支出,即为经常支出。 第七条 以学年,为其年度名称。 第八条 本会预算,每一预算期间各办理一次。 第一期间〈第一学期〉:每年的十月一日开始,至隔年的元月卅一日终了; 第二期间(第二学期):每年的三月一日开始,至同年的六月卅日终了; 非上述期间内,干事会所需支用得列特别预算。 第九条 本会期入之预算期间划分如左︰ 一、期入科目有明定所属时期者,归入该时期所属之期间。 二、期入科目未明定所属时期,而定有缴纳期限者,归入缴纳期开始日所 属之期间。 三、期入科目未明定所属时期及缴纳期限者,归入该收取权利发生日所属 之期间。 第十条 本会期出之预算期间划分如左︰ 一、期出科目有明定所属时期者,归入该时期所属之期间。 二、期出科目未明定所属时期,而定有支付期限者,归入支付期开始日所 属之期间。 三、期出科目未明定所属时期及支付期限者,归入该支付义务发生日所属 之期间。 第十一条 预算分左列各种︰ 一、总预算:每一预算期间内各单位预算之期入、期出总额所编之预算, 为总预算。 二、单位预算:有法定预算之单位之预算。 三、单位预算之分预算:单位预算内,依单位别之各预算。 第十二条 总预算期入、期出应以各单位预算之期入、期出总额应编入部分,汇整编 成之。 本会预算之编列,应分为干事会、监事会两大部分。 第十三条 预算应设预备金,预备金分第一预备金及第二预备金二种︰ 一、第一预备金於单位预算中设定之,其数额不得超过单位预算支出总额 百分之五。 二、第二预备金於总预算中设定之,其数额视财务情况决定之。 监事会审议删除或删减之预算项目及金额,不得动支预备金。但经干事会 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十四条 干事会不得於预算所定之外,动用公款、处分公有财物或为投资之行为。 违背前项规定之支出,应依民法无因管理或侵权行为之规定请求返还。 第十五条 干事会不得对外举借债务。 第二章  预算之筹划及拟编 第十六条 本会总干事应於各期间开始前拟定各期间工作方针。 第十七条 各单位遵照工作方针,拟定各单位之工作计画与期入、期出预算,呈本会 总干事,转送本会之总务与财务单位。 前项工作计画,其新拟或变更部分超过一个期间者,应附具全部计画。 第十八条 前条所定之工作计画及概算,得视需要,为长期之规划拟编;其办法由干 事会定之。 第十九条 监事会之概算由监委主席拟具并签核後,迳送本会总务与财务单位。 第二十条 总务与财务单位依法审核各类概算时,应视事实需要,听取各单位关於所 编概算内容之说明。 第二十一条 总务於财务单位将各类期出预算及期入预算,汇核整理,编成经济系系学 会总预算案,加具说明,呈总干事於干事会会议提出。 第二十二条 本会总预算案,经干事会会议决定後,交由总务与财务单位汇编,呈本会 总干事核定签署後,并附送本法第五十三条所规定之参考资料,由总干事 於下列时间以前提交学生议会审议。 第一期间之预算,应於每年九月廿五日以前提出;第二期间之预算,应於 每年二月廿日以前提出。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概算、预算之拟编及核定期限,除本法已有规定者外,由总务与财 务单位订之。 第三章  预算之审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审议总预算案时,由总干事、总务、财务、各系队、活动负责人, 分别报告工作计画及期入、期出预算编制之经过。 第二十五条 预算案之审议,以注重预算余绌、计画绩效、优先顺序、下期保留经费为 原则。 第二十六条 总预算案应於预算期间开始日之三日前由监事会议决,并於议决後七日内 由总干事公布之。 第二十七条 本会总务、财务单位应将通过二读之预算书,送交本会总干事、监事会监 委主席、系代表。并於期初会员大会迳付三读。 第二十八条 法定预算附加条件或期限者,从其所定。 监事会就预算案所为之附带决议,应由各该单位参照办理。 第二十九条 总预算案於监事会、期初会员大会审查时,得限定议题及人数,进行正反 辩论。 第三十条 总预算案之审议,如不能依第二十六条期限完成时,各单位预算之执行, 依下列规定为之: 一、收入部分暂依上一预算期间标准及实际发生数,核实收入。 二、支出部分: (一)新增计画,须俟本期间预算完成审议程序後始得动支。 (二)前目以外计画得依已获授权之原订计画或上期间之执行数,核实 动支。 第三十一条 干事会未按第二十二条的法定期限内提出系学会总预算案,致使监事会未 能如期完成审议时,监事会应制订系学会总预算案暂行条例,通知本会总 干事,由干事会确实执行,不受本法之相关时间及程序规定的限制。 该暂行条例应订明施行期间,於期间终了後,自行失效。 第四章 预算之执行 第三十二条 总预算内各单位、各计画或业务科目间之经费,不得互相流用。 但法定由干事会统筹支拨之科目及第一预备金,不在此限。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执行法定预算如遇经费不足时: 一、干事会各单位得报请总干事签核。 二、监事会各单位得报请监委主席签核。 各单位动支第一预备金,其每项计划或每笔金额累计超过一千元者,应经 监事会监委主席同意後,始得支用。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有左列情形之一,得经干事会核准动支第二预备金及其归属科目金 额之调整,事後由干事会编具动支数额表,送请监事会审议︰ 一、原列计画费用因事实需要奉准修订致原列经费不敷时。 二、原列计画费用因增加业务量致增加经费时。 三、因应临时需要必须增加计画及经费时。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就预算配合计画执行情形,编制报告,呈报总干事後,核转监事 会进行稽核。 第三十六条 总干事、总务及财务单位得对於各单位执行预算之情形,实地调查预算及 其对待给付之运用状况,得视事实需要,随时要求资料调查之,并得要求 左列之人员提供报告: 一、预算执行单位。 二、物品或劳务之提供者。 三、管理系学会经费或财产者。 四、其他最终领取经费之人或受益者。 第三十七条 监委对本会各单位执行法定预算之情形,得视实际需要调阅相关资料文件 或索取副本。 本会各单位非经由监委主席同意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之。 监事会调查本会预算,本条文未规定者,准用本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第三十八条 预算期间结束後,各单位尚未收得之收入,应即转入下一期间列为以前预 算期间应收款;其经费未经使用者,应即停止使用。 但已发生而尚未清偿之债务或契约责任部分,经核准者,得转入下一期间 列为以前预算期间应付款。 第三十九条 依第三十九条规定,转入下一期间之应付款,应於该预算期间结束後三日 内,报由各单位核转会长核定,分别通知会计长、总务部长以及学生议会 审计委员会。 第四十条 误付透付之金额及依法垫付金额,或预付估付之賸余金额,在预算期间结 束後缴还者,均视为结余,转入下一期间之收入。 第四十一条 继续经费之按期间分配额,在预算期间结束後,未经使用部分,得转入下 一期间支用之。 第五章 追加预算及特别预算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因左列情形之一,得请求提出追加期出预算︰ 一、依法增加业务或工作致增加经费时。 二、依法增设新单位时。 三、所办工作因重大事故经费超过法定预算时。 四、依有关法律应补列追加预算者。 第四十三条 前条各款追加期出预算之经费,应由总务、财务筹划财源平衡之。 第四十四条 法定期入有特别短收之情势,应由总务与财务筹划抵补,并由总干事提出 追加、追减预算调整之。 第四十五条 追加预算之编造、审议及执行程序,均准用本法关於总预算之规定。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因左列情形之一,得於每一期间总预算外,提出特别预算: 一、有不定期或数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二、有关七月一日至九月卅日、二月一日至二月廿八日〈廿九日〉之预算 事项。 第四十七条 特别预算之审议程序,准用本法关於总预算之规定。 但为因应情势之紧急需要,得先支付其一部份。 紧急情势之认定由监事会决议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所提法律案大幅增加期出或减少期入者,应先徵询干事会之意见, 指明弥补资金之来源;必要时,并应同时提案修正其他法律。 第四十九条 未依组织法令设立之单位,不得编列预算。 单位负责人未出席或未派代理人出席期初监事会,该单位预算应下修至零 元。 第五十条 凡本会会员违反本法相关规定,致使本会遭受财务损失者,本会总干事应 责成总务与财务检具必要之相关资料及证据,向监事会申请仲裁。 并应於该会员之会员身份终止前,将相关证据提交校方处理。 凡致使本会遭受财务损失者,本会总干事应向我国司法检察有关机关,对 其提出必要之法律行为,以维护本会利益。 第五十一条 预算科目名称应显示其事项之性质。 期入来源别科目之名称及其分类,依总务之规定;期出计画或业务支出科 目之名称及其分类,由财务订之。 第五十二条 预算书表格式应具下列的栏位: 单位名称、预算科目、摘要、预算金额、监事会说明与结果、会员大会结 果以及附注说明。 除本条所订预算书应有栏位以外,预算书表的格式由财务决定之。 第五十三条 系学会总预算书应附左列之参考资料文件: 一、全年工作计划。 二、各单位之工作计划书。 三、各活动简易企划书。 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条文施行日期,由监事会於修正条文公布日订之。 国立政治大学经济系系学会决算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法依据国立政治大学经济系学会(以下称本会)组织章程第廿五、廿六条 制订之。 第二条 本会决算之编造、审核以及公告,依本法之规定。 第三条 学生会之决算,每一预算期间办理一次。 结束期间内有关出纳整理各单位事务之期限,本法未规定者,由干事会订 之。 第四条 学生会之决算,应按其预算分左列各种: 一、总决算。 二、单位决算。 三、单位决算之分决算。 第五条 本会每一预算期间期入与期出及以前预算期间结余,均应编入其决算;其上 个预算期间报告未及编入之决算收支,应另行补编附入。 当预算期间监事会为未来承诺之授权金额执行结果,应於决算内附注表达; 因契约可能造成未来的预算期间内之支出者,应於决算书中列表说明。 第六条 决算所用之单位名称、会计科目和种类以及其记载之金额,依法定预算书 所列为准。 如其收入为该预算期间内预算所未列者,应按收入性质另定科目,依其种 类列入其决算。 第七条 决算所列各项应收款、应付款,於其年度终了届满三年,而仍未能实现者, 可免予编列。但依其他法律规定必须继续收付而实现者,应於各该实现之 预算期间内,准用适当预算科目办理之。 第二章  决算之编造 第八条 本会干事会各预算期间之决算,由单位负责人拟具,於期末监事会议开始 前十天内迳送总务与财务单位。 本会监事会各预算期间之决算,由监委主席拟具并签核後,於期末监事会 议开始前十天内迳送总务与财务单位。 第九条 各单位编造单位决算时,应按其事实编制执行预算之各表,并附有关之会 计报告、执行预算经过以及执行工作计画之说明。 第十条 各单位决算之编送、查核及综合编造,应依下列之会计原则: 一、各单位之会计报告,应依实际发生状况充分表达。 二、各种会计报告表,应根据会计纪录编造,并使其便於核对。 三、各种会计科目,依各种会计报告所应列入之事项定之,其名称应显示 其事项之性质;如其科目性质与预算、决算科目相同者,其名称应与 预算、决算科目之名称一致。 四、为便利综合汇编及比较计算,对於事项相同或性质相同之会计科目, 应使其一致。 五、各种会计科目之订定,应兼用收付实现事项及权责发生事项,为编定 之对象。 六、各种会计科目,应依所列入之报告,并各按其科目之性质,分类编号。 第十一条 总务与财务单位应於每一预算期间结束日止,将该预算期间内会库实际的 出纳全部之情形,编制终结报告书。 前项报告书,应於期末监事会议开始前五天内迳送监事会查核。 第十二条 总务与财务单位应就各单位决算,以及其所编制之终结报告,参照系学会 之会计纪录,加具说明,编造总决算书。 各单位决算之编送程序及期限,由总务与财务单位订之。 第十三条 总决算书由总务与财务单位依本法第十六条编制决算审核报告後,呈总干 事,於期末监事会议开始前三天内,提交监事会审查。 第十四条 各单位在学期内有变更者,其决算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单位改组者,由改组後之单位一并编造。 二、单位名称更改者,由更改後之单位编造。 三、数单位合并为一单位者,在未合并前各该单位之决算,由合并後之单 位代为分别编造。 四、单位之改组、变更致预算分立者,其未分立期间之决算,由单位编造。 五、系学会所属单位在学期终了前结束者,该单位应於结束之日办理决算。 第十五条 特别预算之收支,应於执行期满後,依本法之规定编造其决算。 其跨越两个预算期间以上者,归入执行期满之预算期间内,编制特别决算 之收支於该预算期间之总决算书。 第三章  决算之审核 第十六条 总务与财务单位审核各单位决算後,应依下列情事编制审核报告: 一、期入、期出是否与预算相符,如不相符,其不符之原因。 二、期入、期出是否与系学会工作计划相适应。 三、期出加下期保留数後与期入是否平衡,如不平衡,其不平衡之原因。 四、各单位有无违法失职或不当之情事。 五、各单位预算数超过或剩余之分析。 六、工作计画已成与未成之程度。 七、执行方法之经济与不经济程度。 八、工作效能之程度以及与其他学校学生会同类机关之比较。 九、各方所拟关於期入、期出应行改善之意见。 十、其他有关决算事项。 第十七条 监事会审核各单位之决算,应注意下列情事及效能: 一、审核报告书及终结报告书之正确性及可靠性。 二、各单位有无违法失职或不当之情事。 三、各单位预算数之超过或剩余。 四、工作计画已成与未成之程度及其效能。 五、其他有关决算之事项。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审核决算时,相关人员须列席备询或提供资料。如监事会有修正 之主张,应立即与原编造决算之相关人员答辩;未答辩者,视为同意修正。 除未依规动用第二预备金或超额动用第一预备金外,凡符合本期间总预算 书之项目与金额,监事会与期末会员大会不得任意下修其决算金额。 决算经审定後,应通知原编造决算之单位,并以副本分送本会总干事、总 务与财务单位。 第十九条 监事会期末监事会议完成决算审核,编造最终审定之数额,并提出修正後 之总决算书及修正後之审核报告於期末会员大会。 监事会得於必要时,与总务与财务召开秘密会议。 第二十条 总决算书经期末会员大会议决後,并於议决後三日内由总干事公布之。 第二十一条 期末会员大会对查核报告、总决算书及审核报告所列应行处分之事项为下 列之处理: 一、与审定完成的总决算书之差额,由总干事及总务执行追讨之。 二、应赔偿之收支尚未执行者,由总干事及总务执行之。 三、应惩处之事件,依法提出弹劾案、纠举案以及纠正案。 四、未尽职责或效能过低应予告诫者,提出纠正案。 会长得於执行前项第一款与第二款时,准用预算法第五十条之相关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总务应按月将实际出纳情形及其结余,呈送财务对帐之。 并由财务编制会库调节表,分送本会总干事、系代表、监委主席查核。 第二十三条 决算书表格式应具下列的栏位: 单位名称、决算科目、摘要、决算金额、监事会会审定数额、期末会员大 会结果以及附注说明。 除本条文所订决算书应有栏位以外,决算书表的格式由会计单位决定之。 第二十四条 为避免会计凭证之移动与遗失,监事会之开会地点以系学会活动室为原则。 但秘密会议之地点,由监事会另行决定之。 第二十五条 经济系系学会会总决算书应附下列之参考资料文件: 一、各单位之预计工作计划书及实际工作计划书 二、各活动执行评估报告书 三、该期间学生会资产清单 第二十六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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